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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菲特道德哲学之基石:理由与合理性

2016-05-30丁振中

北方论丛 2016年1期
关键词:道德哲学合理性理由

丁振中

[摘 要]帕菲特的道德哲学是在规范并分析“理由”和“合理性”概念的基础上展开的,其理论“大厦”是在“理由”和“合理性”基石上建立起来的。帕菲特认为,人是宇宙唯一的能够回应理由的理性存在。我们应该接受某些基于价值的、客观的理论,行为的理由从那些给予我们理由去拥有欲望或目标的事实中获取力量。实践合理性与认识论的合理性的关键区分,在于对实践理由的自发回应和对认识论的理由的非自发回应。

[关键词]帕菲特;道德哲学;理由;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B56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16)01-0126-05

Abstract: Parfits moral philosophy is based on the specific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concept of “reason” and “rationality” as the cornerstone of his theory “building”. Parfit believes that we are the animals that can both understand and respond to reasons. We ought to accept some value-based, objective theory. On these theories, reasons for acting all derive their force from the facts that give us reasons to have certain desires and aims. The deep distinction between practical and epistemic rationality is that, the voluntary acts with which we respond to practical reasons, and our non-voluntary responses to epistemic reasons.

Key words:Parfit; moral philosophy; reasons; rationality

我国道德哲学界或伦理学界至今缺乏对德里克·帕菲特(Derek Parfit)的关注和研究,缺乏对其著作进行“文本的深度耕犁”,这不能不说是学界憾事之一。帕菲特(1942—)是英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也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领先的伦理学家之一,现为英国牛津大学万灵学院(All Souls College, Oxford)退休名誉高级研究员,也是英国研究院(British Academy)和美国艺术和科学院(American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s)的高级研究员。由于他在个人同一性①理论、对后代的关心,以及道德理论结构的分析方面的开创性贡献被授予2014年度逻辑和哲学Rolf Schock奖。帕菲特属于分析哲学学派。最具代表性的著作是《理与人》(Reasons and Persons)《论什么重要》(On What Matters)。在西方哲学领域,特别是当代西方伦理学领域,帕菲特的地位和影响并不亚于麦金太尔、西季威克等,甚至有人把他与康德相提并论。

《理与人》在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领域都有重要地位,当代西方特别是英美大学,把此书与麦金太尔的书一同作为当代伦理学课程的必读书。《论什么重要》被认为是1874年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以来的最重要的著作,甚至超过了尼采(Nietzsche)、罗尔斯(John Rawls)、麦金太尔(MacIntyre)、威廉斯(Williams)、斯坎伦(Thomas Scanlon)等人的成果。著名哲学家舍夫勒(Samuel Scheffler)在为该书写导言是以这样的话语结束的:“没有一个对道德、合理性或规范理论感兴趣的人会愿意错过这部卓越的、刺激性的、论证绵密的著作。”[1]( p.xxxii)然而,我国学术界极少有专门研究帕菲特的成果,偶有提及却还存在翻译等方面的错误。帕菲特的著作及其思想,对于我国学术界来说,是一个亟待开发的思想宝库。

帕菲特的道德哲学是在规范并分析“理由”和“合理性”概念的基础上展开的,其理论“大厦”是在“理由”和“合理性”基石上建立起来的。

一、基于价值的客观理由

在《理与人》的“引论”中,帕菲特指出:“行动的理由有多种,有些理由比其他一些更好更充分些。”[2](p.001) 在《论什么重要》的开篇,帕菲特首先对“理由”的概念进行了规范性分析。他指出,人是既能理解且又能回应理由的动物。人理解、回应理由的能力给我们丰富的知识和巨大的力量掌控地球生命的未来。纵然宇宙别处有生命存在,但没有什么动物能像人一样。人也许是宇宙唯一的理性存在[3](p.31)。

帕菲特说,很难解释“理由”这一概念,或者说很难解释“某个理由”的意思是什么。根据众多理由在力量、强度或者权重方面的不同,有的理由被称之为“更强理由”(more reason),有的理由被称之为“最强理由”(most reason)。理由是由事实提供的,诸如,枪上有某人的指纹,或者叫救护车可救人命。当我们意识到那些给我们决定性的理由去按特定方式行事的事实时,如果对这些事实的意识使得我们去做这些我们有理由去做的事情,我们就在回应理由(respond to these reasons)。

