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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字幕组侵权问题

2016-05-30钱静雯

西江文艺 2016年20期
关键词:字幕组美剧著作权人

钱静雯

不久前,在历经几度关停风波之后,人人影视字幕网站发微博宣布,人人影视正式关闭:“非常遗憾地通知大家,人人影视正式关闭,需要我们的时代已经过去,现在有更好的渠道代替了我们。感谢这么多年大家一致支持我们,如果再继续恐怕会陷入更大的麻烦,希望大家能够谅解。也许我们会继续为正版商提供翻译服务,也可能会转变为讨论社区的形式给大家一个交流的地方,敬请期待。”

声明一发,激起网络千层浪。这个国内几乎人尽皆知,被无数海外剧迷们所追捧的字幕组为什么会发出这样的告别声明呢?对于一直游走在字幕和影视资源下载中间灰色地带的字幕组来说,版权问题是他们的硬伤。字幕组一直辩称他们的行为拥有合理使用的理由,是为了交流、分享和学习。但是事实上真的如此吗?字幕组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侵权呢?

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我们从这几个方面分析字幕组的行为,看是否真正构成了侵权。

一、有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没有加害行为,也就没有损害的发生。

我国《著作法》第10条第15项规定:“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化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翻译权主要是文字作品、戏剧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作者所享有的权利。此外,带歌词的音乐作品的作者就歌词部分,电影作品的权利人就电影中的对话,旁白部分,也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翻译的权利。

一方面,字幕组从海外网站将新鲜出炉的电影电视剧第一时间翻译成中文,放到国内的网站供大家免费下载观看,字幕本身的中文文字是具有创造性的,也就是说,这是字幕组成员自己的劳动成果,翻译出来的文字作品是受到著作法保护的。但是另一方面,著作权中又规定了“改编、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有改编、翻译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时,出版、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字幕组翻译出来的文字是可以享有的,但是,字幕組并未经过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意,就擅自将作品翻译,也没有支付相应的报酬。就这一点来看,字幕组的行为是一种加害行为,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翻译权。

字幕组辩称,他们的这一行为是合理使用的行为,仅仅是用于交流、分享和学习,并没有用于商业途径。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伯尼尔公约第9条规定,合理使用应当符合三个法定要件,即有关的使用时就具体特殊情况而言,该特殊情况下的使用没有影响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就这一标准来说,字幕组的行为算不算特殊情况下的使用,有没有影响到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正常使用还是有待商榷的。

我国著作权中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条款,其中涉及翻译权的有两条:第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第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在这里,字幕组网站对海外影视作品的翻译并不属于上述情形。

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07条,为了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为了课堂使用的多份复制)、学术和研究等目的,可以合理使用享有版权的作品。有四个标准:第一,“使用的目的和特点,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的特性,或是否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的目的。”第二,“享有版权作品的特性。”第三,“与享有版权作品的整体相比,使用的数量和质量。”第四,“对于享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来说,使用所具有的影响。”根据这四个判断标准,字幕组要引入美剧在中国网站上进行播放,除去首先不能以商业性或营利性为目的的使用之外,至于第四个潜在的市场价值来说,虽然目前很多美剧尚未进入中国市场,但不代表以后没有不进入的可能性。字幕组将美剧带入中国,在国内引发观看潮流,一定程度上起了推广宣传的作用,但很多人看过一遍就不会再看了,这在很大程度上给美剧未来开拓中国市场造成了重创。所以从以上几点分析来看,字幕组的行为是一种加害行为。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

字幕组无偿将海外剧翻译成中文,并在网站上传供国人下载观看,对海外剧造成了损害事实吗?由于字幕组的翻译,海外剧在中国掀起了观看的狂潮,这对于海外剧未来进入中国市场是有一定影响的。一方面是起到了宣传的作用,海外剧在中国有大量的粉丝,但从另一方面说,字幕组因为事先未与著作权人沟通,未获得许可而翻译出来的东西,是否与海外剧本身想要传达的意思有所偏离?或者是否会造成国人对海外文化的误解?将来海外剧进入中国市场的时候,会不会因此引发一些冲突?这对于海外剧拓展中国市场的不利影响是巨大的。

所以,字幕组的翻译行为是造成了损害事实发生的。这个损害事实并不要求是既定的现实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可以预测的。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行为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毫不相干,则不能构成侵权行为。

因为字幕组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没有支付相应的报酬,将作品翻译成中文在国内网站上供大家免费观看和下载,这一行为造成了对著作权人利益的损害,两者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如果是自己的作品,在没有经过自己同意的情况下,被翻译成外文在海外网站疯狂转发和下载,我想任何人都是不愿意的。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除须具备上述各要件外,还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

字幕组的发展,最先开始可能就是留学生们在国外获得的影片资源,经过自己的翻译再上传到国内网站上,供国内的伙伴们观看,久而久之发展成固定的具有组织性并且相对成熟的服务网站。但是他们基本上是没有报酬的,翻译工作全凭兴趣爱好,很难说这样是故意侵权。主观上,他们没有侵权的故意。

五、结语

一般侵权的四要件是缺一不可的,只有完全符合四要件的构成要素才会构成侵权。如今的网路时代,立法在一些方面已经落后于我们的日常碰到的问题,就字幕組侵权事件来说,因为涉及新领域下关于网络翻译权的问题,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字幕组虽然存在着侵权倾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盗版商的肆意扩张,但是,法律框架下因为缺乏实质上的定罪,字幕组的生存发展在缺乏法律保护的状态下亦步亦趋。

不久前,关闭数月的人人影视重新上线,更名为人人美剧。与之前不同的是,全新改版的人人影视主要提供的是美剧剧情介绍、排期表和剧评等,不再提供字幕翻译服务。作为资深美剧迷,对人人影视如今的遭遇也是深表同情,尤其是在如今美剧翻译参差不齐的当下。鉴于互联网的特点,应该建立更为方便快捷的作品授权通道,一方面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能使作品得到更广泛的传播,为各国文化交流沟通搭建桥梁,让全人类享受更多更好的文化饕餮盛宴。

参考文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薛广文.外文影视字幕翻译组侵权问题研究[J].网络法律评论,2011(1).

[4]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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