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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音壁

2016-05-14卜新国

中国新农村月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学生

卜新国

编读热线:010-57287129

往来邮箱:zgxncyk @163.com

大学生合伙创业,不得为多占利益随意踢人“出局”

编辑同志:

大学毕业后,我与有着同样想法的同学陈某、林某,通过向亲友筹措和银行贷款,各自出资20万元,合伙开办了一家公司。凭借各自所学知识,经过连年的摸爬滚打,公司渐入佳境,不仅利润颇丰,规模也不断扩大,甚至还在同城、外地共开了6家连锁基地。两个月前,陈某和林某却提出要我退出合伙,理由是公司能够做大做强、形成气候,全是他们的功劳。而我虽然没有什么过错或给公司造成损失,也不存在约定的必须退伙的情形,但却能力不足,社会关系有限,一直等同于他们养着我。如今,他们已经无法继续容忍下去。我知道这只不过是他们要我“出局”的借口,真正的目的是想“过河拆桥”式的多占利益。见我坚决拒绝,他们又于近日未经会议决定,便口头宣布将我除名,并不让我染指公司的任何事务。请问:他们的做法对吗?

读者:黄乐萍

黄乐萍读者:

陈某、林某的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陈某、林某无权强行让你“出局”。一方面,鉴于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入伙、退伙、除名等都有着详细的规定。其中的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已经将除名的法定事由作出了明确限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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