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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记录仪在现场勘查中的应用

2016-05-30沈明辉姚炜陈浩

派出所工作 2016年7期
关键词:见证人笔录记录仪

沈明辉 姚炜 陈浩

目前我国沿海地区、各大城市公安机关均配备了执法记录仪,可以对民警处警执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时也是对公安民警执法过程的监督。相信过不了多久,全国公安机关均能配备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不仅在治安案件的处理中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中也可以扮演重要角色。

一、现场勘查中使用执法记录仪的重要性

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现场的勘查活动中使用执法记录仪,笔者认为是可行的。尽管活动内容性质不同,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同样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对部分无法邀请见证人或者邀请见证人有难度的现场勘查活动进行监督,替代见证人。

首先,使用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对整个勘查活动反映更加客观、真实、全面、完整。现场邀请见证人进行见证,见证人或多或少有分心的时候,见证人对现场的内容和场景、痕迹物证提取情况不可能完完整整记忆清楚。其次,使用执法记录仪可以有效避免见证人引发涉案保密问题。再次,勘查活动中见证人邀请困难的问题也迎刃而解。最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是对整个现场勘查活动全过程的记录,可以更加有效地对现场勘查人员进行监督,使其规范操作,尽最大可能保障了程序的正义。

二、执法记录仪记录数据的证据效力及适用规则

传统认为,录音录像均作为视听资料证据。而有学者认为,现场勘查录像不能简单地归类为视听资料证据。其认为勘查现场后所产生的现场勘查笔录是以文字、平面图、照片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而现场勘查过程中产生的录音录像则是以音频视频形式表现出来的“勘查笔录”,主张将现场勘查录音录像作为勘查笔录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所以认为现场勘查过程中产生的录音录像不能以其身为“勘查笔录”的其中一部分而又去证实文字勘查笔录的合理合法性,也就是否定了现场勘查过程中使用录音录像代替见证人的法理依据。对于这种看法笔者既认同又反对。首先其认为的现场勘查录像作为刑事录像,其中包括现场方位录像、现场概貌录像、现场重点部位录像、现场细目录像,确实是现场勘查记录的一部分,同时因为勘查顺序的关系,并不能完整反映勘查活动的全过程,也不能完整反映一个现场痕迹物证的搜索、发现、提取、包装等环节,而是一种以案件现场为拍摄对象,反映现场所处的位置,现场中客体间的空间位置关系及其自身状况,如形状、大小、特征等的专门录像。同时刑事录像有后期制作的过程,也就是对拍摄的刑事录像资料进行后期加工的过程,如同现场照片需要后期排版制作成勘查笔录一般。所以,笔者认同现场勘查录像确实不能反映现场勘查活动的所有环节。但笔者认为,如果现场勘查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拍摄该勘查人员在现场勘查的全过程,可以排除视听资料制作中所存在的选择性和易篡改性。以提取指纹为例,从进入现场某处、打光搜索、采用何种方式提取指印、如何包装保存提取的指印,均可完整记录下来。所以,使用执法记录仪主要用来证明现场勘查人员在现场勘查时操作是否符合规定,从而证明案件现场勘查程序的合法性,此时,它是主要用来重现现场勘查整个过程的原始声像,符合视听资料证据的特性。因此当用于证明勘查过程是否合法时,该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种类,也就发挥了见证人的作用。

当勘查结果有疑点,或者辩方对勘查活动的客观性、合法性、科学性提出异议,勘查活动受到质疑,需要对勘查活动进行质证时,就可以请求播放录像,如同见证人出庭作证一般,证明勘查活动的合法性,或者排除非法证据。

三、普通执法记录仪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现场试用发现,普通执法记录仪佩戴位置为胸口位置,尽管摄像头为广角,拍摄范围比人眼视场更大,拍摄角度基本等同于勘查人员的视角,但还是会存在死角问题。现场情况千变万化,勘查过程中勘查人员需要对不同部位、各个角角落落进行勘查搜索,身体呈扭曲状态的情况较多。比如犯罪嫌疑人采用登物攀爬、钻窗等手段进入室内的现场,通常需要勘查进入口高位留下的痕迹物证,勘查人员需要伸手、探头才能进行勘查提取,此时执法记录仪只能拍摄中部位置,不能完全拍摄到勘查人员在高位勘查的情况。

四、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初步设想

(一)出警必带

1.勘查人员在出警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认真检查,保证电池电量和存储空间充足,日期、时间等信息设定准确,能满足正常使用需要。

2.勘查人员勘查现场佩戴执法记录仪时,应保持警容严整,并将执法记录仪佩戴牢固,调整好记录角度,确保记录内容清晰、完整。

(二)勘查必用

刑侦民警应对勘查过程进行录像及语音全程记录,确保内容客观、完整。具体操作如下:

1.勘查过程应全程录像。如因技术问题、更换电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造成记录中断的,勘查人员续录时要对中断记录原因等情况进行语音说明。

2.进入现场应口头表述,表明勘查活动开始。可采用统一句式:2015年×月×日×时×分,勘查人员×××、×××进入××省××县××镇××小区×幢×号盗窃案现场开始勘查。

3.勘查过程中发现及提取痕迹物证应口头表述。表述句式如:在现场二楼东侧房间西北侧书桌中间抽屉表面发现一枚灰尘指印,采用拍照固定提取。

4.勘查完毕应口头表述,表明勘查活动结束。表述句式如:2015年×月×日×时×分勘查结束。

(三)资料必存

勘查过程产生的录音录像应当按照“一案一档、分时分类”的要求,记录完整案件时间、地点、性质的形式,逐级建立文件夹或者上传服务器保存,方便日后调取使用。

结束语:长期以来,现场勘查见证人问题一直困扰着公安机关。随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其往往会利用这一漏洞来质疑现场勘查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削弱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明力。因此,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无疑是现场勘查过程中改进和完善见证人制度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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