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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审计策略

2016-05-24涂倩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10期
关键词:政府采购审计策略

涂倩

摘要:《政府采购法》已施行十余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政府采购在拓宽范围、扩大规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在审计中发现的政府采购问题也屡见不鲜,审计监督亟待加强,本文针对政府采购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做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政府采购;审计;策略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0-000-01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立法始于2003年的《政府采购法》,运行至今表明,该制度在强化宏观调控、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反腐倡廉及保护民族产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高价采购事件来看,政府采购制度仍存在亟待完善之处。作为外部监督重要工具之一,审计在促进制度完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对政府采购的审计又是一项涉及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行业政策等的综合性审计,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在具体审计中还存在许多难点亟待解决。

一、加强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重要性

《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在制度的设置上,希望通过这样一套采购流程,既能购买到量大价优的物品达到节俭使用纳税人的资金的目的,又能通过改变政府购买的品种数量达到影响社会的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目的,同时由于政府采购参与者多,透明度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分散采购模式下的“暗箱操作”,可以同时达到避免腐败的目的。我国自启动政府采购以来,由最初的货物类商品扩展到工程、服务等各个领域,呈现出全面、细化的特征。政府采购规模呈逐年扩大趋势,201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17305.34亿元,比上年增长5.6%。比2001年的653亿元更是增长了26.5倍。201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达到11.4%和2.7%。

二、当前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难点

(一)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不健全

《政府采购法》中只规定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对政府采购均有监督职责。但对于各监督主体在政府采购中的地位、作用等规定不明确,职责范围不清晰,导致部门间职能交叉重叠,极易造成重复多头监督或监督真空区。以工程项目采购活动为例,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不同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的建造、配套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在《政府采购法》中同时规定这些专业性监督活动并不排斥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综合性监督。

(二)政府采购绩效审计难度较大

一是缺乏科学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政府采购活动是涉及多个非财务指标的事项,涉及单纯性交易、订立预算标准、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等。由于我国的绩效审计起步晚,目前还未形成明确的评价指标体系,往往只能以资金节约率为主要衡量指标,再结合一些财务指标来判断采购活动的经济效率性,远远达不到反映采购绩效的要求。再加上我国目前尚无相关的绩效审计准则,就造成了对绩效审计的评价无据可依,毋庸置疑会影响绩效审计的质量和结论的可信度。

二是事后监督治标不治本。现行的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只是对采购活动过程中的资金使用进行总结,对采购活动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如预算采购资金、选择供货商等,都没有实施相应审计程序。而这其中恰恰是最容易滋生舞弊和贪腐行为的环节。缺乏事前、事中的监督缺位的“事后监督”绩效审计,只是单纯的提高了表面上的资金节约率,并不能把绩效审计的作用最充分的发挥出来。

三、加强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协调体系。把政府采购各项监督制度的内容规范化、具体化,提高其可操作性。一是划分各监督主体的职责、重点和监督方式,明确各监督主体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监管“切入点”、具体对象、内容和程序等。二是协调主体部门之间的职责,理顺监督管理关系,坚持统一和效能的原则,避免重复监督和监管漏洞,确保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构建政府采购效益性审计评价体系。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是开展绩效审计的举措之一。制定的评价指标既要考虑经济效益指标,也要考虑社会效益指标。既要有定量评价指标也要有定性评价指标。在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的同时,也要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立相关的绩效审计准则,这样既可利用法律法规对采购活动负责人进行约束,又便于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程序时有章可循。将预防与监督评价相结合可极大增强绩效审计的有效性。

(三)多种审计形式相结合。财务收支仅是政府采购的一部分,对其审计不同于简单的预算资金审计,其效益性则需要通过多种审计方法相结合。将审计调查运用到对供应商调查中,可减少供应商的对立情绪,其效果优于直接审计供应商。同时也可达到拓宽审计范围的目的,比如可以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来弥补常规审计的缺陷,丰富审计报告内容。

综上,对采购行为实施审计监督,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政府采购行为规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更是审计发挥经济运行免疫系统功能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6.29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

作者简介:涂 倩(1979-),女,重庆人,专业: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方向:财政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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