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诉韦德案:选择权与生命权的较量
2016-05-14周清泉
检察风云 2016年4期
周清泉
美国一直号称是世界上最开放、最自由的国度,但是在美国,一个孕妇堕胎可能面临着牢狱之灾。每当提到孕妇堕胎问题,支持者(pro-choice)和反对者(pro-life)都会从伦理道德、宪法原则、宗教和医学等方面雄辩一通。美国的历届总统和政客在竞选的时候,也得让公众知道自己在堕胎问题上的态度。
1973年的罗诉韦德案,使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也卷入其中,使堕胎问题成为美国行政、司法中永恒的话题。支持者和反对者的鲜明态度,也是几十年来选择权和生命权的漫长较量。
法律禁止和孕妇选择
在美国历史的前期,堕胎并不是一个问题。根据英美普通法的传统,在妊娠的4-5个月,堕胎是允许的。但是从19世纪开始,医学界为了防止不断增长的私人黑诊所的堕胎行为,开始呼吁政府推动立法禁止堕胎现象。
1969年,美国德克萨斯州21岁的女招待诺尔玛·麦克维不慎怀孕。她本人薪水微薄,无力抚养孩子,而且她压根不知道孩子的父亲是谁,麦克维就想去堕胎。但是当时德克萨斯州有禁止堕胎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除非是为了保护母亲的生命”,任何人不得堕胎或者协助他人堕胎。慑于法律规定,没有医生愿意冒着声誉被毁和被起诉的风险帮助麦克维进行堕胎手术。
在走投无路之时,麦克维谎称被人强奸而意外怀孕,从而获得律师的同情和帮助。1969年正值美国民权运动的高潮之际,当时美国流行性解放,很多青年男女在享受的同时,也不知不觉埋下了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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