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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2016-05-16周朗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9期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律规制微博

周朗

摘 要 个人隐私、个人权利在高速发展的网络信息时代受到了威胁,人处于社会之中,似乎是透明的。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类社交软件喷涌而出,微博就是其中之一。网民在利用微博互动的同时,不知不觉侵犯了别人的权利,同时也使自己的权利陷入危险的境地。微博侵权案例日益增长,但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制却没有得到及时的完善,无法同步保护微博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权益。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共分为三部分进行讨论:第一部分是对微博侵权现状的分析;第二部分是对微博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探究,其中包括对微博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分析;第三部分是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提出对微博侵权行为进行相关规制的意见。

关键词 微博 侵权行为 法律责任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小案例:2015年,京东集团正式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王博士的精神家园”的微博博主。此前,被告王某通过微博账号“王博士的精神家园”在网上发布了一系列的微博,其主要内容围绕“京东集团CEO刘强东与章泽天的恋爱是为了公司上市而进行炒作”展开。微博账号“王博士的精神家园”经微博认证为天津商业大学房地产经济学、土地经济学讲师,在其微博发布后,大量媒体和个人转载,使其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造成了公众对京东公司和刘强东本人的评价降低,严重侵犯了京东公司和刘强东本人的名誉。京东是一家在美国上市的互联网企业,并拥有大量的消费者,享有良好的声誉。事发后,京东公司控诉微博博主扭曲事实“刘强东借恋情炒作上市”,不仅侵犯了刘强东个人的名誉权,也使京东公司的名誉受损,更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王某称,刘强东和章泽天都是公众人物,自己是在娱乐新闻中看到他们的有关消息,然后发了微博进行评论只是消遣一下,公众人物也需要承受这些东西。同时王某表示,如果自己是在商业新闻等较为严肃的新闻上看到这些,肯定不会这样做。如今,王某因为八卦需要承受1000万元的索赔,“我感觉我这就是无妄之灾啊,把我卖了都不值这个钱,如果连娱乐事件都不能评论,那以后谁还敢在网络上说话呀,这挺可悲的。”

1微博侵权现状

1.1微博的兴起

微博,全称微型博客,是博客的“迷你”版本,其通过关注机制分享简短实时信息,目前已成为最热门的社交软件之一。2006年,微博鼻祖美国Twitter最先问世。其功能由仅用于向好友的手机发送文本信息到分享各类照片和视频逐步完善,也越来越受大众的欢迎。受Twitter的启发,2007年,王兴创建了中国第一家带有微博色彩的饭否网,随后腾讯滔滔、嘀咕、做啥、follow5等微博产品如雨后春笋迅速涌出。①新浪微博于2009年8月正式进入中文上网主流人群视野,其新颖性、便宜性、原创性、草根性使其迅猛发展,一时之间掀起了一股微博风,微博也成为当年最火词汇之一。短短几年的时间,新浪微博迅速得到网民的青睐。但是,“硬币都有两面”,在它带来好处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问题。

1.2微博侵权原因分析

微博的用户覆盖了各个领域,草根性是其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对于不同话题,每个人都能自由发表自己的看法,但用户的文化程度、价值取向各不相同,于是常常会在思想上产生激烈的碰撞。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但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应以不损害他人权益为前提。但如今,不少网民肆意发布、转发博文,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2.1立法的缺陷

我国现行法中,没有单独对微博侵权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遇到微博侵权案件时,通常引用《侵权责任法》中第三十六条关于对网络侵权的规定。这一规定太过笼统,并且难以为一般公众知晓和理解。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也新增了关于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虚假消息的相关罪名。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国家对网络侵权问题的逐步重视,但它们都零散地分散在不同部门法或司法解释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不利于保护网络侵权案件中的受害人。

1.2.2微博管理体制的不健全

在我国,微博是一种新兴产物,各方面的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在微博用户方面,没有硬性规定他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也无法对其所有“微博行为”逐一审核,判断对错;从微博自身这个服务平台来看,也缺乏相关的监管机构,只有第三方适当对其施加压力,才能更好地督促其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网络氛围。

