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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个人有关事项”瞒报的那些事

2016-05-30任玮白丽萍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 2016年1期
关键词:组织纪律漏报家事

任玮 白丽萍

重要资产总被“遗忘”、出境出国“说走就走”、家属移居海外“不知情”……2014年以来,中纪委和各地纪检监察部门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通报中,“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屡被提及。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从“只申报、不抽查”到扩大抽查比例、实行“凡提必查”制度,抓住了干部日常监管的“牛鼻子”。

“家事”“家产”任性瞒报

最近,广东省国资委原党委书记刘富才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取消退休待遇。经查,刘富才未向组织报告擅自出国,长期滞留国外不归,拒不配合组织调查。舆论调侃刘富才当官当得“真任性”。

实际上,像刘富才一样“任性”的领导干部不在少数。这些官员都在隐瞒些什么?根据规定,我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集中填报14项个人有关事项。其中涉及“家事”方面的有8项,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涉及“家产”方面的有6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

梳理典型案例发现,瞒报、漏报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第一类,重要资产被“遗忘”或“不知情”。房产、投资是个人事项瞒报、漏报的高发领域。第二类,因私护照在手,出境出国“说走就走”。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汤东宁可谓此类典型。第三类,家人都在海外,隐瞒不报“裸官”身份。

制度之篱越扎越紧 瞒报“风险”加大

从在全国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到随机抽查比例由3%-5%提高到10%,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抽查比例不断扩大,对官员“凡提必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隐瞒不报就会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制度之篱越扎越紧,问责的力度在加强,瞒报的“风险”在加大。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教授郑本法表示,瞒报现象暴露出有的党员干部党性不强,对党的纪律和规矩缺少敬畏。他们自以为隐瞒个人事项“无伤大雅”,实际破坏的却是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是必须严惩的政治失信失德行为。

如巡视组在抽查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个人有关事项时,姚申报了2套房产,却被核实出12套,而且大多地段好,有些房产价格不菲,与其家庭实际收入相差很大。这些问题线索成为查处姚木根的突破口。

瞒报漏报个人事项的后果有多严重?2014年,中组部抽查核实中管干部、省部级后备干部等1550名,各地各单位抽查核实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6万多名。有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被取消提拔资格,数十名厅局级、县处级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在地方领导干部中产生很大震慑。

抓早抓小 防“苍蝇”变“老虎”

作为一项反腐倡廉的预防性制度,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在各地也在“升级”。多地开始“试水”科级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北京一些县区要求科级干部报告,除本人工资、奖金、津贴以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资产和经营情况,也对因私出国(境)、配偶及子女的从业、移居国外境外等情况有要求。

“将领导干部‘家事‘家产等进行公开、监督,不是小题大做。”郑本法说,不少“问题”干部,是从隐瞒个人事项这类“小微”违规违纪行为开始,一步步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就可以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摘编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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