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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探析

2016-05-30张颖光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债权人遗产

张颖光

【摘要】在修订《继承法》的过程中,应该把握好时机,构建具有一定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明确规定遗产和遗产债务的范围,完善遗产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关于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和权利救济制度,以此来平衡遗产继承中关于继承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本文首先分析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困境,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策略。

【关键词】债权人;遗产;利益保护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继承不但是一种习惯,而且更是一种法律行为,而继承所代表的实际意义远远超过了遗产自身的意义。但是在继承人死亡之后,通常应该考虑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具体情况,以及遗产的具体分配方式;二是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是否存在债务情况和这些债务的具体偿还方式。但是,在当前《继承法》中更加重视被继承人的具体遗产情况,以及异常的分配方式,而忽略了被继承人是否存在债务情况。随着《继承法》在运行过程中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便要求人们必须重新审视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这个问题。

一、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缺失

目前很多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的原因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造成的,而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当前我国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的缺失。其中具体的缺陷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遗产范围过于狭窄

为了更好的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则需要明确界定被继承人的遗產范围。其中,当前我国立法中规定的遗产范围只包括积极财产,而并不包括消极财产。同时,关于积极财产范围的规定也并不全面,尚未将物权明确纳入到遗产的范围内,并将债权直接限定在“履行标的为财务”的范围之内,从而便造成了当前遗产范围较为狭窄。其中,在全面落实有限责任继承原则的过程中,便很容易导致继承人只维护自己继承的利益,从而无法保障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特定的债权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严重违背了当前民法的公平理念和平等原则。

(二)尚未兼顾继承人利益和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平等保护

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法》中关于被继承人的债务偿还主要采取的是无条件的限定责任继承制度。根据这个原则进行分析,继承人便可以以所继承的遗产范围来承担相应的遗产债务责任,这样便让继承人处于相对的优势地位中,而遗产债权人则始终处于不利的地位下。其主要原因是继承人并不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定程序,便可以很自然的享受继承利益。但是,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却难以保障自己的债权优先得到偿还,甚至还很容易面临债权难以实现的危险,从而导致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之间利益出现失衡现象。

(三)尚未明确规定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期限

《继承法》中尚未明确规定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期限,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继承开始之后,如果继承人并没有直接放弃继承,便直接将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直接归于继承人,而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只能够向继承人申请主张权利。因此,在明确规定的时间中,由于继承人拥有主动权和选择权,所以便会导致继承人与遗产和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始终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之中,从而难以在一定期限内让继承人受到约束。一旦继承人不愿意行使自己的权利,便会导致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难以及时向具有一定义务的继承人主张自己的债权。同时,由于对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情况不了解,所以无法阻止继承人处置遗产,这则对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利。

(四)遗产继承中债务清偿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由于当前《继承法》中关于遗产债务的偿还方式、偿还时间,以及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责任分配尚未进行明确规定,从而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继承法》规定的可操作性,导致法院难以准确的判决继承纠纷。

二、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在构建完善的遗产管理人制度过程中,应该分别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择、遗产管理人的管理职责和管理人的权利、责任。首先,在选择遗产管理人的时候可以借鉴港澳台地区的立法规定,由继承人推荐遗产管理人或者由当地的居委会来直接决定遗产管理人;其次,明确划定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范围。例如:合理编制遗产清册、清偿债务等内容;最后,还需要在制定遗产管理人制度中明确划定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获取方法和应该尽的主要义务。

(二)合理增加搜索继承人和遗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公告程序

由于我国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全面,从而很难自然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需要合理增加搜索继承人和遗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公告程序。其中,公告程序制度应该包括公告的机关单位、具体内容和期限等主要内容,其具体的实施方法在应用过程中可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从而保障遗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

(三)构建第三方遗产清算制度

为了有效保护遗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则可以构建第三方遗产清算制度。其中,通过建立第三方遗产清算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充分凸显出法律的公允性。根据第三方遗产清算制度,能够更加公正透明的对遗产进行清算,明确各遗产继承的主体,从而达到保护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三、结语

总而言之,由于我国当前采用的《继承法》中所存在的缺陷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制定完善的立法和制度来进行弥补,而并不是简单的将无人所继承的遗产归入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从而更加有效的保障遗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刘忠智,冯忠明.试论债权人在遗产继承中的利益保护[J].商业文化,2012(1X):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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