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企业:拒付劳动报酬的刑事风险
2016-05-15法人陈鑫范
法人 2016年10期
文 《法人》特约撰稿 陈鑫范
建工企业:拒付劳动报酬的刑事风险
文 《法人》特约撰稿 陈鑫范
恶意欠薪行为在建筑施工行业时有发生,恶意欠薪行为的入罪则体现了深刻的时代背景。目前,司法裁判已经对于本罪的犯罪主体、代付行为的定性以及构成要件的认定上达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
2016年初,国务院颁布《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提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但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较突出,并且提出了若干举措。
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建筑施工企业普遍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在融资端表现为非法集资高发,在支付端则表现为欠款欠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标志着恶意欠薪正式入罪,企业拖欠薪资的民事责任可能演化为刑事责任。
立足于这样的大背景,笔者通过对相关案例的考察,进而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的分析,归纳司法判决的倾向,并提示相关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设立的罪名,《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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