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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区参与研究

2016-06-12罗菁

艺术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物质社区

罗菁

摘 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口头叙述、音乐、舞蹈和戏剧、带有表演性质的民俗活动等都属于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别于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家传师授、口传心授的常规保护方式,处于相对稳定的传承系统中。本文从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出发,阐述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区中的生存危机,分析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参与保护的措施,为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提供建议。

关键词: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社区

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通过表演者来现场完成,它是发生在特定场域(舞台或祭祀场所)中表演者(传承人)和观众(社区居民)之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瞬时性、现场性和不可复制性的特点。因此对于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要注重其社区的研究,不仅要对掌握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进行整理、挖掘和记录,更是在要保护的过程中培养受众,即社区的居民,还要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文化生态环境,使某些只能在特定场域中发生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至遗失。

一、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区中的生存危机

截止2014年11月11日《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国发【2014】59号)文件,我国共颁布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①。例如,在这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云南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108项,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58项,占总数的54%。对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条重要标准就是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濒危,而整个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整个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占有超过半数,说明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堪忧,亟待得到更多的关注。

1.传承人的年龄结构偏大,后继无人

由于历史渊源和社会变迁的原因,很多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都是年过半百的老人,虽然他们在有生之年也尽力培养一些后继人才,但是表演艺术都是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和经验所得,在较短时间内无法完全得到这些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髓。通过对于云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统计上来看,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年龄结构偏大,后继无人一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以哈尼族迁徙史诗“雅尼雅嘎赞嘎”的演唱者为例,现在在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格朗和乡的传承人批二和批哥都是60岁以上的老人,而年轻一辈没有可以演唱史诗的人。在年轻一辈人中都不太喜欢这种古老的表演艺术,相对于流行歌曲来说,迁徙史诗的演唱就是无法逾越的门槛,因为迁徙史诗的演唱用的是古哈尼语,与现代流行文化脱节,需要记忆的内容很多,学识时间也很长,很多年轻人对此望而却步。

2.政府保护队伍建设较弱

大部分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保留了传统文化的影子,所以在与现代文化接轨方面显得较为薄弱,没有办法通过大量的演出产生经济效益,即便是已经产生经济效益的一些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经过包装和改良的,融入了适应现代化社会的元素。对于那些只能在特定场合进行表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这无疑是另一种挑战。对此类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程,需要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一支稳定的专业队伍来对这项工作进行长期的开展和进行。目前,大部分地方文化站、文化馆的一线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对保护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很高,但是普遍存在不知道如何进行记录、调查和研究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形成普查的资料不完整、专业性不强,没有准确而全面的记录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貌,特别是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声有色有动作”,一般的文字记录和图片记录都无法完整的刻画出现有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貌,所以也就失去了对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的记录。只有在1992年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雅尼雅嘎赞嘎》的汉文文字记录,而作为传唱的迁徙史诗,并没有完整的录音或者录像将其记录下来,特别是在近期的田野调查中发现,这部史诗远远不止书中记载的内容,还有很多口头叙述,但没有被记录下来的其他部分。

3.社区保护意识淡薄,文化生境堪忧

对于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传承便是在社区中,一个社区中需要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不需要特别的保护和传承,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能在一个社区或是在一定的地区范围内生存下去,这就对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生境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在实际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年轻人对这种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兴趣已经减弱,现代流行文化的吸引力大过了传统文化对他们的影响,一代又一代的受众减少,使得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办法在社区中生存下去。像雅尼雅嘎赞嘎这样作为哈尼族迁徙史诗的重要组成部分,却没有年轻人愿意花上几个小时的时间去仔细聆听,领会其先民迁徙和生存的苦难史,就更不用说有人愿意去传承这种传统文化了。所以在保护和传承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不能只注意到传承人技艺的“碎片式”保护,否则其文化生存环境将会堪忧。

二、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参与保护的措施

在近年来的工作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了一些成效,对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除了原有的确认存档、研究调查、宣传弘扬的工作以外、更重要的是要对其进行正规教育或者非正规教育的传承和振兴。从社区这个角度出发,研究社区内部各司其职的群体,才能由多方利益群体中寻找到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路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主体可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政府咨询团体或专家、学校、社区居民等。以下主要针对社区中的主体提出保护措施:

