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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2016-05-14王爱华刘杰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5期

王爱华 刘杰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依法治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政方针。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由原监所检察工作发展而来,是对监所检察工作的继承、创新和发展,如何进一步明确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系的范畴、把握监督重点、建立完善制度机制,具体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事执行 强制措施 强制医疗

2015年年初,经报中央编委批复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监所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机构,这是新形势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布局的调整,是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工作理念的重大转变,是对监所检察工作的继承、创新和发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将刑罚、拘禁性刑事强制措施以及特殊刑事处遇措施强制医疗等三大执行监督职责统一划归监所检察部门承担,体现了统一刑事执行监督的理念,拓展了传统监所检察的战略空间,对重诉讼、轻执行的观念转变以及监所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与此同时,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类法律的快速发展与刑事执行类法律的严重滞后、刑事执行监督业务范围的迅猛拓展与工作力量、体制机制、执法保障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如何进一步明确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系的范畴、把握监督重点、建立完善制度机制,研究解决制约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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