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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命的“长寿滴膜”

2016-05-30

农村百事通 2016年13期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服务

案例:2013年12月10日,消费者张某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长寿滴膜,总价款71145元,并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上写明保证24个月不老化。张某在使用长寿滴膜10~12个月后即出现老化现象,滴膜破损不堪,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张某与该公司协商,要求其赔偿总价款的50%,该公司承认滴膜质量有问题,也答应赔偿,但一直未予兑现。2015年9月6日,一直索赔无果的张某投诉至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帮助维权。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了张某的投诉后,立即对事件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了解投诉方的具体诉求和农作物受损情况,也对该公司的负责人多次做工作,告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应当保证其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使用期限,若因商品不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该公司赔偿了张某2.3万元,达成和解。

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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