那些给予特定行为的理由的事实被称为“相关的、理由给予的事实”。虽然理由是由事实提供的,但我们行为的合理性(rationality)却取决于信念(beliefs)。我们应该合理地去做的事情,部分地取决于我们对于这些事实的信念。当人们无知或有错误信念时,可能做那些在有决定性理由意义上不应该做的事情(如遇到蛇不应该撒腿就跑)。但这些人或许不应该遭受批评,因为他们有错误的信念,而这些信念的真实性将给予他们充分理由。信念的真实性给我们提供理由。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我们持有的信念的真实性提供充分的理由,我们的行为就是理性的(rational);如果理由是决定性的,我们的行为应该理性或者说我们应该理性行事(ought rationally);如果我们的信念的真实性给了我们清晰而决定性的理由不以此方式行事,我们的行为就是不完全理性的(less than fully rational);如果这些反对的理由是强决定性的,我们的行为就是非理性的(irrational)[3](pp.31-36)。

帕菲特认为,事实给我们理由去欲望某事发生或者试着以某种方式促成某事发生,因此,称理由是实践的。他把关于实践理由(practical reasons)的不同观点分为两种非常不同的理论:即客观理论和主观理论。客观理论认为,有些事实提供理由去拥有特定欲望或目的,或去做达到这些目的的事情。这些理由是由关于欲望或目的的对象的事实提供的,这些理由是对象给予的(object-given)。这些给予理由的事实使得结果或行为对于特定人来说是好或坏,抑或是非个人的(客观的)好或坏。我们可以称这些客观理由以及这一理论为基于价值的(value-based)。主观理论认为,行为的理由基于某些能满足我们当前的欲望或目标的事实。既然这些都是关于我们的事实,我们称这些理由为主体给予的(subject-given)。相信实践理由就是主体给予的理由(主观理由)的人被称为理由的主观论者,他们接受的是主观理论。依据客观主义理论,理由从那些具有目的的事实中获得力量;而依据主观主义理论,我们并没有理由拥有目的,甚至可以说,正是我们,连同我们的欲望或选择,使得事物为好。主观论者和客观论者常常部分一致。对所有似乎可信的客观理论,我们都有理由推进我们未来的福祉,主观理论也暗示我们有理由以推进我们未来福祉的方式行事。我们都有许多其他欲望两种理论都说要去满足,因为我们所愿望的常常是值得拥有或获取的。但两者的分歧常常在于哪些欲望我们有更强的理由去满足。对于主观理论,理由的强度取决于欲望或偏好的强度;而对于客观理论,理由的强度取决于那些欲望的满足是何等好或何等有价值。

帕菲特指出,我们应该接受某些基于价值的、客观的理论。在这些理论中,行为的理由从那些给予我们理由去拥有欲望或目标的事实中获取力量[3](pp.45-47)。

除了对象给予的(object-given)理由,帕菲特还分析了有些人提出的状态给予的(state-given)理由。他指出,有人认为,人们有状态给予的理由去有某些欲望。这些理由不是由欲望的对象的事实提供的,而是我们拥有这些欲望这一事实或状态给予的。当我们拥有某些欲望这一事实是好的时候,无论作为结果,还是作为工具(手段),我们就有了这种理由。例如,对相信上帝存在或者死后有灵魂转世,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好的,则给予我们理由相信上帝存在或者死后有灵魂转世。他根据这一观点把理由分以下四类进行表述[3](p.50):

他指出,状态给予的理由没有任何重要性。不值得说:我们有理由意愿或促使自己处于某一状态之中,而且我们还有理由处在这一状态之中。所以,应该拒绝状态给予的理由。

帕菲特把目的论理由(telic reasons)分为内在的(intrinsic)和外在的(estrinsic)两种。当理由是由有关某些事件内在的属性或事件本身牵涉到的东西提供时,这种理由就是内在的理由,如要使某人不孤单、看山顶壮观景象、理解宇宙生命起源时,我们就有内在的理由;当理由是由有关事件与其他事件关系的事实提供时,这种理由就是外在的理由。不过,外在的理由不需要和内在的理由分开考虑,因为部分的外在好总是更大系列中的内在好的一部分。