1.2.3网络风气不佳

前一段时间在微博上出现一组社会主义PS图,风靡网络,很快流传于大街小巷。大多数网民都是带着看热闹、凑热闹的心态,对其进行转发。微博的广告语为“随时随地发现新鲜事”,用户随时都可以分享自己身边的事情,不要求用户有很深厚的文化底蕴,一段简短的文字就可以发布,甚至点一下“转发”即可。实际上,我国网民素质参差不齐,有些行为助长了不良风气,同时在网络上产生了大量的网络信息垃圾。如此一来,公民的权益便陷入了不利境地。

1.3微博侵权的具体形式

微博侵权行为主要来自博主的直接言论,其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其表现形式多样,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论述。

1.3.1微博侵犯人格权

人格权是最基本的法律权利,各国宪法均把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微博侵犯的人格权主要是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在微博上有不少名人明星的恶搞图,还有博主超过限度地评论公众人物致其名誉受损,这些行为都是侵犯人格权的行为。2011年的微博打拐事件也引起了全国的轰动,虽然在短时间内解救出了数名儿童,但通过这种网络传递信息的方式来寻找解救儿童也是对其隐私的泄露,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在文章开头的案例中,被告王某捏造事实发布微博的行为就是对刘强东本人名誉的侵犯。

1.3.2微博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是出于对作品权利人的权益保护而设立的权利,但在信息时代,作品的保护难度越来越大。一段文字、一张照片就足以侵犯他人权益。郑渊洁曾在自己的微博主页上,展示了他与一个名叫“方雨007”所写微博的对比,并称“我写微博一年多,博文几乎一字不改被带V的人拿走署上自己的名字发出,这还是头一次”。微博使用的便利性为著作权的侵犯创造了条件。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体现出作品的两大要素:独创性和创作性。微博是否构成作品尚有争议。目前微博使用门槛低,很多博文没有作品的价值,如“今天天气真好,中午吃饭的胃口也很好”,这类博文缺少独创性,仅仅是生活的记录和简单的心情描述,是大众都可以写出来的博文,不构成作品。因此,笔者认为将符合以上两要素的微博视为作品是合理的。

1.3.3微博侵犯公共利益

在分析微博侵权原因时,提到了网络风气不佳的问题。这方面的微博侵权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散布淫秽、色情、暴力、反动、邪教等信息,以此败坏我们的网络氛围,甚至败坏我们的社会风气,侵犯公共利益。在网络信息时代,上网已经成为很普遍的事情,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去维护网络安全,并营造一个干净、健康的上网环境,这也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2微博侵权责任的承担

2.1微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方面为故意或是重大过失。一种是行为人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将损害他人的权益而仍旧故意为之;另一种是行为人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即行为人有与其相适应的判断能力却没有预见行为后果或预见到行为后果但轻信不会发生导致最终侵犯他人权益。文章开头的案例中,被告王某的主观状态表现为重大过失。首先,作为长期使用微博的用户,王某应该认识到微博信息传播之广泛和迅速;其次,刘强东个人是公众人物,京东公司是极具影响力的公司,王某的微博内容毫无事实依据,王某应该能够预见其捏造事实行为的后果,但其仍作为。故其行为主观要件表现为重大过失。

(2)有侵权行为存在。侵权人将有损他人的信息以文字或者图片的方式通过微博平台发布,或是其他侵权人以转发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侵权行为即发生。但是否构成微博侵权还需要判断其行为是否带来了负面结果。前述案例中,王某通过文字的形式发布微博,并且被大量微博用户转发,在网上传播开来。

(3)有损害结果发生。微博侵权行为常常伴随对人格权的侵犯,因此损害结果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该要件要求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实实在在受到了一定损失,才足以认定行为人的作为是侵权行为。因微博内容有很大的创作空间,如果其内容泛指一个群体而不是针对特定对象,难以确定损害后果甚至没有损害后果的出现,则不构成微博侵权。前述案例中,王某的行为已经造成公众对京东公司和刘强东个人的评价降低,对其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杨立新教授将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中的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总结为四类:直接因果关系论、相当因果关系轮、法律因果关系论和推定因果关系论。前述案例中,京东公司和刘强东最后遭受的损失是被告王某发布行为、微博第三方平台提供服务行为及其他用户转发行为共同造成,单就王某的发布行为难以与损害结果之间建立因果关系。微博侵权行为有自己的特点,综合该案例,笔者认为在微博侵权案件中,对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应该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王博士的精神家园”被微博认定为“V”用户,即用户王某在微博领域是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王某的发布行为,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可以判断该行为将会引起对京东公司和刘强东的名誉侵权。据此可以认定王某的发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2.2微博侵权承担责任的主体的认定

