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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 效率取向的诉讼制度

2016-05-15法人张建伟

法人 2016年10期
关键词:制度

文 《法人》特约撰稿 张建伟

辩诉交易: 效率取向的诉讼制度

文 《法人》特约撰稿 张建伟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又称“认罪协商”,本为英美刑事司法中的制度与做法。辩诉交易的价值在于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可以减轻检察机关的证明负担。

辩诉交易制度能否引入中国,尤其是基于反腐败的需要,能够将该制度率先应用于我国职务犯罪侦查领域,是一个研究价值很高的课题。

诉讼效率的救命稻草

20世纪70年代后,辩诉交易被接受为一项合法的制度,此前在美国已经存在很久。

在中世纪后期和文艺复兴时期,英国的法院不鼓励进行有罪答辩,这一做法曾经被认为比欧洲大陆优越,那时在欧洲大陆,自白被认为是“证据之王”,而且刑讯和虚假的赦免允诺常常被用于引诱被告人去供述。在那里,单一证人的证词或者任何数量的情况证据都不能保证给一项严重的罪行定罪。因此,自白就成为大量案件中给被告人定罪的关键,这导致官方使用不寻常的手段去获取口供。从一定意义上说,今天的情况已经不同了。英美国家的司法与欧陆国家的司法相比,在证明方法上远为形式化、花费大得多,并且更为耗费时日,围绕审判过程形成的对权利的精密保障为辩诉交易的盛行提供了压力来源。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世纪70年代确认了辩诉交易的正当性。1970年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布雷迪诉合众国案件做出裁决,承认辩诉交易的合法地位。法院的裁决指出辩诉交易“在刑法和刑事司法中由来已久”的事实,并且认为认罪协商以后检察机关对指控进行调整,符合刑事程序的本质而且符合人们的较高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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