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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與所有制

2016-05-15李錫厚

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 2016年0期

李錫厚

“均田制”與所有制

李錫厚

“永業”原稱“世業”,後避唐太宗李世民諱改,它是中國古代不動産的統稱,專指“田宅”。《後漢書》卷五七《郭丹傳》載:

(范)遷字子廬,沛國人。初爲漁陽太守,以智略安邊,匈奴不敢入界。及在公輔,有宅數畝,田不過一頃,復推與兄子。其妻嘗謂曰:“君有四子,而無立錐之地,可餘奉禄,以爲後世業。”遷曰:“吾備位大臣,而蓄財求利,何以示後世。”在位四年薨,家無擔石焉。*《後漢書》卷二七《郭丹傳》,中華書局,1965年,941頁。

范遷的數畝之宅包括房屋及其周圍的園地,統稱“宅”或“園宅”。由於土地公有制長期存在,其後又有私有與公有並存的均田制,在這樣的社會歷史條件下,“宅”與“田”的所有制性質是有區别的: 園宅以外的農田並非一直都是世襲的私産。即使是“永業田”,其所有權也與園宅不完全相同。只有園宅以及用於營運的碾磑、邸店之類的建築物,其所有權纔與不動産類似*《唐律疏議》卷一二《户婚律》“疏議”曰:“口分田,謂計口受之,非永業及居住園宅,輒賣者,《禮》云‘田里不鬻’,謂受之於公,不得私自鬻賣,違者一畝笞十,十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賣一頃八十一畝即爲罪止,地還本主,財没不追。‘即應合賣者’謂永業田家貧賣供葬及口分田賣充宅及碾磑、邸店之類。狹鄉樂遷就寛者,准令並許賣之。”岳純之點校《唐律疏議》,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203頁。口分田可以賣充宅及碾磑、邸店之類,永業田依此變賣當更在允許之列,但是以口分田置换永業田是不被法律允許的。因此在法律上,園宅及碾磑、邸店之類是視爲同一類不動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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