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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纳入法定公文之可行性探析

2016-05-14黄光淼

办公室业务 2016年5期

黄光淼

【摘要】公示作为一种常用的党政机关应用文,有着不同于其他应用文的特质,但却没有被2012年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列入法定公文中。本文旨在通过对公示本质的界定、基本结构、基本特征、公示使用的现状与公示列入法定公文文种的适用性5个方面来探讨公示纳入法定公文文种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机关应用文;法定公文;公示

一、公示本质的界定

(一)公示与公示制度。公示是为适应公示工作制度产生的党政机关或团体的应用文种之一,主要用于发布公众需要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如:党政干部队伍选拔、法律法规发布、收费公示、审计公示等,涉及公众、集体利益的信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方式,向社会公布,以引起公众的关注、监督和反馈。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公示事项加以调整和变更。

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的目的,就是让公民了解决策的内容,便于让公民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这一制度实施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因此,公示的内容往往是比较重要又备受公众关注的事项,发文旨在体现发布行为主体的公开性和民主化,广泛征询有关方面和人员的意见,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因此,公示必须做到真实完整,将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如实全面予以说明,不掺杂虚假和浮夸的成分。否则,将失去公示的应有之义,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示制度背道而驰。

(二)适用范围。公示适用范围广泛,使用频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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