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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外籍人大代表”进入地方法规

2016-06-07钟坚

凤凰周刊 2012年34期

钟坚

2012年11月初,北京市及浙江省、山东省先后颁布了地方性法规,规定:人大代表丧失中国国籍的,其人大代表资格将被终止。

这些地方法规的纷纷出台,引发民众的特别关注和解读。据本刊记者了解,这些地方法规的初衷其实是对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法》(简称《代表法》)的内容细化和完善。1992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代表法》。两年前,修订的《代表法》第49条规定:丧失中国国籍,人大代表资格将被终止。

在复旦大学选举与人大制度研究中心副主任何俊志看来,中国大陆省市人大换届已陆续开展,省市级人大密集修法明确代表资格审查细则,正是为了赶在明年3月全国人大换届大幕拉开前,将那些可能因为国籍原因饱受公众非议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在省市一级层面卡住。”

在中共目前近5000名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究竟有多少人有着双重国籍身份,官方迄今态度暖昧。“绝对的数量不知道,但相对数量不会太大。”

疑似外籍代表、委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1982年《宪法》的公布,大陆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全面恢复,人大系统职能扩展和权威的提升也是近几十年来中国宪政秩序改革变迁中最明显的特征。

人大权力和地位的上升也带来了不少附产品,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能拥有“代表”席位,政商、文化界和各种新兴阶层被适时安排进入人大。而代表们受到社会更多关注的同时,人大工作的不足和人大代表的表现同样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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