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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师源型”性侵害的防制

2016-05-30江岚

昆明民族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10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

【摘要】随着经济生活的快速发展,压力型、表现型犯罪的犯罪率在快速增加。其中最为具有代表的是“师源型”性侵害犯罪。“师源型”性侵害犯罪不仅仅是在国外有着较高的发生率,其在国内的发生率也并不算低。在文中主要就中小学“师源型”性侵害的防制进行探讨,以期可以减少“师源型”性侵害的发生。

【关键词】“师源型”性侵害;法律规制;处理模式;防制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sexual abuse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Jiang Lan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bei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62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life, the crime rate of pressure type and performance crime is increasing rapidly. Which is the most representative of the “ teacher source “ of the crime of sexual assault. Division of the source of sexual assault is not only in foreign countries have a higher incidence rate, its incidence in the country is not low. In this paper, we mainly discuss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the “ teacher source “ sexual abuse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in order to reduce the occurrence of the “ teacher source “ sexual abuse.

Keywords: “Teacher source” sexual assault,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一、中小學“师源型”性侵害的特点

(一)加害人特点

班主任、科任老师、学校主任等一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教职工的是此类案件的犯罪主体。从从属关系上来看,此类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地位优势,“尊敬师长、尊师重教”是自古以来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决定了老师的权威性,在师生关系上占据领导地位,为其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提供了便利;从犯罪成本的角度来看,熟人作案成本较低,更容易得逞。

(二)受害人特点

受害人人数较多,在“师源型”性侵害案件中,普遍为一案多名受害者,如在河南桐柏校园性侵案件中,教师杨某在2012年春至2013年5月,奸淫女生2名共3次,在教室当众猥亵女生20人;深圳南山语文教师吴茂东性侵案中,多次利用管理午休机会对学生Z某,C某H某实施猥亵。此外,受害者低龄话是“师源型”性侵的又一特点。

(三)案发特点

发现困难,由于受害人与加害人人身关系密切,身份地位的差距,以及中国传统社会的女子贞洁观念的影响等等导致了当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时,第一反应是担心老师的报复、社会的异样眼光,而不是马上告知家长报案。从犯罪地点来看性侵害发生的地点大都在学校内,如教工宿舍或学生宿舍,教师办公室、小树林等等具有隐蔽性,为侵害发生提供了有利的地缘条件。

二、中小学“师源型”性侵害的原因

(一)家庭监护的缺失

家长作为儿童最坚强的后盾,应该为孩子提供全方面的保护,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就不加过问,认为有学校管理就不需要自己操心,基本上不会与孩子进行身心交流,关心孩子的近况,对孩子的异常情况也会疏忽大意,不在意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所需要的那份父母的关爱。

(二)学校管理的失职

“师源型”性侵害的發生地点大都是校园范围内,如教职工宿舍,学生宿舍,学校小树林,校内废弃房屋等等。而学校监管的缺失就会为性侵害发生提供一个有利的作案环境。普遍来讲,一旦性侵害发生,在大部分学校来说,学校对于教师的保护往往高于学生,为了学校的声誉,往往会选择不了了之。

(三)相关法律及制度的缺漏

我国虽然对于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犯罪有了严格的规定,对教师的管理也有一定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但并没有专门意义上的立法,也没有全国性的儿童性教育教材。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2013年联合出台《惩治意见》仅仅属于司法解释,立法层次并不高。

三、“师源型”性侵害的防制对策

(一) “师源型”性侵害的防制措施之借鉴

1.美国“师源型”性侵害的法律规制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针对校园性骚扰现象进行法律规制的国家,严格的法律规制对于避免校园性侵也是身份有效。国家司法上来说,在美国大多数未成年“师源型”性侵案件中,联邦成文法是最有效的保护,辅之以各相关主体法律。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同时也设立了儿童保护中心,亦称“少年司法中心”专门为遭受性侵提供一系列服务,允许法律执行者、儿童工作保护者、受害人保护者、医疗专业人员和精神卫生治疗在侦查、起诉和对待受害人方面相互合作,提高案件的效率。

2.台湾地区关于“师源型”性侵害的处理模式

台湾预防“师源型”未成年性侵在法律层面,采用了行政与司法并行的处理模式,如“性别平等教育法”、“儿童及少年少年福利法”的行政处罚以及“刑法”“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等司法处罚。也就是说,即使司法程序已经处理了,但是学校仍然有义务进行处理调查,不会出现“公安机关已经处理,学校不再介入”等类似的情况。

除了比较完备的性侵害法律体系之外,台湾还组织性侵害防制的主管责任机关,并且由上至下設立了三等级性别平等教育会,并且按照一定的人数、男女比例,已经来自民间代表,专业知识分子组成。在小学,每24个班级有1名专任的辅导老师,提供专业的防止未成年性侵辅导。

(二) “师源型”性侵害的防制措施之完善

正如前文所说,对中小学“师源型”性侵害的防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需要从多角度全方位进行,完善国家立法、健全社会教育体制管理以及校园管理体制、家庭教育、提高个人意识都是预防“师源型”性侵害必不可少的环节。

1. 完善相关立法。

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将“性骚扰和性别歧视等行为视为法律规范”。考虑制订专门的《校园安全法》,或者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师源型”性侵害的具体规定不能一概而论,如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规定“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这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禁止性道德规范,还应具体细化对此类问题的划分。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处理办法,设立专门处理“师源型”性侵的机构,并制定相关的法律章程,由下至上,严格落实,并且在此过程中,注意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避免二次伤害。

2. 健全社会教育管理体制和学校管理体制。

首先,提高教师准入门槛,在注重教师教学素养要求的同时,提高师德、师品的要求。在师范类高等学校中,可以开设关于师德、师品的教育课程,以及相关法律课程,在教师入职之前就打好道德基础。其次,教育管理部门应提高教师福利,尤其是偏远山区的教师福利待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再次,学校对在职老师履行好监督管理的职责的同时也要多关注教师的心理状态。可以給教师开设相关的心理健康辅导课程,帮助教师疏导、排解压力。

3、普及性安全教育知识,提升未成年人性防卫能力。

在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性侵犯罪,从被害者角度进行预防,亦是极其必要的。针对“师源型”性侵害,首先必须强化未成年人性安全教育知识,这需要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努力。使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都接受到完整系统的性安全教育,增强对性知识的了解;其次,通过普及性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时的处事能力和应对技巧。

4、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力度。

湖北省针对未成年人遭遇监护缺失的问题,启动关爱困境未成年人“希望伴飞计划”征集提供关爱保护的公益服务项目,通过向社会购买公益服务形式,致力于帮扶陷入监护缺失等困境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就社会监管而言,加强治安力量,司法机关可以劝告公众对于性侵犯未成年人案件及时报案,在保护好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将性侵案件大致情况及防范方法进行通报。

参考文献:

[1] 康均心,刘猛.我国中小学校园性侵犯罪的防制[J]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4(2).

基金项目:本研究是湖北省教育厅2016年度青年基金项目“中小学校园性侵犯罪的防制”(项目编号:16Q01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江岚,1984年10月,女,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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