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破除“三权分立”的迷思:腐败治理中的权力制约

2016-05-20周国峰

2016年13期

周国峰

摘 要:张康之在《公共行政中的哲学与伦理》一书中发现,近代以来人们无法破解腐败的密码,主要在于人们长期囿于三权分立理论来进行反腐败的制度设计与安排。他认为,三权分立理论对权力的分析不具有社会普适性,并将人们导入片面的制度化追求之中。因而,必须突破传统的三权分立迷信,将权力划分为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具体权力的伦理化设计来有效治理腐败。

关键词:三权分立;抽象权力;具体权力

一、三权分立的历史考察与反思

一个社会愈是拥有自由和民主,它就愈加关注权力,愈想认识和了解权力;希望解开权力功能双重性的迷底。[1]孟德期鸠则明确宣示将权力分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它们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掌握,并通过法的形式在三者之间实现制约与平衡。张康之充分肯定孟德斯鸠的贡献,“孟德斯鸠的这一三权分立学说影响至今,是近代以来一切权力制约机制设计的基本理论依据。”[2]无论是洛克还是孟德斯鸠,他们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都向我们展示了这样一个历史事实,资本主义的需要造就了三权分立的历史现实,这是走向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必由之路。当代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建设就是按照启蒙学者的思想理路建立起三权相互制约与平衡的机制。事实也证明了西方国家在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方面的制度设计与安排获得了不少成绩,以至于当今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效仿西方国家的做法,希望以西方为蓝本,构建起一整套相关的权力制约与平衡的制度体系,以加速本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

当今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在接受西方政治文明过程中,往往将三权分立这一模式套用到本国的政治制度建设上来,寄希以一种更快的速度完成政治民主化、现代化的重任。三权分立从它的初衷来看就是出于防止腐败和专制的需要而出现的,但实际的政治生活却表现出事与愿违。腐败现象并没有因为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与平衡而得到有效的遏制,反而是愈演愈烈。即使是权力三分最明显的美国,腐败问题也始终困扰着该国的政治生活。这是因为长期以来人们囿于权力三分的范畴,无法获得对权力性质的全方位认识,因而也就无法解开权力这个迷底,寻找解决腐败问题的有效方案。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基于三权分立思想所作出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在实践中往往造成政局动荡不安、内乱不止,军人干政和独裁统治、腐败丛生,等等。一个根本的原因在于这些国家采取的是一种“模仿”的途径,而不是创新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认识三权分立运作中存在的缺陷,根据本国的国情进行创造性的改造。

从现实的政治运作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与安排是存在着许多问题的。在张康之看来,近代建立起来的三权分立制度设计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缺点:首先,三权分立理论对权力结构的分析不具有社会的普适性。其次,这种学说只能把人们导入片面的权力制度化追求之中。三权分立为了追求三权之间的相互制约与平衡,将人这一主观因素排除在制度设计的考虑范围之外。“三权分立学说无视这一点,或者说根本不愿承认这一点。”[1]张康之认为,只有在“权力存在形态的总体性中把握权力,而不是就权力自身的片面性来解读权力”,[1]才能比较全面的认识权力。

二、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一种全新的权力认识视角

从张康之教授的研究理路来看,他对权力性质及其运作机理的认识不是出于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出于实践的需要,其科学性也是明析的。第一,他以马克思主义研究方法为指导,通过对马克思关于价值二重论的领悟,构建起他的权力二重学说,从而避免了重走西方启蒙学者三权分立的学术理路;第二,他通过对腐败现象的分析,体悟到三权分立的制约与平衡无法从根源上根除腐败。因而应以新的眼光,寻找另一条出路;第三,作为一名学者,他拥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对实际政治现象有着深刻的洞察力,以及他个人的为学态度,使得他最有可能也是最有资格提出权力二重学说理论。

权力二重说是张康之权力理论的一个创新点,它包含着深刻而丰富的理论见解。那么什么是权力二重说呢?它是指权力存在的两种形态,即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抽象权力是指法律制度化的权力;具体权力是指在法律制度化的框架下存在的由个人或个性化的组织所执掌的权力。

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的划分是社会分化和权力自我分化的必然结果。张康之发现,在近代社会以前,权力总是以整体的面目出现的,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之间交叉重叠,界线划分不明显。到了近代,随着社会日益分化,权力的整体性功能也日益走向分化,出现了权力种类的多样化。三权分立学说造就出来的权力制约与平衡在现实的政治运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尤其是对腐败的治理构成了一条不可求解的方程。在他看来,了解近代社会以来的权力运行中所有的问题,应该破除对“三权分立”的迷思,从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的统一来认识权力的分化。

虽然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作为权力的两种存在形态存在于权力的整体之中,但是这两种权力形态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是有明确区别的。抽象权力是一种获得了法律规定的权力。如果说法律是公共意志的统一体的话,那么抽象权力从理论逻辑上也包含是着公共意志的内涵,它使得公共意志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获得可能性的表达。抽象权力是法制化的权力,是法的精神的体现。抽象权力同时又是具有整体特性的,它是对民众利益的哲学抽象。而具体权力则不同,具体权力是在政治生活中实际运作的权力,只要与人或个性化的组织联系在一起,那么,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的色彩.

