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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元退市的法治效应

2016-05-28法人刘兴成

法人 2016年4期
关键词:证券市场陈述上市

文 《法人》特约评论员 刘兴成



博元退市的法治效应

文 《法人》特约评论员 刘兴成

在证券市场实行法治,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上市公司优胜劣汰,推陈出新,鼓励创新,激励诚信经营的上市公司

2016年3月21日,上交所发布了《关于终止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公告》。

“600656浙江凤凰”作为沪市“老八股”,曾经演绎中国证券市场上“不死鸟”的神话,在A股市场上存续了近26年后退市,以“*ST博元”的简称成为“信披违法被终止上市”的第一股。博元投资退市之于中国证券市场,折射出什么样的法治效应?

博元退市遵循法治轨道

博元投资退市,其投资者的股票势必大大缩水。部分投资者认为,博元投资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自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之前,由于“法不溯及既往”,《退市意见》不能适用于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因此,不能对博元投资适用强制退市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自2006年5月19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都在第十四章专门规定了“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5种情形。《证券法》第五十六条则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5种情形: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早就规定了强制退市规则。强制退市规则并不是《退市意见》的发明,《退市意见》只是对《公司法》《证券法》强制退市规则的具体化。博元投资退市于法有据。

博元投资退市也可以直接适用《退市意见》。《退市意见》自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而*ST博元于2015年3月26日被中国证监会移送至公安机关。

《退市意见》第(六)条“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退市意见》第(七)条“对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限期实施终止上市”规定:“对于上述因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证券交易所应当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在*ST博元因被移交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一年内,上交所终止其上市,均发生在《退市意见》实施之后,不存在“法不溯及既往”的问题。对博元投资实行强制退市,并没有偏离法治轨道,恰恰是遵循了法治轨道,为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开辟了法治道路。由于部分投资者误解了法律规则,才得出不能对博元投资适用强制退市规则的结论。

法治给投资者明确预期

在证券市场实行法治,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上市公司优胜劣汰,推陈出新,鼓励创新,激励诚信经营的上市公司。法治给予上市公司确定的预期:优秀的公司不仅可以上市,还可以在证券市场发展壮大;没有竞争力的公司,严重违法的公司,即使上了市,也要退市。

一个法治的证券市场,可以给予投资者明确的预期。法治可以建立证券市场的正向激励机制,投资者购买和拥有业绩优良公司的股票,就是在投资,手中的股票会得到分红和增值;如果投资者购买和拥有垃圾股,就是在投机甚至是在赌博,股票不仅不能分红和增值,连投出去的本钱都可能亏损。垃圾股公司退市后,股票价值大打折扣。如果公司退市后,再遭遇破产清算,投资者的投入基本上打了水漂。

法治不仅能够给予投资者上市公司退市后股票价值折损的明确预期,而且能够给予投资者退市后权利救济的明确预期。博元投资退市后,投资者仍然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退市意见》第(二十二)条“明确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规定:“上市公司存在本意见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或者根据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公开承诺内容或者其他协议安排,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第六条“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规定,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责任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中介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该意见,监管部门有权督促博元投资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如果博元投资考虑重新上市,便有动力主动赔偿投资者,投资者可直接与博元投资协商并履行赔偿方案。

如果投资者协商谈判能力有限,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所属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或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司,代表全体受害的投资者与博元投资协调赔偿事宜,以前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例。

如果博元投资当事人不主动赔偿投资者或难以主动赔偿投资者,投资者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博元投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3、有证据证明有过错的证券承销商;4、有证据证明有过错的证券上市推荐人;5、有证据证明有过错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6、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7、有证据证明有过错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直接责任人;8、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博元投资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包括:1、投资差额损失;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3、1和2的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法治可以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应当树立理性投资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养成良好投资习惯,不听信传言,不盲目跟风,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防范风险能力不足时,投资者可聘请专业机构、专业人士,为自己提供专业保护。

(作者系金融律师,财经法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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