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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假离婚”现象的原因及对策

2016-05-14张梦喜

法制博览 2016年5期
关键词:负面影响对策分析

摘要:近年来,各大新闻媒体集中报道了关于“假离婚”这一现象,令人费解的是这种与政策挂钩的“假离婚”现象竟然愈演愈烈。为了买房子、卖房子、取得低保指标等,甚至现如今为了孩子上学,“假离婚”成为了更多人解决各类问题使出的不得已的绝招。如果为了孩子上学而迫不得已选择“假离婚”的方式,对社会和家庭都会造成极大的伤害。

关键词:“假离婚”;负面影响;执法困难;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80-01

作者简介:张梦喜(1989-),女,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环境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择校假离婚”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政府监管缺失

首先,婚姻自由是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且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然而“择校假离婚”往往不是感情破裂,反而是感情更好,这种情况造成相当大的执法困难,有关部门无从查证。其次,义务教育阶段取消择校,不实行教育资源配置的均衡化,只抓就近入学,这就是政府失职。最后,不少家长为孩子办理入学出示近期才办理的离婚证,有的甚至还是登记前一天才离的婚,而入学登记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也无法干预,这也足以说明政府监管的缺失。

(二)教育资源分配不均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兼顾当地生源和外来生源的双重利益,坚持刚性政策固然必要,但是,人文关怀也不可或缺。而现如今,优秀的师资力量大多集中在繁华的都市,偏远地区或者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滞后,无法吸引大量优秀的教师。再加之家长的“望子成龙”心理作祟,几乎所有的家长都希望子女不低人一等,因此这样突破政策限制,争取到的更好教育,也许已是对孩子形成了不可逆的心理伤害。

(三)异地打工子女上学难

现在,许多经济水平较高的大城市都会有大量的异地农民工外来打工,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也就成了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头等大事了。政策的各种限制或者面对高昂的借读费,使得外来务工的家长们束手无策,选择钻政策的空子“假离婚”,貌似是最容易实现的方式。因此家长们面对子女上学难的问题,提出“假离婚”让孩子接受较好的教育就理所当然。

二、“择校假离婚”现象的负面影响

(一)对社会的影响

现代社会扑面而来的离婚率,使得现在社会年轻人的恐婚心理日益严重,不同程度也代表了国人的幸福指数在下降。婚姻自由绝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恶意的利用“假离婚”手段规避法律规定,同时也是对我国法律制度的破坏,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这种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的调整,也要受到道德的谴责。

(二)对家庭的影响

父母是下一代成长的榜样,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如果父母为了给孩子读一个好学校就“假离婚”,会给孩子心灵留下怎样的烙印?家长们只顾从学校获取优质教育,却忽视了自身对孩子道德品质以及价值观形成的作用,这将影响他们的一生。夫妻双方在这种极端付出的情况下,得不到预期的回报,就会出现当事人双方矛盾激化的情况。从而致使双方假戏真做,形成家庭的真正破裂,乃至社会不安定隐患。

三、“择校假离婚”问题的对策思考

(一)政府加大对“择校假离婚”现象的惩处力度

为了惩治“假离婚”的行为,应尽可能执行《义务教育法》中对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要求的:“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以及“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其次尽快修改《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加惩处任何原因下的“假离婚”的条款,如夫妻双方为达某种目的规避政策法律的合意离婚,均视为无效。

(二)政府对教育资源平均及对离婚行为的监督

首先,政府应该下定决心,向人民承诺如何实现教育公平,限期解决校际差距过大的问题。对教育师资问题上统一调配,不以学校重点等级划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其次,政府应该出台更加严谨的离婚手续,并且对于学生报名登记和家长离婚日期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并且对出台的政策要有明确的解释说明,有可能的话也应该利用媒体的宣传作用,大力宣扬使得家长们都能够理解政策的实施,进而支持。教育主管部门也应该因地制宜制定并完善相关政策,使得政策的出台不片面、不单调、不死板。

(三)政府对异地打工子女入学问题的重视

异地打工逐步成为一个城市的主流,而打工子女也成为不得不考虑的话题。留守儿童所出现的问题层出不穷,孩子的教育又是最为棘手的问题,单单是政策限制就让诸多家长束手无策。所以我认为此种现象要想得到根治,就要当地政府支持和帮助打工者尽量选择本地较近的地区工作;其次要通过媒体大力宣扬一些民办的打工子弟学校,提高师资力量,健全硬件设施,使得打工子女同样能够享受公平的教育;三是政府政策的偏向,打工子女严格讲属于弱势群体,政府的政策偏向是理所当然的。

针对家长为孩子“择校假离婚”的现象,社会大众必须要客观辩证的去看待,我们当然不支持这种做法,但仅仅斥责“可怜天下父母心”的家长也是于事无补的。我认为,归根结底还是政府的政策补漏最为关键。对于不同的地区教育体制来说,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不同的适应政策;对于教育公平原则来说,教育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力度客观统一的调配师资。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地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全面地公平地发展,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李慧玲.解说当代“假离婚”现象[J].法制博览,2013.10.

[2]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

[3]吴洪.对离婚不能没有限制[A].婚姻法修改论争[C].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4]王猛.假离婚现象调查——资源分配不均婚姻工具化隐患重重[N].法治日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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