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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僵尸企业治理的几点思考

2016-05-30赵青

中国经贸 2016年12期
关键词:僵尸企业治理体系

赵青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宏观政策的边际效应递减,隐藏在繁荣之下的一系列结构性问题逐渐显现,如供需错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产能过剩、产业国际竞争力低等等,过去带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中的一大批企业逐渐成为如今阻碍产业升级、拖累经济增长的僵尸企业,如何尽快清理僵尸企业成为当前我国发展的重点课题。

【关键词】僵尸企业;劳工权益;治理体系

一、僵尸企业的定义与形成

“僵尸企业”一词最早是由经济学家彼得·科伊提出的一个关于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的名词。从定义中不难看出这是一个与“理性人”基本经济学假设相矛盾的定义,即既然是无望回复生气,理性的经济人(放贷者和政府)却还要继续放贷和拨款维系其生存,这样的悖论并非我国僵尸企业所独有。从我国实际出发,我国僵尸企业大都是“大而不能倒”,维系其经营虽然艰难,但是任其倒闭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可能更大,所以从政府的角度出发,不得不继续拨款支持其生存,最终成为僵尸企业;另外,从银行的角度看,过去的时期银行已经对经营出现问题的国企投放了过多的贷款,停止贷款抵押物并不能收回往期贷款,还使得僵尸企业的资金链彻底断裂。此外,我国银行多为政策性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担负有维护经济稳定,支持企业发展的重任,综合考虑,在不触及银行根本的程度上,唯有继续提供贷款,最终导致僵尸企业的形成。

二、对症下药,浅谈僵尸企业治理

从经济学的视角看,僵尸企业“留不得”,因为其不能创造经济效益;从发展的角度看,僵尸企业“拖不起”,因为其拖累整个经济的发展;从稳定的角度讲,僵尸企业“死不起”,因为其关系到大量人员的就业与社会稳定。既然“留不得、拖不起、死不起”那么该如何对其进行治理与清理?

1.保护劳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僵尸企业难治理的症结在于其破产重组或者倒闭所造成的失业问题和对社会稳定的冲击,所以在僵尸企业破产重组方案中必须要明确相关劳工债务处理意见,这就要求尽早制定完善的、具有针对性的破产法相关法规条例,以及相关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帮扶措施。针对于破产重组的僵尸企业劳工保护,可以借鉴巴西破产法相关规定,“债务人应在破产方案通过后的 30 天内先向劳工债权人支付 5 倍最低工资的劳工债务(如果债务少于 5倍最低工资,应在 30 天内支付完毕),在重组方案通过的 1 年内支付全部劳工债务。”原则上相关单位尽快全面裁定破产重组前所欠工资、社会保险费、遣散费等全部劳工债务,并要求企业及时支付所欠债务,原企业职工才能更早更好的投入到新的工作中。此外,我国僵尸企业很多属于被淘汰的落后产能,员工素质与掌握的技能与时代发展有着一定的滞后性,使得再就业变得艰难。有鉴于此,社会保障部门有必要本着劳工自愿的原则组织一系列的具有针对性、见效快、易于掌握的有偿或者无偿的社会培训活动,帮助失业劳工认清时代需要,重塑自身技能体系,尽早完成失业后的再就业。

2.对症下药,因企治理

虽然僵尸企业具有“企业形式依然存在,但不产生经济效益”的共性,但是作为单独企业或者集团其生产模式、债务情况、战略地位、僵尸化的程度却各有不同。因此,治理僵尸企业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严谨的评估后对症下药,具体来说,对于属于落后产能的,已经病入膏肓的企业应尽快进行破产重组;对于属于国家战略需要的僵尸企业,应改变其盈利性质,纳入到国家事业单位的范畴,由政府直接接管、从内部治理改造,而不是一味的对其输血;对于,企业现有设备、品牌等还具有一定价值,可以进行转型的企业,停止简单的拨款或贷款行为,并通过税收分期等手段减轻企业转型期财务负担,组织相关人才对企业的转型进行现场指导和提供网络咨询服务,设立相关监管部门和常态监管机制实时监督和评估企业转型进程,帮助其尽快完成转型。

3.统筹社会资源,组建僵尸企业治理体系

僵尸企业治理不是一个企业的治理,而是一批企业的治理;不是一个时期所独有的企业问题,而是伴随时代发展的存在于各个时期都有可能出现的企业问题,其牵涉巨量的社会资源,并能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其治理涉及到企业评估、社会保障、司法机构等众多部门,可以说是一个需要各部门统一协作的社会治理工程。因此,有必要组建一个有助于现阶段僵尸企业治理、随时代要求而发展的僵尸企业治理体系,统筹社会资源,协调各部门工作。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建立平台。企业评估、社会保障、司法、银行等单位共建基于互联网的合作平台,实现相关信息的实时动态共享。准备人才。各部门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僵尸企业治理实践,根据需要做好人才准备工作,以便在具体工作中做到有准备、有能力完成治理任务。试点实践。人才准备与体系平台建立都是前期工作,还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发现不足、解决问题,完善体系平台建设和人才体系。完善监管机制。僵尸企业的治理是一个艰巨的工程,一个完善的针对于僵尸企业和治理体系的监管机制能有效的减少治理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从而保障僵尸企业治理工程的合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僵尸企业”的成因与处置策略,http://news.gmw.cn/2016-04/13/content_19680409.htm。

[2]吴晓灵:加快“僵尸企业”出清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http:// news.k618.cn/fae/cjxs/201605/t20160530_7557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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