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养老“入托”纠纷的解析与应对

2016-05-14王栋

检察风云 2016年5期
关键词:活动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院

王栋

对于年迈或生活无法自理的老人来说,“入托”无疑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可以得到专业的护理和照顾,但目前涉养老机构纠纷日益增多,引发了公众对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担忧。下面,笔者通过几个案例咨询进行一下法律分析。

与养老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我父亲自2012年7月中旬开始入住一家养老院养老。2015年2月1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我接到养老院电话,被告知父亲在养老院内摔倒。我急忙赶到养老院,发现父亲没有被送往医院反而已经被搬至他所居住的房间内。我当时检查了一下我父亲,发现摔伤比较严重,就急忙打电话叫了救护车,才把父亲送去了医院,而那时距离父亲摔倒已经过去了几个小时。我询问过养老院,他们称我父亲在活动室门口不小心摔倒,但是摔倒时却无看护人员在场。我父亲摔倒之后,看护人员才前往,也没有采取正确的急救措施,等家属赶到后方拨打120,养老院存在失职、不负责任的行为。并且我发现活动室门口的门槛金属压条已经严重损坏,容易绊倒老人。事发后,养老院才修复了活动室门口的金属嵌条,并在走廊和活动室内安装了监控设施。

我们就赔偿事宜一直协商未果。鉴于养老院存在未能提供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事发时看护人员失职离守、事发后未及时对我父亲采取施救措施等过错,我要求养老院赔偿我父亲因受伤而花费的医疗诊治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营养费用、护工费用、交通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但是养老院辩称,我父亲自2012年入住养老院后一直得到周到照顾。事发时,我父亲从自己的房间里走出,在走廊里摔伤。当时,护工正在给其他老人洗澡,得知我父亲摔倒后立即赶到现场,并立即电话通知家属,不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活动室门口的金属嵌条确有轻微损坏但并无安全隐患,且我父亲并非在活动室门口被金属嵌条绊倒摔伤。综上,我父亲属于意外摔伤,根据一级护理的要求,养老院不需要负责,也不承担赔偿费用。那么养老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若是承担,责任范围有多大?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您的描述,老人是在养老院活动室门口摔倒,虽未明确其原因是否为活动室门口金属嵌条严重损坏导致,但作为正常经营的养老院,对入住其养老院的老人理应负有与护理等级相匹配的护理责任,以及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根据您所在省市的相关行业服务标准进行看护时,养老院应充分注意到老人的智力、意识、身体状况的特点与潜在风险,从而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然而根据您的描述,养老院在老人摔倒时并未有看护人员看护,而且在之后的救援措施行为中也未即时拨打医院救助电话,存在过失行为。因此,对本次事故所致的损害,养老院负有一定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养老院理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老人可前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情,确定其伤残程度,由此来向养老院请求相适应的精神损害费的赔偿。

与养老院和第三人侵权责任纠纷

我生于1940年,因年事已高、身体不便,长期在养老院居住,由养老院照顾、看护日常生活及身体健康。2015年8月2日下午,我在养老院入住期间,看见同样住在养老院里的老王和老李正在下棋就前去旁观。谁知道,老李偷偷藏了一枚棋子在手里使得老王输了这场棋局。老王又是一个暴脾气,看到这种事情火气一下子就上来了,争着吵着要老李赔礼道歉,老李不肯两个人就吵起来了,还有动手的趋势。我看到后就上前去劝解,让老王消消气不要计较。老王根本没听我的,还以为我帮老李作弄他,就推了我一把。我这一大把年纪哪里经得住推搡就被推倒了,当场就感觉自己骨头断了。

在这一过程中,都没有养老院的人出来帮忙,后来大家叫来养老院里的人才匆匆忙忙把我送去医院治疗,结果发现这一推造成了我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合并小转子撕脱的严重伤害。这个事故的发生,不仅花费了我巨大的医疗费用,也让古稀之年的我承受巨大的身心伤害。我认为,老王的推搡行为直接导致了我的骨折和损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对我承担赔偿责任;而养老院作为平常照顾、看护老人们的机构,应该及时出面制止而没有制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损害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养老院方面一直声称,我是能够自理的老人并且所交的费用是属于最低的护理级别,养老院对能自理的老人提供的服务只是每天打扫房间、洗衣服;而且我的损害行为是因为老王的行为导致的,养老院不承担责任。我是否可以请求养老院承担责任并赔偿?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您的描述,您在养老院期间,因为目睹其他两位老人的争吵上前劝解而被推倒,导致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以及合并小转子撕脱,属于健康权被侵犯的情形。侵权行为实施人即老王,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而养老院作为为老人提供养护、寄养服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养老院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您的描述中,这一系列争吵和事故发生期间,养老院没有看护人员进行制止维护,在您摔倒之后也没有及时出现救助,违背了其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养老院所声称的“由于是能够自理的老人并且所交的费用是属于最低的护理级别,不应该承担责任”之表述,不能成为其免责事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您可以请求养老院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包括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与养老机构的服务合同纠纷

2014年7月21日,我與一家养老机构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至2015年7月20日。合同约定我需要办理养老院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卡,并交纳10万元的合同预付金。该合同预付金不计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不予返还,合同期满后扣除相关费用后返还我。在合同期内,我在养老院共消费了49557.2元。现在合同已经到期,我多次到养老院处要求其返还卡内余额,但是养老院拒不返还。养老机构辩称,与我签订服务合同并收取费用属实。签订合同后,也一直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但由于机构内部系统被非法侵占,对于消费额度无法进行确认。所以养老机构虽然同意按照合同的约定终止合同,但是退还金额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无法返还。我是否有权请求养老机构赔偿?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您的描述,您与养老机构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为无名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经过您与养老机构的一致协商约定了届满日期,现如今你们之间的服务合同已经期满且没有续订情形,您提出合同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合法请求,理应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合同中“合同期满后扣除相关费用后返还”之内容,只要合同期间届满,养老机构就应当返还相关剩余费用。现如今,您与养老机构合同期限已满,根据合同内容规定,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养老机构有义务返还剩余未消费的金额。而至于退还金额,应根据证据核实后确认。养老机构所称“退还金额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无法返还”之理由,不能免去其应返还之义务。

猜你喜欢

活动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院
8个教室
日本Sakuragien-青森养老院
把幼儿园搬进养老院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文艺活动掠影
有多少钱才能住进养老院
老太太养老院
活动室不同区域的布置
活动室隔断
关工委主任五四建文化活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