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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2016-05-30任方圆

西江文艺 2016年6期
关键词:健康权

任方圆

【摘要】:在民法实践中人们往往很容易忽略身体权与健康权之间的区别而将它们混为一谈。笔者通过对身体权与健康权这两者之间的概念、法律特征、支持依据等几方面来对身体权与健康权做一个简要的分析概述。

【关键词】:身体权;健康权;区分依据

1、概念辨析

身体,是指人或动物的整个生理组织整体,即“人和动物的躯体”。从法律层面上理解身体则专指自然人的身体,身体主要包括两部分的内容,一是主体部分,即头、躯干和四肢;二是附属部分,即头发,指甲等附着于人体表面的组织。身体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就是人体利益。

健康,指人体生理机能、发育、体质等综合发展状况。而健康主要涵盖的是生理、心理。在健康利益上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是生理健康说。认为健康知识单纯的身体机能,不包括心理机能。二是肉体、精神健康说,认为健康即包括良好的身体机能,也包括完好的精神机能。对精神的侵害也是对健康权的侵害。三是生理、心理健康说,认为健康利益主要指良好的生理机能以及良好的心理状态,即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其中第三种学说认为健康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是不错误的。生理指的是人的生命活动和体内脏器的机能,而心理指是指人对外在事务的一种客观反映。

2、法律特征辨析:

身体权的法律特征:第一,身体权以自然人的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身体是自然人享受法律人格的物质基础,离开了身体,自然人无任何权利可言,不能具备法律上的人格。自然人身体权以身体为客体,最重要的就保持其身体整体的完全性,完整性。任何人破坏自然人身体的完整性,就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第二,身体权还表现为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对于自然人身体上的器官、组织,只有自然人本人才享有支配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决定其责任。第三,身体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身体权是基本人格权之一,不是所有权。身体权和所有权同为支配权,但其支配的并非同一种客体。所有权支配的是物,身体权支配的却是自身的物质性人格要素。它的客体,仍然是自然人的人格及其利益。

健康权的法律特征:第一、健康权以维系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不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第二、健康权保护的是自然人身体功能的正常发挥,使其运作、运动自主,但不是保护身体、意志不受外界约束。第三、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但不是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

健康一般通过身体构造的完整性来实现,当肉体构造遭到损害,进而损害健康的,应按照民法关于身体权和健康权法律保护的分工,以认定为健康权损害为宜。身体损害必须是身体构成的完整性、完全性收到损害,而对于身体机能运作的正常性及其整体功能的完善性没有明显影响。

3、提出假设

因此,在辨析二者之后笔者曾大胆的想过这样一个问题:是不是可以考虑把身体权拿掉,让它包容在健康权里。或者二者合并,形成身体健康权。因为,现设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是特别能严格区分二者的区别,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二者的联系却是十分紧密的。主要依据有如下几点:一、从侵害结果来看,对健康权和身体权侵害所造成的后果大致可归纳为精神损害、痛苦、疼痛和残疾。二、这两种常常相生相伴,且不因两者的区分而赔偿数额有所差异。三,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并没有直接明确规定有身体权,不承认其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并且严格区别二者不利于普法。

但是面对如下几个理由,笔者最终认为身体权不能为健康权所包含。身体权以身体的整体为客体,体现的利益是自然人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和完全性;而健康权的客体是健康,体现的利益是公民肌体功能的完全运作及其完善性。身体权是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健康权则没有明显的支配性质。某一行为侵害身体权,并不一定侵害健康权。有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是健康权包含劳动能力权,侵犯身体权并不显然涉及到劳动能力的减少或丧失。将身体包含于健康权之中,混淆了两种人格权的区别,不仅在理论上是不正确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混淆了对两者人格权法律保护的不同手段,会导致适用法律的错误。

4、支撑依据

在长期争论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確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身体权为自然人的独立人格权,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予以保护。确认身体权是一个独立的人格权的理由是:

第一,我国法律对身体权是有规定的。我国《宪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从宪法到民法,均明文提到“公民身体”,给确认自然人身体权为独立人格权,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第二,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身体”是一种民事权利,就不能认其为人格权的论点,不足以成立。应当说,我国的《民法通则》是一个民事权利的宣言,它只是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的问题,还有很多民事权利没有规定进去。如果说《民法通则》没有规定进去的就不足以成为一个民事权利的话,不具有太大的说服力。

第三,确认自然人身体权,并非我国独创。《德国民法典》就宣告了身体权是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因此,在我国,身体权是自然人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即有法律的依据,又有客观的依据,是不容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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