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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法庭新规则 营造庭审新气象
——专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

2016-05-17周思雨张慧超

21世纪 2016年5期
关键词:庭审法庭被告人

文/周思雨 本刊记者/张慧超

专题访谈

贯彻法庭新规则 营造庭审新气象
——专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

文/周思雨 本刊记者/张慧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较早在全国进行了法庭规则的改革和创新,在此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无论是审判理念由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的重大转变,还是实现控辩平衡,推进庭审过程公开的重要举措,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实行的不少举措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都有体现。新规则将会对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产生何种影响,如何做好规则的适用,法院还需要在哪些方面继续完善,这些问题关系着法庭规则落实的实效。就这些问题,本刊记者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进行了专访。

记者:我们注意到,河南高院最早在全国进行了法庭规则的改革和创新,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张立勇: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是1979年制定的,虽然1993年进行了修改,但至今也有22年之久。期间,我国三大诉讼法都经历了多次修改,旧的法庭规则体现的精神和原则,已经明显滞后于当前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发展的要求。这一情况在刑事诉讼中表现尤为明显,比如存在有罪推定理念痕迹的问题、控辩失衡的问题、庭审过程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等,损害了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影响了司法公正。针对这些问题,2008年以来,河南法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尝试,应当说效果还是不错的,有不少举措在新修改的《法庭规则》中都有体现。

首先是率先推行刑事被告人出庭“四不”改革,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标签”。在以前的刑事审判活动中,一些男性被告人被剃光头;大多数被告人穿着囚服、戴着手铐进入法庭,除了一审被判处死刑以及具有严重人身危险性的被告人以外,还有不少被告人戴着脚镣出庭受审;在庭审中让被告人坐在囚笼式的“低栅栏”中受审。这些做法犹如在被告人身上贴上了“犯罪化标签”,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相违背,也是产生冤假错案的重要根源。反思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归根结底是有罪推定的错误理念在作祟,是有罪推定理念的物化。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换句话说就是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任何人都应当假定是无罪的,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罪犯。如何做到这一点,我们认为,首先就应当从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标签”开始。为此,我们在全国率先推行“四不”原则,即庭审中不得要求被告人着囚服参加诉讼;不得让被告人以光头形象参加诉讼;除明显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等人身危险性的被告人之外,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不得对被告人使用“囚笼”,切实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这一措施出台以后,受到专家学者、律师及社会各界的一致肯定,认为这不仅仅是法庭规则、庭审形式的简单变化,更重要的是审判理念由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的重大转变。

其次是充分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实现控辩平衡。尽管刑诉法赋予律师以辩护权,但实际上辩护权难以与公诉权抗衡,控辩双方实质地位不平等、权利不平等、受到的待遇不平等,没有形成有效的控辩对抗。具体表现在:开庭前,公诉人可以从法官通道直接进入法庭,而律师则需要层层安检才能进入法庭;法庭上,面对公诉人,我们法官习惯性地很受尊重,对在庭审中摘要宣读起诉书、概括出示证据,也不提出异议或进行引导,但却经常在法庭上随意制止、限制和打断律师的发言;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不尊重,对律师提出的事实、证据中存在的疑点不重视,不核实,简单地用“无证据支持”或者“经查不实”几个字予以否定。判决书上,写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用一两页的篇幅,而写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只用一两行;辩护律师当庭或庭审结束后被被害人或旁听群众辱骂、殴打,法院没有采取果断有效的制裁措施。凡此种种,导致辩护人难以有效展开辩护,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了伏笔。为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2013年,我们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促进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30条意见,特别是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召开后,我们又作了具体的安排部署,着力解决七大难题:一是解决进门难问题,律师只要出示律师证、出庭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执业需要的手续即可进入法院、法庭;律师出入法院、法庭不能进行安全检查;确实需要的,与出庭的公诉人同等对待。二是解决阅卷难问题,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拍照案卷材料提供专门场所;具备条件的,设立专门的律师服务中心,把律师约见法官、阅卷及更衣、休息等功能融为一体,最大限度地为律师提供方便。三是解决调查取证难问题,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及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要依法调查取证。并且无论是否同意,都要给予明确答复。四是解决举证、质证难问题,对于律师提供的证据,全面、客观地审核认定,双方没有异议的,当庭进行认定;对于不予认定的证据,当庭或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不得置之不理,不得采用笼统的言辞简单否定。五是解决发问难问题,律师认为需要发问并提出要求的,除与本案无关的事实外,法院应当准许。六是解决辩论难问题,认真倾听律师发言,不能限制律师发言时间;除明显与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无关等有碍庭审顺利进行的情形,或另一方提出合理异议外,法官不得无故打断律师发言。律师在法庭上享有的辩护时间应与公诉人公诉的时间大致相当。七是解决律师人身权保障难问题,当事人或家属谩骂、围攻律师时,法官及法警要及时强力制止;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是大力推进庭审过程公开,实现阳光透明司法。我们认为,公正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摸得着、感受得到、信得过的方式实现。我们的法官一年办几十万起案件,天天加班熬夜,但为什么老百姓对法官、法院工作不理解、不认可,对判决不接受、不信服,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人民群众不知道法院是如何办案的,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判决等。基于这一原因,2008年我们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县三级法院裁判文书全部上网,目前已上网文书200余万份,实现了裁判结果公开;但只实现裁判结果公开还不够,老百姓对裁判过程也是比较关注的,为此,2009年我们又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县三级法院案件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目前已直播案件13万余件,在全国法院是最多的。此外,我们在开庭审理时,还大力推行“三同步、两公开”,即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公开展示庭审证据、公开展示适用的法律法规,将庭审过程包括庭审记录过程以及直接影响裁判结果的证据采纳、法律适用等关键环节同时公开,让群众对审判过程、审判结果有全面的了解,从而使群众信任裁判、信赖法院,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受到周强院长的充分肯定。