在哪些事实提供内在的目的论理由上,不同的客观理论各执一词,从而在福祉观、生活观等方面产生不同的观点或存在分歧。例如,理性利己主义(rational egoism)主张每个人有理由只关注我们自己的福祉,而理性公平主义(rational impartialism)则认为,我们最有最大理由平等关注每个人的福祉。应该拒绝这两种观点。在众多对象给予的理由中,帕菲特重点分析了有关享乐主义福祉(hedonic well-being)提供的理由——享乐主义理由(hedonic reasons)。他指出,某些实际存在的感受的享乐主义的喜欢或不喜欢,无关合理或不合理,无论我们对感受是喜欢、不喜欢或是漠然,我们都不是在回应理由。当具有某些我们强烈地喜欢或不喜欢的感受时,我们也强烈地希望或不希望外在这种意识状态,关于这种意识状态的欲望被称为元-享乐主义的(meta-hedonic)欲望。享乐主义的喜欢或不喜欢不能作为目标,元-享乐主义的欲望是对理由的回应,因为我们有强的理由拥有或拒绝这种欲望[3](pp.52-55)。

二、对主观主义、虚无主义的抗辩

帕菲特指出,主观理论诉诸关于我们当前的欲望、目标和选择的事实。最简单的主观理论是“基于欲望的理论(the Desire-Based Theory)”:我们有理由做任何能实现当前欲望的事情。“基于欲望的理论”又分为三类:目的论欲望理论(the Telic Desire Theory)、免于错误的欲望理论(the Error-Free Desire Theory)和有见识的欲望理论(the Informed Desire Theory)。目的论欲望理论主张,我们有最大理由做将实现我们当前的目的论欲望或目标的任何事情;考虑到理由只为那些依赖于真实信念的欲望提供,所以,有免于错误的欲望理论:我们有最大理由做将最好地实现我们当前的免于错误的目的论欲望或目标的任何事情。考虑到无知的影响,所以,有了有见识的欲望理论:我们有最大理由去做那些能最好实现那些如果我们知道全部相关事实的话,我们将拥有的目的论欲望或目标的任何事情。

除了基于欲望,另外一些主观理论强调我们做出的选择或决定是基于仔细考察事实,这便有“慎思理论(the Deliberative Theory)”:我们有最大理由做那些在充分信息条件下,合理慎思后选择做的事情。由于主观理论和客观理论都认为,我们最有理由或有决定性理由去做的事,就是我们在信息充分且理性条件下我们将会选择的事,所以,慎思理论易于与客观理论混淆。但慎思理论否认对象给予的理由,强调我们的理由是基于在慎思之后做出的选择,只诉诸程序合理性,诉诸心理学主张:“在理想的慎思之后我们事实上的选择”;而客观主义者承认对象给予的理由,强调实质性的合理,诉诸“在理想的慎思之后,我们有理由做的选择或合理地应当的选择”[3](pp.58-63)。

在分析“基于欲望的理论”和“慎思理论”基础上,帕菲特把理由的主观主义的界定为:“某一可能行为是我们有最大理由去做的,是在决定性理由蕴含意义上我们应当去做的,当并且因为,这一行为将最好地实现充分信息条件下的目的论欲望或目标,或者这一行为是在理想慎思后我们将选择去做的。”[3](p.64)

既然实践的理由是对象给予的、基于价值的,所以,我们应该接受客观理论,拒绝所有的主观理论。然而,为什么人们会接受主观理论?帕菲特给出了若干解释,即在以下几种方式中,我们的理由看起来是基于欲望、目标或选择:第一,我们所欲望的常常也是值得去做或获取的;第二,我们通常拥有这些欲望是因为我们相信拥有这些理由,没能区分欲望和信念;第三,有些人接受关于福祉的基于欲望的理论;第四,当我们在描述动机刺激的理由或为何如此行的时候,我们可以正确地诉诸欲望或目标;第五,在一种表面的意义上,我们的欲望或动机能被真的宣告为提供了规范理由;第六,当我们能够实现别人的欲望或帮助别人实现他们的目标时,这些事实可能提供如此行动的非衍生性的理由;第七,当我们有某个目标,且我们认为某种可能的行为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唯一或最佳方式,则我们或许真的应该理性地这样做;第八,当人们宣称我们有理由去实现我们当前的欲望时,通常想的是对未来行为或经验的向往;第九,许多人错误地以为享乐主义理由是基于欲望的;第十,我们有许多理由去行动,而如果我们没有某个特定欲望的话,则不会有行动的理由。正是因为有以上这些方式,我们的欲望、目标或选择被看作给予我们理由去行动,所以,不奇怪许多人接受主观理论。做出主观主义结论的人,恰恰是他们误读了自己的观点[3](pp.65-70)。

