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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模式浅析

2016-05-30王志远李婷

水能经济 2016年11期
关键词:分散式集中式水电

王志远 李婷

【摘要】随着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各地纷纷成立电力交易中心开展市场化直接交易,但现行依附于计划体系的直接交易,尚且不能形成完整的电力市场。电力市场的建立应以满足电力的特殊属性为基本前提,借鉴国际的成功经验,在国家顶层设计的框架下,通过市场机制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力市场模式。本文介绍了国外成熟电力市场的基本模式,分析了我国电改初期的市场基本规则,并根据行业特性,对水电企业参与两种市场模式的优劣性进行了分析,以期为水电企业在参与市场规则编制和市场模式选择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关键词】电力市场模式;分散式;集中式;水电

引言

2015年3月,国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随后,国家发改委、能源局根据中发9号文精神,先后印发了6个核心配套文件及30余个相关文件,从输配电价、交易机构、发用电计划、售电侧等重点领域对改革进行了部署,至此我国开始了以市场化为方向的电力体制改革。

随着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各地纷纷成立电力交易中心开展市场化直接交易,但现行依附于计划体系的直接交易,不能随着直接交易比例的扩大而逐步形成真正的电力市场,也就不能成为完整的电力市场。因此加快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力市场的迫切性不断增强,电力市场的模式直接影响到电力市场的规则,对作为市场重要主体水电行业来说,由于自身的特性,充分了解不同市场模式的特点和做法至关重要。因此对电力市场模式进行认真剖析研究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

一、我国电改初期电力市场建设的基本思路

中发〔2015〕9号的配套文件《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在具备条件开展试点的地区,开展批发电力市场试点,可建成包括中长期和现货市场等较为完整的电力市场,视情况扩大试点范围。电力市场建设应当充分结合自身的基本国情、经济制度、发展阶段、资源禀赋、能源安全需要和电力工业的发展现状,遵循电力发展和市场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地选择市场模式。市场模式有主要分两种:分散式和集中式。分散式市场模式以中长期实物合同为基础,发用双方在日前阶段自行确定日发用曲线,偏差电量通过日前、实时平衡交易进行调节。集中式市场模式以中长期差价合同管理市场风险,配合现货交易采取全电量集中竞价。

二、国外成熟电力市场模式

1.基本模式

从国外成熟电力市场的经验看,电力市场的基本模式也主要为此两种,即集中式和分散式,还有一种混合式介于两者之间,不作为基本模式。

在分散式市场模式下,现货交易、平衡交易、输电阻塞和辅助服务交易等在分散市场内完成,发电方和购电方根据双边合同自主调度,由系统运行机构负责电力平衡调度。分散交易制度有不同的交易组织机构和交易形式,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用户可以自由签订双边交易,也可以参与由电力交易所组织的中远期合约交易、现货市场和电力金融衍生品交易等。为了满足系统实时平衡和安全调度的要求,按照平衡责任规定,市场主体参与实时平衡市场(或平衡机制),该市场由系统调度运行机构负责组织。欧盟成员国多采用分散交易模式。

集中式市场模式以调度交易机构统一管理为基础,对发电实行统一调度。电力现货交易、容量交易、平衡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在统一市场内完成;同一时间内的各类交易实行统一优化,以提高系统整体效率,通常强制要求市场主体在现货市场上报价,以保证市场交易与电力系统实现运行的一致性。美国大部分电力市场、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电力市场都是采用集中交易方式。

2.交易流程

分散式交易模式下,在中长期市场,由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中长期、日前购售电合同或协议,报交易机构备案;在日前市场上,发用双方自行商议日发用电曲线(包含中长期合同分解电量和日前市场交易电量),这一部分占到了交易量的绝大部分,基本实现系统的大致平衡;交易机构仅将次日曲线的不平衡量作为日前市场竞价的量,因此日前市场竞价的量非常小。日内市场交易以5~15分钟为周期开展竞价,竞价量为日前市场的偏差。实时市场由调度机构根据发用双方提前一天的上调、下调报价,按调整成本最小的原则调用。

