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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机构的保密义务

2016-05-20刘韵笙

2016年13期
关键词:保密义务医疗机构

刘韵笙



论医疗机构的保密义务

刘韵笙

摘要: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医疗制度的深入改革,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人们在接受医疗服务的同时,对自己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的问题越来越关注。隐私权保护作为其中之一,因此,探究、分析医疗机构的保密义务非常重要。文中对我国医疗机构泄露个人信息的现象进行了详细论述,阐述了在当前形势下,做好医疗机构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并探讨了该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为保护患者的利益提供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医疗机构;保密;义务

就医疗行业而言,由于医患之间关于医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及医疗资料占有程度的不平衡,决定了医院关系的不平等状态。大部分患者在就就医过程中对疾病的认识及诊治等均处于劣势地位,而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接触检查治疗或者对患者心理进行探询时,容易产生侵害患者的潜在危险。就此,文中针对如何通过法律来更好的维护患者的权利,促使医疗机构更好的履行保密义务展开探讨,为推动医疗行业的大发展提供积极的影响。具体内容如下:

一、当前我国医疗结构泄露患者信息的现象

现在医疗机构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及医疗信息的案例频繁出现,将其总结、归纳为这几大点:

(一)医疗机构中患者的信息被人随意翻阅

据媒体及相关报道了解到:除了全国有名的医院外,如北京医院,协和医院等以外的医院,部分患者的病历几乎无人看管,只要有心人随意翻阅,便能得知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手机号,身份证,职业;住址等,这样极易造成各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使得患者的隐私被外泄。通常情况下,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所生成的病历资料本由医疗机构妥善保管,一旦未履行义务,导致患者信息泄露现象发生,将会对患者的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患者医疗信息被出售

患者就诊治疗期间,为医疗机构提供基本信息的原因是为了住院治疗的需求,但是医疗机构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将患者的基本信息进行出售,产生营利,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患者的权益,应当被认定为泄露患者信息的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如,医院倒卖孕妇信息,基本内容涉及月嫂、纪念写真、产后健身等方面。

(三)医疗机构私自使用医疗信息

医疗机构未经患者同意便私自使用医疗信息,将患者的信息作为广告对外宣传,例如:对前10名就诊的患者实行特价优惠等等广告形式,虽然在接受治疗前,医院称其有发出的通知,不会随意泄露患者的具体情况,但是在患者住院治疗期间,经常会接到亲朋好友的电话,由于大部分患者不愿意让他人知道自己的病情,这样就带来了无形的精神压力。医疗机构的这种行为,依然被认定为恶意泄露患者信息,违法了保密的义务。

(四)患者诊治过程中信息被泄露

由于医院医疗设备紧张,患者数量多的原因,导致医生在询问患者病情时有很多“听众”在场,增加了患者医疗信息向外扩散的可能性,难以保证患者就诊的期间的权利。

二、医疗机构应尽保密义务

针对上述当前我国医疗结构泄露患者信息的现象得知,由于医疗机构没有履行好保密患者就诊信息的义务,给患者的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甚至更严重的后果,这些都属于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所以,就如何救济患者所受侵害的权利,是当前医疗行业急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医疗机构的范围是什么,医疗机构泄露了患者的信息应该承担哪些赔偿责任,其具体内容有:

医疗机构对于医务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侵权损害是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其中包括,义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检查、询问时,造成患者基本信息及病情泄露带来的不良后果。如果违反了该义务所产生的侵权责任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1、当医疗机构出现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患者及时发现时,可以及时提出阻止的要求,此外,在发现医疗机构未遵守规范要求管理病历档案时,患者可以及时提出要求医疗机构应尽到其注意义务,从而进一步完善管理行为。2、若患者接受医疗机构的赔礼道歉可解决的问题,可通过赔礼道歉予以解决,当然这种承担责任的方式要在患者接受的前提下使用。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当医疗机构违反保密义务后,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以适当的方式在其一般人权权益受到侵害的同等范围内,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而恢复患者的名誉及尊严[2]。4、赔偿损失,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违反保密义务侵害患者的权益时,很难直接对患者的财产利益带来影响,所以,应当承担的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计算精神赔偿时,不仅要兼顾对患者的损失补偿,而且要兼顾到患者的权利。在此期间,双方相互沟通和交流,相互协商下处理好这一违反保密义务问题。

三、小结

综上,为了保证患者诊治期间的个人权利,要求医疗机构在承担保密义务的同时,需要对其保密范围做一大致规范,避免发生违反行为却无法合理解决。除上文探讨的内容外,提醒广大义医务人员,在提高诊治水平的同时,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避免对患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提升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李媛媛.医疗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研究[J].吉林大学,2011,10(02):112-113.

[2]郑雪倩,王霞,刘方.对医疗损害责任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建议[J].中国医院,2013,01(05):5-8.

作者简介:刘韵笙(1992.04-),辽宁朝阳人,沈阳师范大学,专业,艺术设计、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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