2.2.1微博用户

微博用户是最常见的微博侵权人,既包括微博首发者,也包括微博转发者;既包括个人微博使用者,也包括法人的微博公众号。对于微博首发者,应当严加处理,要把邪恶的种子“扼杀在摇篮里”。微博转发者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转发,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如果是明知而为之,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2.2微博第三方服务平台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关于要求相对人停止侵害的通知书后,应当断开有关侵权链接;而明知某链接是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因此,微博第三方服务平台应当积极履行监督义务,杜绝包庇行为,否则同样构成侵权。

2.3微博侵权承担责任的形式

微博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在微博侵权行为发生后,通常有以下几种承担责任的方式:

2.3.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最常见的做法,就是删除带有侵害性的博文。微博发布者应当删除博文,微博服务平台则应当及时断开相关的链接。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如果明知或应知所连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红旗标准”②的引用和具体化。

由于微博的传播速度极快,并且其信息发布便宜。所以微博侵权行为发生后,微博服务平台必须加以制止,以最快的速度有效防止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刘强东诉王伟一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中也包括要求被告立即删除原博文。

2.3.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责任方式。关于微博侵权损害赔偿方式,我国尚无明确的赔偿方法。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微博的点击量、转发量来量化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再由此确定应当赔偿的数额。

2.3.3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指行为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以取得谅解的一种责任方式。赔礼道歉常用于对侵害人格权的案件中,在微博特殊侵权案中,赔礼道歉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微博上发布博文并持续公示一段时间。案例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请求被告在新浪微博上发表致歉声明,置顶并至少保留90天以上。因为受害人权益受损面向主要群体就是博文发布后的阅读群众,由微博平台引发的侵权纠纷,最后还通过这个平台来消除不良影响,不仅调和了双方的矛盾,也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立法只对网络侵权笼统地规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具体应该怎样承担没有规定,这或许也是微博侵权案例日益增多的漏洞之一。

3微博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3.1现行法关于微博侵权的法律渊源

3.1.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但同时也对言论自由权做出了一定限制,即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时候,必须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前提。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方式也变得多样化,微博平台已经为大众所接受,但其也不得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3.1.2民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中规定了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并第120条中规定了公民、法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受害人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依据,也是微博侵权案件中常用条款。

3.1.3侵权责任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文是我国网络侵权问题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条款,该条款明确了网络服务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并且杜绝网络服务者成为“避风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两种保护受害人的模式为:“通知-删除”和“知道-删除”,即微博第三方平台收到通知后的作为删除以及微博第三方平台知道侵权行为后的作为删除。但是微博第三方平台不能对用户的所有博文进行实质性审查,故微博平台主动发现侵权行为的情况比较少。多数情形下还是先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进行相应作为。

3.1.4行政法规

为了防止国家各领域的计算机系统被入侵或者破坏,防止他人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违法信息的传播和扩散,我国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尽管这些规定在维护互联网秩序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首先其目的不在于规制微博侵权行为,因此不具有针对性;同时,行政法规具有明显的易变性,始终不能形成系统的法规,难以规制具体的微博侵权行为。

3.1.5司法解释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分析》中规定了网络上同一被认定为诽谤信息以实际点击量和浏览次数来量化定刑。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针对网络侵权和人肉搜索等网络热门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司法解释可以针对具体的问题作出规定,但是始终有一种滞后性,并且其分布零散。

3.2我国微博侵权党的法律规制及其他建议

微博虽然在短时间内很快蓬勃发展起来,但其仍属于新生物。“我们正处在一个转换的时代——一个全新的交流时代正在代替老朽的、运转不灵的传播时代。微博兴盛,140字虽然微小,力量却波及全世界,微革命之势已不可逆转。”目前,我国也没有专门的部门来管理“微博事务”,在“微博问题”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必须尽快制定相关法规,努力提高我国网民素质。

