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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老赖”法规须落地

2016-05-30

雷锋 2016年12期
关键词:效力

面对负债不还、有钱也不还的“老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有关失信人被执行的相关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又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谓重拳出击,惩治“老赖”有望尽快得到突破。从法律角度讲,推进这一进程,当前关键是抓好宣传、注重创新、合力把法规落实好。

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就明确,法院可传唤执行人报告财产。《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对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可适情予以罚款、拘留。法规规定很明确,但秉承“欠钱才是爷”的不在少数,其中不知法是重要原因。为此,要加大法规宣传力度,特别是限制高消费、运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具体条款。司法部门利用主流媒体宣传的同时,要注重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推送,强化“欠债不还违法,必受罚”的意识。结合典型案例开展现身说法,特别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的10起典型案例,要扩大受众面,让群众看到国家依法惩治“老赖”的鲜明导向。

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在部分高速收费站率先开展“老赖”清理行动,“老赖”们的车只要上高速就扣留,而后移交法院处理。这是限制高消费的新举措,值得推广。在网络助推下,当今行业何止360行,“老赖”的財富更易“隐身”,执法部门要加强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制定落实相关规定的细则,尤其是如何把高消费包括全、定义准,到底哪些是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清单,什么范围才能让失信人员信息公开更具效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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