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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隐瞒对外担保,妻子要担责吗?

2016-06-05黎洁

金秋 2016年19期
关键词:生活

丈夫隐瞒对外担保,妻子要担责吗?

案件回放:

61岁的张强退休后,人老心不老,凭着自己多年做销售主管的经验,在县城中心做起了建材生意。2014年5月,张强赊账销售黄方公司6万元的建材,因公司抵押贷款还没落实,张强便找到多年的老友董强,请董强就6万元建材欠款进行担保。后因张强、董强下落不明,2016年2月中,黄方公司遂找到董强的老伴林月,要求偿还欠款,理由是该担保债务产生于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应由老伴林月还款。林月觉得这是天大的冤枉,老伴在外的一举一动自己一无所知,因而拒绝还款。黄方公司一纸诉状,将林月告上法庭,诉请法院责令林月还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黄方公司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理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说明这一问题,就必须正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衣、食、住、行、医等共同生活所需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活动时所负的债务。区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主要考虑:如果夫妻有举债的共同意愿,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视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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