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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实现路径

2016-05-20赵旭东

2016年13期
关键词:著作权

赵旭东 齐 磊



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实现路径

赵旭东齐磊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之一,尤其是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要求越来越高。笔者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特征的分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措施上存在权利主体界定模糊、著作权内容划分混乱以及保护期限不明确等问题我们只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制定出科学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途径。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途径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作品的概念,即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还没有进行制定,但是相关学者认为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含四种不同的表现形式:第一,以故事、诗歌、谜语、谣谚、传说、寓言、神话等语言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第二,以舞蹈、民俗活动以及其它动作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第三,以民歌、器乐以及其它音乐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第四,以皮影、剪纸、绘画、书法、服饰、器具、代表性建筑以及其它物质材料有形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属于其中表现形式之一,在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的界定上,不同的国家与组织对其解释都有所不同,吴汉东教授给出了较为科学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1]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

从全球范围来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国家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是各国人民民传统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民间艺术文学作品通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集体性。民间艺术文学作品是由一个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而实现的,它是集体创作、集体传承的特殊的文学艺术形式。

第二,继承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虽然具有变异性,但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使其又具有一系列相对稳定的因素,保持着自身活力,世代相传,在群众之间传播发展。

第三,区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般来说体现的是某一区域传统文化的缩影,这也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特殊性的体现,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可能是多个国家所认可的全球性的作品。198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知识产权组织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条》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是由一国的某区域居民团体所创造出来的作品。在上述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界定了国界以及国内区域,在此基础上我们看到了它的区域性特征明显。[2]

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现状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互通贸易过程中不断完善的,发展中国家使用发达国家的文化科技成果往往是付出相当大的代价,但是发达国家使用发展中国家的文学艺术作品往往是无偿的。[3]

(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存在的问题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身份界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集体性的特征,从这一特征可以看出,它与普通作品的作者是不一样的。我们可以看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集体创作、集体流传的特殊文学艺术形式,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身份界定问题上一直备受争议。如果发生著作权侵权的问题,首先涉及到的就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权利主体身份界定的问题。权利主体无法确定,权利保护就无从谈起。在2014年(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但是仅靠群众的权利主张往往达不到保护权利的目的,2014年(征求意见稿)中权利主体的划定似乎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但是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内容的设定范围依然是模糊的,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的特殊性,应当设立特别法进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范围的划定。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

学界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期限问题,历来争议不断。依照《著作权法》而言,作品的保护期限十分明确,我国保护期限的设立采用“死亡起算主义”和“发表起算主义”相结合的方法,更加全面的进行著作权客体的保护。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路径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定海神针”

我们应该要用发展的眼光去看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著作权法》保护下缺少“安全感”,著作权法保护是最早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方式之一,我国立法上也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放到著作权法保护模式下,但是单纯的著作权法保护并不能解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内容划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主体界定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等棘手的问题。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机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2014年(征求意见稿)中,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工作,国务院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工作。”在发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侵权事件之后,制度的缺失直接导致丰富的文化资源白白浪费而我们却无可奈何。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建立民间文学作品保护部门,做到权责明确,只有这样在发生侵权案件时我们才能做到有法可依。[4]

根据侵权案件的不同,我们也应当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当涉及到国家之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分歧时,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为权利主体去跟相关国家进行协商解决。同时,在国际文化贸易过程中,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保护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侵犯。2、当涉及到国家内部各团体、各族群或者个人在民间文学艺术品权利产生分歧时,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下属部门应当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出公正的利益分配,做到权责统一、层次分明。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走出去”

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我国应当积极吸取国外先进的经验教训,在立法过程中不能照搬照抄,应当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笔者认为,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应当界定为国家。权利主体归个人或群众有些不妥,在遇到涉及国家之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分歧时,个人的能力和精力十分有限。

四、结语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人类发展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它对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资源十分的丰富,对于其保护理应受到重视,在民间文学作品保护过程中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确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及注解: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社,2012:53.

[2]李永明,杨勇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J].浙江大学出版社(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4).

[3]李丹.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J].2011年版

[4]赵蓉,刘晓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各科专论,2003(10).

作者简介:赵旭东(1991-)男,汉族,河北石家庄市无极县人,硕士研究生在读,河北经贸大学院,专业:法硕,研究方向:知识产权。齐磊(1988-)男,汉族,河北新乐市人,硕士研究生在读,河北经贸大学院,专业:法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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