帕菲特还对分析的主观主义进行了驳斥。他指出,分析的主观主义者在主观主义或内部含义上使用“理由”“应当”等词,如“我们最有理由做那些将最好地实现我们当前的充分信息下的目的论目标的事情”这一命题中,“最有理由”的就是“最好地实现们当前的充分信息下的目的论目标的事情”,所以该命题是一个隐藏的重言式重言式分为公开的重言式(open tautology)和隐藏的重言式(concealed tautology)。公开的重言式的例子是“happiness is happiness”;隐藏的重言式的例子是“felicity is happiness”“acts that produce happiness are felicific”。,而不是一个实质性主张。正如康德和西季威克警告过,当我们在思考规范性问题时,很容易被那些看起来是实质性的其实只不过是隐藏的重言式论述所误导[3](pp.70-73)。

帕菲特还运用“巨大痛苦论证(the Agony Argument)”有效地证明了主观主义者不能给予理由,让我们向往避免将来极大的痛苦。他认为,主观主义理论有不可接受的蕴含,如案例:“我知道某些未来事件将给我带来一段时间的巨大痛苦。即使经过慎思之后,我还是没有欲望避免这一巨大痛苦。我也没有其他欲望或目标其实现将会被这一巨大痛苦所阻碍,或被我没有欲望避免这一巨痛所阻碍。”[3](pp.73-74)所有主观理论都意味着,我没有理由去欲望避免这一巨大痛苦,也没有理由试图去避免之。而根据客观理论,我们有对象给予的理由来拥有欲望,我们都有理由去向往避免或力图避免所有未来的巨大痛苦。所以,主观主义是错误的。

对于主观主义者提出的目的论欲望能为我们提供理由,帕菲特通过“全或无论证(the All or None Argument)”来进行论证:如果我们有基于欲望的理由去行动,那么,重要的就是,某些行为能否实现在理想的慎思后拥有的目的论欲望。我们欲望什么或力图实现什么是不相关的。因此,要么所有的欲望都能给我们理由,要么没有欲望能给予理由。如果所有欲望给予理由,我们的欲望也能提供决定性的理由去使我们自己处在巨大痛苦中,去浪费生命,去实现无数的坏的或无价值的目标。我们不能有这样的理由。所以,这些欲望中没有能给予理由的,我们没有基于欲望的理由去拥有某些欲望,或以任何方式行事。同样,“全或无论证”还适用于基于目的的理由和基于选择的理由。所以说,主观理论是建立在沙石之上的[3](pp.83-91)。

简单的目的论欲望理论不能成功应用于虚拟事例、没有理由向往避免未来的巨大痛苦期、可支持浪费生命等等,帕菲特已经通过“巨大痛苦论证”和“全或无论证”进行了抗辩。对于慎思理论、免于错误的欲望理论,帕菲特认为这些理论是不连贯的,因为它们同时预设了两个主张:“仅当欲望、目标或选择是在对向往的对象的相关内在特征有真实信念之后仍维系的情况下,这些欲望、目标或选择才给予我们理由”“这些特征不能给予我们理由来向往这些事情”。这一论证被称为反对主观主义的“不连贯论证(the Incoherence Argument)”[3](p.95)。

帕菲特指出,一个重要的思路导致许多人成为主观论者,这涉及元理论预设(meta-ethical assumptions)。最好的客观理论认为,我们拥有理由的事实,是一个不可化约的规范真理(irreducibly normative truth)。接受主观论的许多人是形而上学的自然主义者,而根据自然主义,所有的属性或事实必须都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所探究的那种,而不可化约的规范真理与科学的世界观不相容。许多自然主义者接受化约的基于欲望或基于目标的行为理由理论;对于另一些自然主义者来说,虽然理由的概念是不可化约地规范的,某个人拥有理由这一事实则由某些因果的或心理的事实构成。如果将规范性(normativity)或任何理由的规范力量视作某种动机刺激力量(motivating force),则化约的主观论显得更可信。因此,这种关于理由的自然主义论述是完全错误的[3](pp.109-110)。

三、实践合理性与认识合理性

合理性,也是帕菲特道德哲学理论的重要基石。帕菲特在分析“理由”的基础上,对实践的和认识的合理性(practical and epistemic rationality)进行了分析。他指出,当我们知晓给予我们特定理由的事实时,我们应该合理地出回应这些理由。当理由为事实给予的时候,我们能够合理地欲求或做的事情取决于我们的信念。如果对相关的、理由给予的事实有信念,且我们信其为真,这些信念的真实性将提供理由。这些信念提供的是显然的理由(apparent reason)。当信念为真时,显然的理由也是真实的理由(real reason)。即使因为我们的信念是错误的,这些理由并不是真实的理由,我们也应该合理地回应显然的理由。“除了据以信仰的理由之外,还有据以行动的理由。除了理论上的合理性之外,还有实践上的合理性”[4](p.120)。