记者:您认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将会对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产生何种影响,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张立勇:修改后的《法庭规则》对于更好地规范庭审秩序,有效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落实好新修改的《法庭规则》,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不仅仅是按照条文的要求作出形式上的转变,更主要的是审判理念要跟上、要转变。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牢固树立权利保障的理念。修改后的《法庭规则》增加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予以特别保护、刑事被告人受审时不着监管机构识别服、不戴戒具、加强证人人身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等内容,并要求法官不歧视、不偏袒任何一方。这些变化集中体现了修改后的《法庭规则》对权利保障的高度重视,广大法官要主动适应这一要求,牢固树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理念,不管是公诉人还是被告人、律师,本地当事人还是外地当事人、国内当事人还是国外当事人,法官都要一视同仁,不能戴着“有色眼镜”区别对待。二是进一步牢固树立公开司法的理念。修改后的《法庭规则》通过完善现场旁听和增加远程旁听等规定,丰富了公民旁听的途径和方法,并增加了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的内容,回应了新形势下社会公众对知情权的需求,适应了互联网高速发展环境下司法公开的新挑战。这势必要求我们的法官既要从思想上彻底破除司法神秘主义,坚决摒弃怕被人挑毛病、怕出丑的错误认识,勇于公开、主动公开;也要积极适应信息技术革命的新变化,借助现代化、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扩大司法公开的广度、幅度和深度,全方位、深层次推进司法公开。三是进一步牢固树立规范司法的理念。修改后的《法庭规则》规定,法庭内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吸烟、进食,拨打或接听电话;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等。这些内容,既是对诉讼当事人的要求,更是对法官的要求,都体现了法庭的专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官作为法庭的主持人,一定要牢固树立规范司法的意识,不但要注重自身司法礼仪,切实提高掌控、驾驭庭审的能力和水平,还要有效引导诉讼当事人依法有序表达诉求,真正让法庭成为主持正义、明辨是非、宣扬法治的场所。

记者:河南法院将在哪些方面做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适用?

张立勇:河南法院将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新规则的具体要求,并在实践中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确保法庭公正、文明、安全、有序。下一步,要重点围绕以下4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要扎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修改后的《法庭规则》,不管是对律师权益的保障,对证人、鉴定人的要求,还是被告人不着囚服、不戴戒具等,都渗透了人权保障、控辩平衡、无罪推定的重要理念,而这些理念的落实,都必须建立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基础之上。因此,下一步落实《法庭规则》,我们将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切入点,通过落实证人出庭作证、排除非法证据等,加强对侦查权、检察权的监督和引导,增强庭审实质功能,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要全面推行去“犯罪化标签”。虽然我们最早在全国推行刑事被告人“四不”改革,但从全省落实情况来看,目前这项举措还没有形成制度化、常态化。下一步,我们要认真贯彻新修改的《法庭规则》,协调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全省法院全面推行“四不”原则,全面去除被告人的“犯罪化标签”,切实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三要促进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律师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力量,与法官一道,共同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历史使命。对人民法院来讲,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作用,不仅要保障律师依法履职,还要建立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下一步,我们将着重建立六项机制。一是投诉查处机制。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所在法院或者上级法院要及时调查核实,妥善处理,认真答复。二是相互监督机制。法官协会要加强与律师协会的互动,相互选择一定数量的法官、律师担任监督员,及时发现、处理法官与律师交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业务交流机制。采取专题讲座、案例评析、学术研讨和联合培训等方式搭建学术互动平台,培养共同的法律理念和法治精神,增强职业共同体意识。四是联席会议制度。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共同会商重大事件,研究制订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的各项制度,解决法官、律师交流中的各种问题。五是重大决策征求意见机制。各级法院在确定重大改革事项、制定有关审判业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之前,要充分听取、认真吸纳律师的意见、建议。六是业外交往制度。严格约束法官行为,确保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交往保持在合理、规范的范围。

