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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作弊法律责任审视

2016-05-14姜晨晖马焕灵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16年5期

姜晨晖 马焕灵

摘 要 高考作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五个方面。高考作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种类。高考作弊法律责任的归责必须遵循责任法定、因果联系、责任相称、责任自负四大原则。应加强高考作弊法律责任的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四项工作以实现高考作弊责任的有效追究。

关键词 高考作弊 法律责任 追责

2014年辽宁省本溪市高级中学1000多名学生参加高考,其中获得体优生加分者高达87人,引起众多考生及家长的关注与质疑[1]。2014年6月,媒体曝光了河南省杞县、通许县高考替考舞弊案件,经河南省招生办查实,2014年的河南高考中,共有165名考生违规,127人参与替考[2]。这两起案件,采用的虽然是不同的作弊形式,但其实质都是非常严重的作弊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高考作弊现象屡禁不止,局部地区还有泛滥之势,究其原因必然有社会诚信的缺失、教育观念的落后等主观原因,但是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高考作弊行为在法律上存在空白,惩罚力度不够。另外在我国,对于组织替考、参与替考,以及其他形式的高考作弊行为,还存在着罪与非罪的争议。从社会群体的关注度、高考对于考生及其家庭以后生活的影响程度等各方面来看,高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面对愈演愈烈的高考作弊现象,这其中都涉及哪些法律责任主体,而这些主体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又该通过怎样的法律责任路径来承担责任,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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