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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公证:为老人再婚清障

2016-06-05张兆利

金秋 2016年1期
关键词:老年人

文/张兆利

财产公证:为老人再婚清障

文/张兆利

退休干部赖某66岁。2013年5月,与他共同生活40多年的妻子突患脑溢血离他而去。2015年4月,赖某打算与离异妇女程某办理再婚登记手续,但这一打算却遭到老赖四个子女的强烈反对,阻挠的理由是担心其父一生积攒的财产落入他人之手。思来想去,赖某携再婚“妻子”程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赖某、程某在协议中约定,二人婚前财产在有生之年归各自所有,生前有权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后,二人顺顺当当地结为连理。

点评: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中老年人丧偶或离异后再婚已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然而现实生活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是,丧偶或者离异的老人不在少数,而老年人再婚则障碍多、阻力大。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财产的归属问题造成了老年人的再婚障碍,解决好老年人的财产归属问题,是解决老年人再婚自由的关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中老年人再婚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对于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都有重要意义。就如同晴天里的一把备用雨伞,不仅给再婚中老年人及双方子女吃了一颗“定心丸”,也为再婚双方及双方子女之间的和睦相处提供了合法、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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