所以,帕菲特认为,欲求和行为的合理性依赖于我们的信念。欲求和行为有原因地(causally)依赖于信念,因为当我们有这些信念时,我们有这些欲求,如此行为。有些欲求会有原因地依赖于一些完全不相干的信念。有些欲求的合理性单单取决于其意向客体(intentional objects)——我们欲求的可能事态连同那些我们相信这些事态所拥有的特征。当这些特征给予我们理由欲求它们时,欲求是合理的。例如,想要避免痛苦通常是合理的。其他欲求的合理性部分取决于关于我们欲求之物的其他信念。例如,欲求服下某种相信是安全而能减轻痛苦的药是合理的。行为的合理性取决于我们有意做的事,也可能取决于关于我们正在做的事情的其他信念。帕菲特分析了以下观点:一是当我们的欲求和行为以一种恰当的方式有原因地依赖于信念,且这些信念的真实性提供给我们充分理由去拥有这些欲求、去如此行为时,我们的欲求和行为是合理的;二是绝大多数情况下,信念是否真实或理性是不相干的,这里的例外牵涉到一些规范信念;三是当信念不一致时,我们的欲求或行为相对于某些信念是合理的,而相对另一些信念则是不合理的;四是因为且当欲望自身是合理的时候,拥有该欲望才是合理的,但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也能合理地使自己拥有某种不合理的欲求。

关于欲求或行为的合理性、信念的合理性两者的关系,帕菲特认为,并非信念的不合理性使得欲求或行为也不合理。使得欲求合理的或不合理的,不是信念的合理性,而是信念的内容。例如,某人相信抽烟有利健康而欲求抽烟是理性的;然而,如果某人相信抽烟有害健康而欲求抽烟则是非理性的。帕菲特指出,欲求的合理性取决于我们在拥有这些欲求时,是否对理由或显然的理由做了良好的回应。认为欲求的合理性完全取决于信念的合理性的论点过于狭隘。考虑到认识论理由和实践理由的差别,应该转向一种更简单的论点:只有信念才可能是认识论上不合理的。我们的欲求和行为之称为不合理的,最好只在这样的情况下:当我们有某种欲求或采取某种行为时,我们未能对反对如此行为或如此欲求的清晰而强决定性的实践理由或显然理由做出回应。在这一更简单的观点看来:信念的合理性取决于,在拥有这些信念时,我们是否对导致信念的认识论理由或真实性相关理由或其显然理由做出了良好回应。欲求和行为的合理性取决于,在拥有这些欲求或如此行为时,我们是否对实践理由或其显然理由做出了良好的回应。

关于实践合理性与认识合理性的区分,帕菲特认为,两者的深刻区分不在于获得真实信念的目标与获得其他可能目标之间。实践合理性与认识论的合理性的关键区分,主要在于对实践理由的自发回应和对认识论的理由的非自发回应[3](pp.111-118)。

帕菲特还指出,多数论者主要讨论在我们不知道全部相关事实的条件下,如何合理地实现欲求或达到目标,却较少讨论哪种欲求或目标是合理的。有些论者认为,当我们拥有欲求会带来好的结果时我们的欲求是合理的;有些论者认为,我们的欲求的合理性部分地取决于其起源的某些事实;有些论者认为,我们欲求的合理性不是取决于我们如何来拥有这些欲求,而是取决于导致我们失去这些欲求的因素,或取决于这些欲求是否幸存于某些测试;还有人认为,我们的欲求或偏好不一致时,就是不合理的。帕菲特反驳了这些观点,并指出,我们大部分欲求的合理性既不取决于其起源,也不取决于其与信念的一致性,有相对较少的欲求的合理性只取决于其内容,即我们所相信的东西[3](pp.125-129)。

[参 考 文 献]

[1]Samuel Scheffler, “Introduction”, in Derek Parfit, On What Matter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2][英] 德里克·帕菲特理与人[M]王新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3]Derek Parfit, On What Matter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vol.1.

[4]Derek Parfit, Reasons and Persons[M],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作者系苏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 张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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