四要进一步拓宽司法公开领域。在持续抓好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网络视频直播、“三同步两公开”的基础上,下一步要重点推进两个方面的公开,一是实现案件审判流程、执行节点信息网上公开,案件进行到哪个环节,当事人凭身份证号和查询码就能随时查询,让打官司群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二是尝试审理报告、合议笔录、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公开。对这项改革,持肯定态度的很多,但反对的声音也不少。肯定的是,推行这项举措,公开司法审判中最核心的环节,能从根本上满足诉讼当事人对案件的知情权,消除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误解和质疑,提高服判息诉率;反对的是,担心会泄露审判秘密,顾虑当事人会把矛头直接指向提出反对意见的法官。应当说,这项举措是大趋势,是深化审判过程公开的有益尝试,总体来看利大于弊。对于这项举措最高法院也给予了关注,我们河南法院要加紧调研论证,力争先行先试,争取有所突破。

记者:您认为人民法院还应该在哪些方面加强法庭规则建设?

张立勇:一是建议进一步落实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刑事被告人上法庭只是接受审判,被判决有罪之前,只是刑事被告人,而非罪犯,除人身自由权因案件侦查的需要被暂时限制外,其他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并未被剥夺,包括自由着装的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应当说,往更深一层看,目前的《法庭规则》规定的“不穿囚服”、“不戴戒具”,还不够彻底、不够全面。在我们的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还普遍存在着被告人以“剃光头”、“坐囚笼”形象出现的情况。这些我们见怪不怪的现象,也是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相违背的。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将被告人出庭“两不”扩展到“四不”,以更好地适应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规定。

二是建议调整刑事庭审布局。我们现有的刑事庭审布局是:在审判台的左右两侧分设公诉台、辩护台,呈外八字形,面对被告人。这种模式是与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相适应的。1996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对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调整,刑事庭审布局却没有作出相应的调整。现有的庭审布局,一方面,不能充分体现控审分离的刑事诉讼原则,给人的印象是,刑事被告人居于被控、审两方共同审讯的位置,是庭审的对象,并非庭审的主体。另一方面,不能充分反映控辩平等的刑事诉讼原则。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是保障刑事裁判公正的前提,但现有的庭审布局中,法官高居其位,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向两侧延伸,既对被告人形成了强大的心理压力,又把被告人与辩护人隔离开来,两者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不能形成辩护统一体。在这种布局下,被告人的弱势地位非常明显,与抗辩式审判模式所要求的“控辩平等、言辞对抗”原则相违背。建议下一步对刑事庭审布局加以改革:将审判席置于法庭的正中后方,辩护人与被告人同席,列于审判席前方左侧,与公诉席面对,实现控辩地位的平等。

三是建议对扰乱法庭秩序罪实行特别追诉程序,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判。近年来,扰乱法庭秩序、聚众冲击法庭的行为十分突出,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严肃性和威严感屡屡受到挑战,但因扰乱法庭秩序入罪的现象为数不多。以河南为例,近3年来仅审理此类犯罪案件3件,判处犯罪分子3人。产生这种情况的很重要原因,在于该罪名的追诉程序过于复杂,导致追诉犯罪不力,损害司法权威、法治尊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核心就是庭审中心主义。如果扰乱法庭秩序的犯罪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打击,势必会影响到庭审中心主义在公民心目中的牢固树立。因此,建议对扰乱法庭秩序犯罪不再沿袭普通追诉程序,即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审理的程序,而设置特别追诉程序,即由人民法院迳行裁判,切实保障法庭安全,树立法庭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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