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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实习中的权益保障

2016-05-16储润仪

职业 2016年5期
关键词:实习生权益权利

储润仪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大量在校大学生为了在日后激烈的就业竞争中突显自己,选择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实习等方式积累工作经验。但与此同时,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例时有发生。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全日制大学生纳入法律保护对象范围,因此在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权益侵害问题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大学生打工状况的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大学生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的大学生占86.1%。由此可见我国大学生在我国没有完善法律制度的大环境下,再加上自身维权意识的缺失,实习过程中权益侵害严重的问题,急需引起重视。

一、大学生实习权益的内涵

实习时期的大学生处于管理的“真空”阶段,缺少统一的规定和程序,劳动权益保障机制急需进一步完善。而明确大学生实习的基本权益就是制定专门保障大学生劳动权益制度需要做的第一步工作。

1.基本权益

大学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合法权益。体现在实习过程中的普通权益有以下两点:第一是财产权,即财产所有人有权控制使用其合法财产,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应得实习报酬不得被他人扣留、克扣或者拖延支付;第二是生命健康权,即保障生命安全以及保护身体健康;冒险作业、有毒有害劳动条件等都会损害生命健康权;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实习单位、学校等相关责任人因规避责任而造成实习生生命权受到威胁,应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维护实习生生命权;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安全标准,不得让实习生在有毒有害环境中进行实习(除特殊专业),保障其健康权。

2.实习权

实习权是指未毕业的大学生为就业而获取真实性工作劳动机会的权利。它既是一项受教育权,也是一项劳动就业权,它是公民受教育权与公民劳动权的交集,是两项权利相互交集而衍生出来的一项新的权利。实习权不能脱离受教育权和劳动权而独立存在,而是这两种权利的集合体。从法律根据来看,我国尚没有规定大学生实习的专门立法。实习权益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实习大学生的受教育权。这项权利既是受教育权的具体化,又关系到学生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在性质上是宪法权利。从实习权利内容看:享有参加教学活动并使用实习教育资源的权利;享有国家给予物质帮助的权利;享有实习人身权;享有公正评价与获得资格证书的权利;享有申诉权等。只有按照教学计划需要实习的学生才能成为实习权的实际享有者,而暂时不需要实习的学生的实习权可视为一种期待权。

(2)实习大学生的劳动权。劳动权是涵盖了就业权、劳动保障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和劳动争议处理权等内容的权力体系。从具体权利内容来看包括:平等实习权,即平等地被实习单位选择的权利;自由实习选择权,即自由选择实习单位的权利;劳动报酬权,即对实习工作取得合法报酬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权,即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卫生标准的权利;休息权,即在实习工作中休息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即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等。

二、大学生实习权益侵权现状

据了解,大学生实习期往往变成“盘剥期”,企业单位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延长学生试用期现象屡屡发生;大学生实习期间尚未享受相关待遇,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难以解决;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未签订劳动保障协议书,发生工伤、医疗等事故,合法权益无法获得保障……这些都生实习权益遭到侵害的具体表现。

1.实习关系的认定

在实习现象越来越普遍的同时,实习关系的认定却并不完善。首都经贸大学硕士刘莎的统计数据显示,学校要求学生所在实习单位开具实习证明,单位拒绝开具的比例占 8%,72%的企业都顺利开具实习证明,20%的实习并没有要求开具实习证明。在企业要求学校开具同意学生实习证明的调查中,52%的学生在实习中没有遇到过这类情况,32%的学生顺利开具过学校同意实习证明,16%的学生在开具证明过程中遭到拒绝。

2.实习期劳动权益损害类型

根据张勇在《大学生实习及其权益保障的法律与政策》一书中的数据,大学生在实习中权益被侵犯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工作超时、超负荷体力活位列第一;其次是用工单位不给或拖欠应得的劳动报酬;安全不受保障,出现事故伤害位列第三;实习单位拒绝或不正确作出实习鉴定是第四名;而随着人们素质的普遍提高,人格歧视和侮辱的情况已经不多但仍然存在,位列第五。

3.实习期劳动权益维护意识

首都经贸大学硕士刘莎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在遇到权益侵害时,被调查者中有 47%的人选择与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协商解决,24%的人想向学校求助,13%的人会选择劳动争议仲裁,11%的人认为提起法律诉讼更为有效,更有 5%选择默默承受。

