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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畅达司法的路径

2016-05-30陈妍茹

中国集体经济 2016年3期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两则刑事案例中的求情信指出我国存在着司法民意表达日益增长的需求与司法民意接收机制匮乏的矛盾,需要构筑民意畅达司法的合法机制。民意进入司法具有正当性,建议以“法庭之友”制度作为民意进入司法的具体路径并分析了该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

关键词:求情信 司法民意 法庭之友 专家辅助人 法律专家意见书

2015年《法制晚报》刊载了一篇《陕西一正厅级国企发公函为受贿职工求情》①的报道,案件中被告人的单位向法院发出求情公函,建议法院对4名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最终获得缓刑判决,法官也将该求情函归入案卷备查。同样,在2015年备受全社会关注的复旦研究生林森浩投毒案中②,复旦大学177名学生曾联合签名了一封《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希望法院综合考量,慎重量刑,给林森浩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还有媒体报道一位贵州的退休教师也曾致信上海高院、找黄洋父母,为林森浩“求免死”。求情信事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的争议,一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两则案例中的求情信事件引发我们思考: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普通民众能不能向司法机关求情?司法机关是否接受求情的内容?求情是不是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笔者认为普通民众有权利向司法机关求情。“求情信”只是一种民意的正常表达方式,我国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法律并没有禁止普通公民向司法机关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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