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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民商法的变化及其方向

2016-06-06刘帅

北极光 2016年4期
关键词:民商事域名民商法

刘帅

摘 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无论是律法还是制度,其都是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有所改变。当前,信息技术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并且运用到了经济生活之中,民商法的重要性,也随之凸显。为了满足当前社会的需要,立法部门需要对当前的民商法进行研究,针对其不足进行改进与完善,使得民商法能够适用于当前的经济环境之中。

关键词:民商法;社会经济

一、民商法价值体系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民商法将安全和效益视为基础价值所在。而在以往的民商法中,安全则通常处于从属乃至派生地位。以传统交易为例,其交易安全多被定义为信用安全、交付方式以及信息安全;然而在现实交易中,交易安全一般不会受到信息安全的过多影响,第三方知悉交易信息显然不会过多威胁交易安全。与此同时,传统交易中一向秉承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则,这种交易方式很难出现交易安全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民商法在信息科技的支持下获取了更为广阔、更为方便的主体自由空间。互联网使得信息时代的交易跳出了地域乃至国界的限制,交易主体能够遵循个人意志,并在网络工具的支持下选择任意时间、任意地点和任意客体进行信息交易,开展民商活动。市场在此种情况下成为一个开放性的有机整体,人们可查询到任何所需要的信息,这对于主体自由而言是一个坚实的基础。

二、民商法在新时期的变化

(一)基本原则的变化

首先是平等中立原则,民商法在新时期的平等中立原则是指民商法在信息时代对交易各主体开展民商活动不可或缺的相关条件(如交易平台以及其他相关技术等)均应秉承中立原则,而不得有所维护与偏爱,这便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所呈现出的一种技术性与全球性特质。其次是安全原则,“安全”这一词语的定义在信息时代的内涵更为深刻和广泛。而民商法中的安全原则是指无论何种民商事活动均应以安全为前提和基础,而且立法也应对安全要求有充分的体现与反映。例如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保障交易安全问题,这可视为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目的之一,而且也可视为电子商务交易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最后是效益原则,对于法律界而言,公平、公正与效益这一难题所造成的困扰由来已久。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即为公正,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正。而在现阶段,法律仍然是一种上层建筑构建于经济基础上。所以在立法过程中应理解上述两层基本内涵,以确保完全定义法律基本原则。在当前,民商法的效益原则是指民商事所有立法及其相关活动均应以经济效益为根本出发点,重在推动效益目标建设,使民商法价值与整体效益以及网络信息时代的自由得到充分体现。

(二)基本范畴的变化

在当前时期,完善而且成熟的民商事法律体系是民商事法律事实与主要生活内容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的充分体现。就这一角度分析而言,此类完善与成熟通常都表现出一定狭隘性,即某种程度上的阶段性。传统民商事权力体系在社会经济发展影响下有了大幅拓展,主要以如下两点为体现:

(1)信息库专用权。信息的开发与提供成为信息时代民商事活动成败与否的重要因素。所以在针对民商事立法时应赋予此类无独创性,但有益于开发与投资信息库的人们以一定的民商事权利,并保护其劳动成果以及工作积极性。

(2)域名专用权。域名专用权在民商法中尚无完善且准确的定义。所谓域名,即互联网上某台计算机的虚拟地址,计算机通过域名能够访问网络信息并参与通信联络互动,还能够向其他访问者提供个人存储资源与信息。随着信息商业化以及网络化的快速进步,域名在各行业的利用程度也随之加深,并逐步成为当今网络经济时代中一个重要的商业标示符号,其作用几乎等同于企业商标以及知识产权。

三、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具体变化

民商法与人门的日常生活关系紧密,所以极易受到群众的关注与社会多种因素的影响,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民商法也有着明显的变化,笔者将其归类如下:

(一)内涵转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经济模式也有所改变。传统的社会经济,多是存在坐销与行销。也就是说整个“商”字,都是表现在人们切实可以体会到的交流之中。然而,信息时代下,网络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当前的社会经济更多地是借助信息技术、打破传统时空限制所进行的便捷化交易活动。交易活动的转变,自然也就让民商法的内涵有所不同,其包涵的手段等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当前的民商法内涵明显较传统的更为宽泛。

(二)民商法原则的变化

民商法主要包含了三个原则,即:安全原则、平等原则、效益原则。首先,传统民商法的安全原则相对狭窄,虽然是民商事活动安全有序的重要保障,但是不具有其他的含义,而如今的民商活动,不仅需要保证过程的安全,还需要维护市场的安全。唯有市场安全,才能够确保整个市场的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作为民商法中重要原则之一的平等原则,是对交易主体的维护,也是市场秩序保证的重要条件。在社会经济的逐渐发展中,民商事活动也存在一些不平等现象,使得市场秩序受到影响。当前的平等原则,已经不仅仅是包括交易双方主体的地位,还包括技术平等、媒介平等等多种因素。最后,效益是人们从事商事活动所必须追其的,然而,在长期的法律事实中,都存在公平与效益的失衡。而传统的民商法,也就公平作为一定原则,在两者失衡的情况下,以公平作为第一指导原则。但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今天,人们已经逐渐端正心态,兼顾公平与效益,尽可能的保证多重社会利益。

四、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发展

(一)民商法应用范围的扩大

随着民商法内涵的扩大,其应用范围也有所改变。传统的民商法是针对实际存在的交易活动,而当前的民商法已经将部分网络交易作为其保护对象,网络发展中的域名,已经成为了民商法的一个保护主体,在时代发展的背景之下,往后的域名将会成为商家竞争力提高的一个方面。民商法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实际上是在维护市场竞争的秩序。

(二)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扩大

在传统的民商法界定里,是以实物交易作为主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途径,人们可以通过该种模式进行交易,且获得一定的信息。但是,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隐私或者利益,进而对隐私所有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民商法的存在,也将该种行为作为其规范范围之一,使得民商事主体再交流的过程中,可以更加规范,更加文明。保证了其内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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