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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昆山金融新政獲取境外低成本資金

2016-05-30

台商 2016年2期
关键词:集團資金投資

即使之前並未在昆山註冊企業,台商也可完全通過境外投資或直接以大陸已設公司再投資的方式在昆山投資一家貿易公司,並將其定位於集團在大陸的採購及銷售中心;通過與集團內關係企業代為採購或代為銷售並自行約定付款時間的方式,緩解大陸工廠或其他企業的資金周轉週期。

台商在大陸資金短缺,以往從境外獲取資金的管道只有增資及外債兩種方式。台灣公司即使資金充裕,但大陸公司外債額度受到投注差的限制因而有限;從大陸銀行融資成本又數倍於台灣,因此常常遭遇資金瓶頸。

新政出台 助力獲得境外低成本資金

2013年8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昆山支行發佈了昆銀發(2013)34號文《昆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跨境人民幣業務試點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34號文),規定在大陸的台資企業集團內部可以辦理跨境人民幣雙向借款業務,其人民幣借款與放款的日收付軋差餘額不得高於集團內部境內成員所有者權益總額之和,這實際上意味著昆山企業可以將整個集團內部所有關係企業的淨資產之和作為借用外債的上限。

但該條文的限制也顯而易見,即要求台商在台灣要有公司且還要「有錢」。為了補足這一缺陷,2015年7月份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發佈了南銀發(2015)83號文《關於在昆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開展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83號文),允許台商可從台灣的金融機構獲得人民幣貸款在昆山用於發展,並可委託貸款給大陸的其他集團內企業。34號文與83號文兩文並行,使得大陸台商利用昆山金融新政獲得境外低成本資金的機會大大增加。

83號文 便利眾多無根台商

很多台商可能認為,其大陸企業分佈在華南、華東、西南等地區,與昆山並無關係,無法從上述政策中受益。這裡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已在昆山設有工廠或其他類型的企業當然最好,但從34號文及83號文的立法初衷來看,即使之前並未在昆山註冊企業,也可完全通過境外投資或直接以大陸已設公司再投資的方式在昆山投資一家貿易公司,並將其定位於集團在大陸的採購及銷售中心,通過與集團內關係企業代為採購或代為銷售並自行約定付款時間的方式,緩解大陸工廠或其他企業的資金周轉週期,即形成如下圖所示的功能體系:

與34號文相比,83號文對台商投資架構要求並不相同,尤其是昆山企業委託貸款給關係企業時,並不強調在台灣地區一定有公司存在,以下是兩者的比較分析表及圖示:

83號文授予昆山企業可通過委託貸款給集團內企業使用的方式,尤其有利於台資企業集團內關係企業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工程款、裝修款、權利金等服務類交易專案,且與34號文相比,並不要求在台灣地區設立公司,這對眾多無根台商來說無疑大為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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