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比研究(第一辑)
2016-05-14杨晓峰
长江蔬菜·技术版 2016年5期
杨晓峰
“在线律师”:
各位朋友大家好,尽管您们分别提出了问题,但由于涉及到的问题都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有关,故我欲分三辑给朋友们介绍,所有的观点均是非官方观点,只是给朋友们用作学习和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参考,有些观点还有待证实。
第一辑为朋友们重点介绍新修订《种子法》的价值取向和原则,第二辑为朋友们重点介绍新修订《种子法》的亮点和热点,第三辑为朋友们重点介绍新修订《种子法》与原法条款的一些主要区别,本文为第一辑。
先简要介绍一下《种子法》的立法史。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颁布施行中国第一部《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对《种子法》进行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种子法》进行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对《种子法》进行修订。新修订的《种子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种业政企分开,优化行政管理,强化种子企业竞争能力建设
现在,全国农业种子管理机构近2 700家,90%的涉农县区都有种子管理机构,政企、事企基本分开,但种子管理机构和大型种子企业同属一个主管部门的现象仍然存在,解决种业事业政企分开是《种子法》修订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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