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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患者协商,医院使用昂贵药品,合理吗?

2016-05-14

中国社区医师 2016年5期
关键词:马某财产损失医疗事故

2014年7月,35岁的患者马某因恶心、呕吐、头晕、头痛等不适症状到北京市某医院治疗。治疗当天,医生给她做了颈部磁共振检查,并进行了其他诊治。1周后,该医生根据检查结果,在使用麻醉药物利多卡因后,为她进行了颈椎部位的神经阻滞治疗,治疗费用为2万元。但治疗后,马某病情不仅没见好转反而加重。1个月后,马某再次来医院就诊。医生认定其患有颈、腰椎间盘病变,没有跟她商量就使用最昂贵的治疗方案再一次对其进行腰椎部位神经阻滞治疗,治疗费用为5万元,导致马某负债累累。医院可以不和患者商量就使用最昂贵的药品吗?医院怎么做才合情合理?

医院事先未和患者沟通就使用最昂贵的药品,导致患者财产损失,这虽不是医疗事故,但也是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因此案例中,医院使用最昂贵的药品,导致马某财产损失的行为,不是医疗事故。

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3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本案中,医院未经马某同意就用最昂贵的药品进行诊治,属于过度医疗行为。故马某可以就过度治疗的侵权行为起诉该医院,进行索赔。

李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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