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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地流转制度启示与借鉴

2016-05-21王秀玲

山东农机化 2016年2期
关键词:抵押法律制度

王秀玲



国外农地流转制度启示与借鉴

王秀玲

发达国家基本上实现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在农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和研究发达国家的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与实践,可以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理论与实践提供一定的经验借鉴和启示。

一、国外农地流转制度简介

(一)大陆法系国家农地流转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的农地用益权、永佃权流转法律制度目标是通过扩大农地经营规模,实现农地合理流动和提高农地使用效率最大化。其中的用益权范畴十分宽泛。在法国,农地用益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在德国,农地用益权不得抵押。

1.法国农地用益权流转法律制度

法国大革命之后,逐渐确立了土地所有制自己直接经营和租佃经营的农地私有制度。法国民法通过用益权制度对相应的土地租佃农地流转进行调整。《法国民法典》第二卷第三编第一章用57条规定了“用益权”,主要涉及用益权的概念、性质、设立方式、标的物范围、用益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用益权的消失等内容。由这些法条可见,在法国,农地用益权可以通过出租、无偿转让、出卖、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当今,法国政府在将小农场土地合并,促进农用地流转的同时,限制土地过度兼并。政府规定,对农用地使用和转让时,私有农用地必须要用于农业,不准弃耕、劣耕和在耕地上进行建筑。法国还建有具有土地市场管理功能的土地事务所,并建有土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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