三、大学生实习期权益侵害原因分析

大学生实习权益遭到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社会原因和法律原因。社会原因主要是企业以盈利为目的肆意侵害实习生权益,学校方面对于实习生权益被侵害的不作为,以及大学生本身维权意识不强也是一方面原因。

1.社会原因

(1)高校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严重脱钩,传统就业领域实习和就业岗位供应不足。由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就业市场呈现供过于求的态势,人才市场需求变化很快,而大学身培养周期较长,许多高校难以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较为明显。

(2)参加就业实习的大学生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在现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对实习大学生没有专门的规定,也没有将其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大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不为就业实习的大学生缴纳医疗、人身等基本保险,使他们相对于正式就业人员来说处于弱势地位。

(3)大学生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 实习期间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处于劣势, 这使得一部分学生在受到侵害后, 较少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的甚至并未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2.法律原因

(1)专门立法不足。当前,我国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立法在国家层面为空白,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的实习问题属于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带”, 同时, 国家的有关规定中对校外兼职和实习环节的约束太少, 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大学生实习期权益受损无法可依。

(2)现行法律文件评析。2009 年《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规定实习单位只能雇用参加学校组织实习项目的在校生,如果不通过学校,直接招用在校生将受到处罚。该条例涉及廉价使用学生工的处罚办法,旨在遏制以实习名义恶意廉价使用学生工现象保障实习生权益,但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实习已经不限于学校组织的单一形式,因此该条例应适当调整以符合当前多样化的用工形式。

2010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就业见习条例》是我国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之路上的里程碑,是首次单独成立的地方性法规。该法规从大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关系入手,加强学校管理制度,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实践中该条例的可操作性还有待提高。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对全日制学生实习问题所做的诸多规范十分引人关注:首次将实习生纳入地方劳动合同法保护范围。虽然仅涉及一个法条,但是却包含了几点重要的全日制大学生实习期劳动保障标准:如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报酬、意外伤害等。

(3)适用现有其他法律困难。首先,《教育法》未建立完善的实习管理制度。我国《教育法》第42条仅对学生享有的申诉权、诉讼权等程序性权利作出规定。第53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而对合法权益包括哪些内容并没有规定,也没有对实习生在实习教学过程中的权利作出任何的规定。

其次,在《劳动法》中未被纳入调整范围。从《劳动法》角度,大学生实习并没有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根据《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虽然没有直接确认高校实习生,但高校实习生作为我国公民,显然是宪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相应的劳动权利。

再次,《民法》选择性适用基本原则。从民法角度分析,实习大学生在实习中受到意外伤害,虽然不能按照劳动案件来处理,但并不意味着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应当由其自己负责。《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四、法律制度构建

1.出台实习专门立法,完善实习法律体系

要彻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大学生实习权益受侵害问题,还是应该由国家出台一部统一的法规,把大学生实习权益列为确定的保护对象。内容主要包括:明确大学生享有获得公平实习机会的权利,建立大学生实习协议制度及实习报酬补助制度,确定大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制度及赔偿制度,建立相关奖励、合作以及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监管机制等。各地方则根据区域特点及现实情况,在此统一立法之下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2.政府以法规形式确保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早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其热度更是有增无减。大学生是享有宪法保障的劳动权的主体,构建保障大学生劳动权益的劳动关系体系可由教育部制定行政规章试行。具体可从劳动合同的签订,规定最低薪酬、最高工时制度,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规定,为大学生实习建立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障机制。

3.运用多种途径,完善实习权益救济制度

实习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实习单位往往认为不是工伤而拒绝赔偿,高校则称属于校外事故,也不愿意承担责任,再加上实习生在现实中举证困难,其权益很难得到切实维护。要解决此问题,一是可以采纳某些学者的建言,实行强制实习保险制度,要求高校对大学生实习风险进行投保。如果可以排除校方责任而是实习单位的责任时,由实习单位承担;如果不能排除校方责任,或无法分清校方与实习单位的责任大小时,适用连带责任;如果无法确定责任,则由保险公司补偿。二是建立专门的实习事故和纠纷解决机制:首先,高校要科学管理学生实习,保持信息反馈渠道通畅,一旦实习生发生意外事故,校方可以第一时间介入,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救济;其次,由政府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设立大学生实习纠纷调处机构,专门处理大学生实习产生的纠纷和申诉。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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