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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关于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

2016-05-30石莹莹

2016年14期
关键词:表现婚姻法冲突

石莹莹

摘要: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可见,法在调控人们行为规范中的重要性。一些少数民族一直存在着一些不同于国家制定法的长期被人们规范生活的习惯法,而婚姻习惯法更是具有鲜明的特性。这使得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值得被研究。本文着重从部分地区对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的表现和解决冲突的建议第两个方面来对婚姻习惯性与《婚姻法》的冲突进行研究。

关键词:婚姻法;冲突; 表现;建议

一、部分地区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的表现

(一)与法定的禁止近亲结婚的冲突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在部分地区婚姻习惯法中,姑舅表婚制度显得十分普遍。姑舅表婚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近亲结婚。“亲上加亲”的观念是姑舅表婚制度在一些地区的婚姻习惯法存在的主要原因。实际上,一些地区的婚姻习惯法中的姑舅表婚属明显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禁止近亲结婚的强制性规定。

(二)与婚姻自由原则的冲突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婚姻关系实行婚姻自由制。但在部分地区的婚姻习惯法中的一些习俗很明显的违背了婚姻自由的法定原则,比如说同姓不婚和祖先禁令不婚。

部分地区的同姓不婚原则虽受到法制宣传的冲击和思想观念的变化,在部分地区的一些区域却仍然实行同姓不婚原则,这明显与婚姻自由原则发生冲突。祖先禁令不婚制度是指先前的祖先已规定禁止结婚的一些情形。如果违背祖先禁令制度就会受到村民和家族的强惩。由于祖先禁令不婚制度一直束缚着部分地区婚姻自由,显然与婚姻自由原则相违背。

(三)与法定的结婚年龄的冲突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中国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但在部分地区一直推崇早婚早育规则。在从部分地区一些村寨的结婚年龄的调查中发现,部分地区的婚姻习惯对我国《婚姻法》的法定年龄没有受到严格遵守。可见,部分地区的结婚年龄与国家的法定婚龄相去甚远。

(四)与法定结婚登记的冲突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但在部分地区的婚姻习惯中存在的“公开举行结婚仪式”、“私奔结婚式视为夫妻关系”等一系列不进行结婚登记的制度明显与《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登记制度冲突,这种冲突也使部分地区的许多家庭关系处不稳定状态。

二、对解决部分地区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的建议

(一)变通制定适合部分地区的法律

当地的立法机关应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灵活的变通制定当地的结婚法律制度。对于立法权的变通也应该是在婚姻法对于结婚制度有规定的前提下考虑本地方的情况下制定出适合本民族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在部分地区可以适当放宽法律对部分地区结婚年龄的规定,还可以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一夫一妻制等。

在执法和司法方面,应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变通执行法律的实行方式。由于受到交通和地域因素的影响,村民来一趟乡里的民政局很不方便,所以可以变通一些关于实行方式的规定如村民委员会可以接受结婚双方的资料,然后一年或者半年到乡里统一办理一次。

(二)建构法院、妇联、村委会多万良性互动机制

首先,法院在处理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问题的司法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法律专业知识,更要熟悉当地在婚姻方面的习惯法规定,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在不违背国家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结合当地的婚姻习惯法变通执法。同时,司法工作人员应融入当地部分的生活,懂得部分语言,了解部分民众的生活习惯。

其次,充分利用基层妇联在工作中对妇女的引导、教育、帮助和维护权益的作用,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婚恋价值观。提倡妇女晚婚、晚育,帮助妇女就业,实现经济的独立,改变过去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婚姻家庭模式。教育女性要“自尊、自信、自理、自强”,动员和组织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现男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利的平等。当妇女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尤其是受传统婚姻习惯法的影响,妇女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维护时,妇联应充分发挥其协调作用和法律援助作用,做好妇女的家庭稳定和协调工作。在司法过程中,妇联应主动向法院反映情况,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如在离婚中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妇女对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等的维护。

最后,村民委员会依托村规民约对村民进行管理,在村规民约中加入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促进《婚姻法》在部分地区的贯彻、实施。村规民约是在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村民共同参与制定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一种规章制度。由于村民的共同参与和认同,村民会自觉遵守和执行村规民约的内容,所以,在村规民约中规定《婚姻法》的有关内容来间接实施《婚姻法》比直接实施的效果好得多。因此,在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有关部门对村规民约的制定应加强内容上的引导,使国家《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村规民约中得到体现。

(三)加强法治宣传

当地司法系统可以通过宣传法律结婚制度,加强对经济水平落后和偏远地区的法律援助,并利用当地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宣传法律等多渠道的宣传方式让这些地区的人民了解国家法律关于结婚制度的规定,并对其进行遵守。通过法治宣传,部分人民更能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不被不合理的婚姻习惯法左右。通过法治宣传使未婚男女知道如何保护自己权利,让当地的男女青年可以自由的择偶,在受到强迫婚姻时候也可以找到保护自己的根据。

三、结论

本文通过描述部分婚姻习惯法的主要内容,并着重分析部分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的《婚姻法》之间的冲突。对于冲突的部分主要从冲突的表现以及解决冲突的建议这两个方面来阐述。总而言之,本文是旨在使经济水平落后和偏远地区的人民对我国《婚姻法》得到更多的了解,并通过对婚姻习惯法冲突的描述来使部分地区更加的稳定和谐。(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洪.婚姻家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

[2]徐番,史亚鹏.浅析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之冲突与互动[J].怀化学院学报,2001(1).

[3]陈世荣.当代苗族独具特色的婚姻道德观—以云南文山当代苗族婚姻习俗为例[J].传承,2007(7).

[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学出版社,1999.转引自汪小娟,邓博.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的互动田.保山师专学报,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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