集中式交易模式中,由交易双方自行达成中长期交易差价合约,约定具体的交易电量和电价,合约并不用分解到日前市场,只作为将来结算的依据。日前市场上交易机构根据预测的次日市场需求负荷曲线(扣除纳入计划的份额),作为次日竞价的量。发电企业以预测的次日全部发电能力参与竞价。在日内市场上,以5~15分钟为周期,继续以全电量进行竞价交易。在结算上,交易中心根据现货市场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先计算一个各交易主体在现货市场的收入支出情况,然后根据差价合约具体规定,作进一步的清算。

3.两种模式的异同点分析

两种市场模式具有以下的不同点:

1)自由度和責任划分不同。分散式给与市场成员更多的自由和责任,集中式则给与调度交易机构更多的权力和责任。

2)追求的目标不同。分散式追求的目标是在执行合同的基础上,调整的成本最小;集中式追求的目标是社会福利最大化。

3)中长期合同的性质不同。分散式在中长期市场上签订的主要是物理合同,保证的是交易行为,必须在现货市场上刚性“交割”;集中式在中长期市场上签订的是金融合同,保证的是交易利益,不必刚性“交割”。

4)现货市场交易量不同。

分散式在现货市场的交易量是偏差电量,如日前市场交易的是系统预测总需求减去发用双方经商议上报的发用电曲线后的差值;而集中式在现货市场的交易量是全电量,即预测总需求。

5)结算流程同。分散式市场结算时,中长期合同电量与日前电量根据各自的价和量分别结算,最后相加。而集中式市场则先在现货市场按全电量出清结算,然后按照差价合同的规定,对中长期的交易电量进行差价返还。

虽然两种市场模式有许多不同,但本质上基本相同。两者都是市场机制,都允许市场成员利用市场规则决定自己的行动和状态;都要满足电力系统运行的物理规律,都以安全为第一要务;都给与市场成员选择和避险的机制。最重要的是,在成熟的电力市场中,由于市场成员在中长期和现货市场的交易量一定,获得的成交价格一定,则两种市场模式下,获取的利益也是一样。

三、水电企业对两种模式的适应性分析

两种市场模式本无优劣之分,但对具体的市场主体来说却有适应性的不同。对于水电企业而言,对集中式市场模式更为适应。原因如下:

1、分散式市场模式要求用户和发电商在日前阶段自行商议并申报第二天的负荷曲线。对于大型水电企业来说,由于电站发电量巨大,可能必须众多用户才能消纳,因此,每日与用户商定负荷曲线的工作量极大。而集中式市场模式无需与用户商定发用电负荷曲线,只需预测日前发电能力,全电量参与现货市场报价即可,可将与用户协调的繁琐工作留待时间较为充裕的结算阶段,因而,对大型水电企业集中式模式更为适合。

2、分散式市场模式签订的是物理合同,需刚性交割,现货交易的量是市场需求先扣减中长期合同分解的交易量后得到,可交易的电量较少。水电企业除了极少数的具有年调节能力的水电站之外,普遍存在中长期预报不准、月度发电能力波动巨大的缺点,如何确定中长期市场的交易量是一件非常困难的工作。而集中式市场模式在现货市场是全电量交易,提供了足够的市场空间,只要竞价策略得当,是不会出现因市场空间不足而弃水的现象。

3、分散式市场模式下,因中长期交易合同需要刚性的交割,因而合同的有效性受網络阻塞影响较大,这将大大限制市场主体的交易范围。而集中式市场的中长期合同是金融合同,不需要物理交割,对市场主体交易范围的限制较小,对跨省跨区的水电企业来说受到的技术限制更小,相对公平一些。

四、结语及建议

由于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还在初期,市场主体尚不成熟,难以承担分散市场赋予市场主体的责任。虽然近年来我国电网建设成就巨大,但总体还达不到分散式市场要求的网架坚强、基本无阻塞的水平。目前采取采用集中调度优化的模式,尚且会因电网阻塞导致弃水弃风弃光,如果采取分散式市场模式,不能从全局优化,一些中长合同的刚性交割可能会引起网络阻塞恶化,带来较大的清洁能源浪费,建议水电企业在参与市场规则编制和市场模式选择时,尽量推荐集中式的市场模式。

参考文献:

[1]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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