抽象权力在政治生活中,只能以一种原则性的形式来表达它的理念;具体权力则是实施这种理念的载体。从应然意义上来讲,具体权力是必须服从于抽象权力的。但是,具体权力与抽象权力这一应然关系并不像理论推论中所表现出的一致性,张康之洞察了可能存在着这样的一个双重效应:“一方面,它可以与抽象权力的功能和目标相一致…另一方面,它也可以成为权力执掌者谋取私利的工具。”[1]在具体权力与抽象权力的历史生成中,如果具体权力完全按照抽象权力提供的方向和目标运作,那么抽象权力就获得了中心的地位,具体权力在抽象权力的规范之下必然以维护法的精神和公共利益作为自我认定的目标和运作目的。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是,具体权力的执掌者是个人或个性化的组织。虽然在原则的指导之下,具体权力的运作受到了规范,但是,只要有人参与的地方,就存在着主观性。一旦具体权力的运作偏离抽象权力所规定的方向,那么具体权力就有可能成为私人获利的工具,腐败也就因这种权力的私人占有而产生。

三、破除“三权分立”的迷思:腐败治理中的权力制约新设计

在历史上,腐败一直是困扰政治良性运作的难题。在古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和利益,也曾对腐败进行过大力的治理,甚至有时采取“杀一儆百”的做法,希望通过严历的惩罚来威慑其他官僚。但是,在古代,统治者对腐败的治理具有不连续性、主观性的特征。它主要取决于当政者对腐败问题的重视程度、个人的道德觉悟和对社会形势的洞察程度程度,因而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到了近代社会,统治者对腐败问题的治理开始走上了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三权分立就是对这一治理问题的自觉,是人类自觉适应历史发展的一种表现。但是,近代社会根据三权分立理论所作出的现实的政治制度设计并没有能够有效的遏制腐败,[1]其原因“在于三权分立说是从权力体系结构的要素出发来认识权力的,……看不到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的道德意识对权力正确行使的意义。”[1]也就是,权力仅仅是初看作是一种被法律化了的工具,人这一主体性因素因近代社会工具理性因素的成长而被排斥在认识的范围之内。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就是因为无法对权力进行全面的分析,因而也就无法从一种全新的思路出发来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制约方案,抑制腐败。针对这一现象,“应当寻找新的权力分析视角。”[1]将权力重新定位在抽象的和具体的这二个层面上,通过对权力进行重新的认识,从而找到一条真正解决腐败问题的力量。

“关于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的区分使我们看到,权力的腐败乃至权力性质的改变往往是存在于具体权力中的问题。”[1]因为抽象权力是一个理念性权力,是公共意志的体现,是以国家整体面目出现权力。它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获得宪法和法律的支持和证明,因而具有完全的公共特性。而具体权力则不同。对公共事务的管理需要得到权力的支持,同时也应该有人这一主体因素的出现。从权力的起源来看,权力源自于民,服务于民这一理论真谛在政治科学中是没有任何疑问的。事实上,权力的这一起源赋予了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服务于公共利益的神圣目标。也就是说,从应然意义上,具体权力服务于公共利益是不证自明的。但是具体权力又是一项具有灵活性的权力,社会的日新月异本身要求具体权力以原则为前提下的灵活运作。基于具体权力是一项执行的权力,因而它必须与人这一主体因素相结合,才能获得运作的灵活性。按照张康之的思路,腐败是发生在具体权力的运作中的,根除腐败应该从具体权力方面入手寻找相关的解决之道。

防止具体权力腐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法制建设、监督机制建设等传统做法外,关键在于具体权力的伦理化。根据张康之的提议,我们获得了这样一个启示:近代发展起来的“人民主权”学说证明了权力源自于民、用之于民的真理,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是不容置疑的。虽然近代以来权力发生了分化,但并没有改变权力的神圣性质。作为具体权力掌握者的行政人员,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福利、维护公共利益是他们从事公共管理活动这项职业的应有之义。但是,作为社会性的存在物,行政人员的价值取向影响着他们对公共管理这项职业的理解。一旦他们在实际的公共管理活动中以个人利益、团体利益为活动目标,就会损害公共利益,具体权力的性质也会发生变异,造成具体权力的私人占有,腐败也随之而来。作为与公共管理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具体权力,其掌握者即行政人员的伦理建设显得更为根本。因为具体权力性质发生变异以及腐败的产生,从本质上都有是人为的结果。具体权力的伦理化关键在于人的道德化,实现行政人员的道德化在于:1、行政人员对公共管理这项职业的正确理解。一旦行政人员正确理解了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以及相关的职业道德,那么行政人员就能在公共管理活动中严格按照抽象权力所做出的公共性指令正确运用权力;2、行政人员拥有高尚的公共服务精神,并将这种精神看作是自己精神生活的全部内容。一旦行政人员以“公共人”的面目活动于公共领域,那么其“私人性”就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就丧失了存在的合理性。这样,腐败就被扼杀在行政人员“私人性”的理念之中,一旦我们实现了行政人员的道德化,那么构建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就有了坚实的基础。(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哲学与伦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P66;P62;P69;P67;P90;P85;P83;P89;P89;P91;P93.

[2] [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P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