1.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首先,传承人要通过自身的努力,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的形式将自己掌握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有序的记录下来,以供其传承和发扬。由于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瞬时性的特征,传承一般靠口传身教的形式,但这类遗产的传承人年龄结构偏大,很多传承人不能够完整的回忆或者记录其技艺,而且在表演的过程中所消耗的精力和时间都是一些传承人没有办法承受的,所以传承人应在日常生活中有意识的将自己记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记录下来,通过这个方式慢慢整理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力图将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景呈现给后人。

其次,传承人应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参加各种政府活动和传承人培训班,完善对保护表演类物质文化遗产新技术和新科技的学习,通过学习也可以思考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要不断地对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新,才能使文化在社会的演变中不断的生存下去,传承人要保持原有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对其内容和形式进行深入的思考,在充分考虑到民族认同的情况下才能将创新做到让社区群众接受又不失去现代感,既能够传承又能够振兴该项遗产。

最后,传承人应积极向社区居民和外部群体宣传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充分挖掘其历史价值和社会价值,使得更多的人认识到其价值和传承这项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对保护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引导和锻炼更多的社区年轻人成为接班人,从而增强他们传承的“自觉性”。

2.外部群体(社会组织)

在政府层面上,要对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物质上的援助。因为表演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精神食粮”的范畴,很多表演并不能得到物质上的回报,尤其是居住在边远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生存和生活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又如何有充沛的时间和精力来完成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呢?虽然国家对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承人都有一定的补贴和援助,但是在每年几千元的补贴下是很难得到物质上的充分改善的,所以各级政府必须将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和扶持工作列入一项长期的计划中去,有计划有方案的将这项工作平稳的进行下去,接触传承人的后顾之忧。

在专家和学校层面,要有专业队伍的建设,通过严格的人才选拔和终身教育制度的建立提高整个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同时专家也在其中进行指导以保证队伍的实践性和理论性的充分结合;而在研究所和大专院校中则应加强对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通过依靠科研力量来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在应该定期开展对传承人的培训工作,发挥高校的社会功能;在中小学校开展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兴趣班,通过宣传和教育使得下一代认识和了解该地区的文化传统,感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的同时也对中小学生进行了美育工作,造就一批“小小传承人”。

在企业层面,一些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可以进行生产性保护的,以保护为前提将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戏剧等进行商业性开发也是保护的一种形式,要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有选择性的开发;同时对不能进行商业活动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做其周边产品的开发,如迁徙史诗雅尼雅嘎赞嘎的书籍可以加入彩绘后印制售卖,将传说中的人物形象造型制作出来,形成录音、影像等,用声音和图形让年轻更容易接受这些史诗。要将保护和开发并举,充分利用创意寻求保护和开发的双赢,通过商业性的保护得到整个社会的认知,从而实现保护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

3.社区居民

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社会习俗和社区居民密切相关。社区居民是整个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受众,也就是其文化生境。每一位社区居民都有义务明白和了解该项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同时要知晓怎样保护,这样才能让“保护”的观念进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这样有意识的创造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环境和文化空间,能使该项遗产长时间的处在活态传承的过程中。在这样良好的文化生境下,社区为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提供展示的舞台和必要的场所,例如博物馆、传习馆等等;而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又为社区提供了有利的精神支撑,是建设和谐社区、促进民族团结的文化基础。

三、总结

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其特殊性,在注重整体性保护的过程中应以社区为核心,通过对社区中不同主体的分析,呈现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路径:传承人,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在大的文化生境下形成一个相互关联的纽带,所以对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从社区开始,不仅要保护传承人,更要培养受众,为其提供良好的“大舞台”。

注释:

① 在国发【2014】59号文件中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表述,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称调整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参考文献:

[1]方李莉.请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J].艺术评论,2006(6).

[2]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研究[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09(2).

[3]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7.

[4]孙明跃.表演艺术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以云南省为例[J].民族艺术研究,2011(5).

[5]王培喜.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校传承问题探究——以湖北地方戏曲、曲艺等为例[J].湖北社会科学,2010(4).

作者单位:云南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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