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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疑

2016-05-21王登山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上半月 2016年5期
关键词:工程造价工程

王登山

问题

问:工程结算应以社会审计为准还是以行政审计为准?

2010年10月某医院作为发包人与五岳建设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医院综合楼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双方约定合同暂定价为1.5亿元,以最后审计结算为准。同时发包人与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签订审计合同,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2013年3月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算价为3.29亿元,各方在该审核报告上签章。

2013年7月市审计局下发通知将工程列入审计对象,其后并作出审计报告初稿,初步审计价为2.52亿元。

纠纷诉至法院,承包人请求依据造价咨询公司审计由发包人支付下欠的1.6亿元工程款,发包人认为行政审计尚未有最终结论,应当驳回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请问:该工程结算应以社会审计为准还是以行政审计为准?

律师

观点

律师观点:

1.合同中“以最后审计结算为准”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关于医院综合楼工程,依法经过招投标程序后,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为有效合同。因此合同条款中“以最后审计结算为准”的约定也是合法有效的。

2.如何正确理解合同条款中的审计,是指社会审计还是指行政审计?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发包人已与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签订了审计合同,对造价咨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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