3.2.1建立健全的网络法律体系

微博使用门槛低,其用户数不断增加,急需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其规范和监督。目前我国通过条例、办法、司法解释等对网络问题做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对策,但大多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案件,也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应当明确微博用户、微博第三方服务平台以及行政部门三者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听取网络技术人员的有关意见,制定与网络相适应的有效法规,真正实现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并且微博具有即时删除功能,造成举证困难,法律法规中还应当明确微博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尽量减少司法实践的问题。

3.2.2完善相关监管机制

微博行业到底由谁监管,分工并不明确。近些年来,政府也在微博监管方面不断加大力度,但首先应当将责任明确划分。政府要做好引导工作,从宏观的角度进行管理。而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制定严厉的监管办法,微博不同领域的工作,与该领域负责人直接挂钩。此外,还可以提倡公民举报。群众的力量不可小觑,应当利用群众的力量,一同对网络上的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及时制止此类信息的传播,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3.2.3微博网络服务平台的自律

微博平台是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行业自然是本着“服务至上”的精神工作的,但更重要的是有一个“善良诚信人”的心灵。微博平台的自律在遏制不良行为上有着很重要的作用。虽然微博用户量庞大,对每一份博文进行实质性审查具有很大的难度,但有困难不等于放纵。微博运营商是微博的直接管理者,应当加强微博的管理体制,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网络技术水平,主动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不能让微博平台成为一个信息垃圾平台。新浪微博目前也有官方的账号“微博辟谣”来对微博上的虚假消息进行辟谣,例如2012年4月4日,官方账号就发布了一条微博,对某用户中伤他人名誉的行为做出警告,并对其账号进行注销。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但真正实现微博用户的权利保护,微博平台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解铃还须系铃人,微博受大家欢迎,微博运营商也可以自己制定一套网络规则,使用微博,就必须接受一定的规制。

3.2.4提高网民素质,强化网民维权意识

由于微博使用者极度大众化,由此造成使用者的文化素养水平有高有低。此外,大多数网民对待新信息的态度都是:更关注娱乐劲爆新闻而非平淡无聊乏味的新闻。微博给予网民更大的发言空间,大家当然会畅所欲言。但是这并不是媒介最初存在的意义,身处自媒体时代的网民应该正确对待纷繁复杂的信息。政府或微博服务平台应当积极进行宣传工作,加强道德自律,知晓微博侵权的行为及后果,使网民在自己权益受损时能够积极采取措施,也使网民在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能积极保护他人的权益,尽量不发布出带有侵权性质的微博。

4结语

微博注册用户的增长率在下降,但微博用户数量一直在增长。现在正是微博发展的黄金阶段,微博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互联网的优胜劣败,而微博的健康发展更是与网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微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改变,但其同时带来的问题也引起我们的深思。微博侵权是一个新生的棘手问题,笔者通过了解对现状的分析以及对其他学者观点的借鉴,提出了前文的几点建议。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互联网带来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微博侵权问题只是互联网问题的冰山一角。我们身处法治社会,应当运用好法律知识,提高司法水平,将问题减少到最低程度,给网民和社会创造和谐的气氛。

注释

① 【1】“王博士的精神家园摊上大事了,刘强东起诉他索赔800万”,http://www.yangtse.com/gd/2015-04-16/499678.html.【2】 饭否、腾讯滔滔、嘀咕、做啥、follow5均为类似微博的社交软件,在2007年左右先后兴起。饭否在2009年被关闭,后于2010年恢复;腾讯滔滔现与QQ空间合并使用;嘀咕则是在2009年上线,最初是微博客网站,现已成为图片墙网站;做啥CEO牟志坚于2010年表示,由于资金链断裂,将出让做啥网;follow5于2011年暂停服务。

② 所谓红旗标准,是指如果有关他人实际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已经像一面鲜亮的红旗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前公然地飘扬,以至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理性人”或“善良诚信之人”明显能够发现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鸵鸟政策”,像一头鸵鸟那样将头深深地埋入沙子之中,装作看不见侵权事实,则同样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至少应知侵权材料的存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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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王博士的精神家园摊上大事了,刘强东起诉他索赔800万”[EB/OL].http://www.yangtse.com/gd/2015-04-16/499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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