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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通关制度的比较

2016-05-14裴雨晴

科学与财富 2016年6期
关键词:进出境通关海关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商业模式有B2B、B2C、B2B2C和C2C等。据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显示,全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从2009年的0.9万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3.1万亿元,增长速度已超过30%,而2013年传统外贸增长率仅为7.6%,由此可见,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中国进出口贸易增长最快的领域。此外,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也逐年上升,2013年超过10%,预计到2016年这一比重会再增加一倍。据统计,目前我国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外贸企业已超过20万家,企业平台也已超过5000个。

一、中美澳加欧盟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制度比较

(一)通关申报制度比较

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海关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申报方式,主要由商品价值和运输方式决定,可分为正式报关和非正式报关(美国)、正式申报和低值货物自评申报(澳大利亚)、正常申报和低值货物申报(加拿大);欧盟海关则要求通过跨境网购进口商品必须如实申报品名、性质和价值;中国则以商品进出境时海关确定的进出境目的为准,结合进出境运输方式对货物和物品分别适用不同的报关程序。此外,各国都规定跨境贸易进口商品必须符合各国对禁止和限制性商品进口以及相关许可证等方面的要求。

美国海关规定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入境商品可分别以邮递、快件或货运方式出入境,且当所购出入境商品价值超过2500美元时,相关交易方必须以正式进出口方式向海关报关和清关。但是,若所购出入境商品价值未超过2500美元,则相关方可以非正式进出口方式清关,此时海关负责准备相关文件,如确定税号和税率。此外,与具有商业属性的入境商品不同,个人使用的入境商品可不受配额限制,而且若跨境购买的邮递包裹的报关价值低于200美元,清关时不需任何文件。

加拿大海关也规定当入境商品价值不超过2500美元时,加入"低值货物运输项目"的快递公司可通过提供一揽子最少文件而获得加速清关。澳大利亚海关规定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入境商品无论以货运(空运、海运)或邮递方式入境,超过1000澳元的商品应正常报关进口(不论是否个人使用);不超过1000澳元的低值商品若以货运方式入关,货运公司应以自评清关(SAC)方式报关;若以邮递方式入境,则海关直接清关,如表1所示。

我国海关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的进出境管理,分为物品和货物两类,并根据其进出境运输方式,适用不同的申报方式。(1)对于B2B模式下的进出口货物,适用一般货物的通关程序;(2)对于B2C和C2C模式下的进出境货物、物品,以快件形式进出境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根据海关确定的进出境目的,分别适用进出境快件KJ和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方式;以邮件方式进出境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根据进出境目的,分为商业性邮件和个人邮寄物品两大类,分别适用货物和物品两种通关程序;(3)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分别适用货物或物品的申报方式。

(二)进口环节税费比较

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欧盟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涉及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费,其适用的税率、免征额以及税负的计算与一般贸易进口商品基本相同;中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则涉及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税和个人邮递(快件)进口物品的进口税,如表2所示。

美国和加拿大2500美元的规定仅涉及进口货物的通关要求,并不涉及进口环节税的减免。欧盟海关规定进口商品完税价格不超过150欧元的,免于缴纳进口关税(酒、香水和花露水以及烟草和烟草制品除外);对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欧盟各国也有不同数额的起征点。澳大利亚对于价值1000澳元以下的商品,不论其进口用于商业目的还是个人自用,也不论其以何种运输方式进口,均无需缴纳进口关税、商品与劳务税(GST)和其他税费(如表2所示);中国以货物和物品为区分而制定的免税限值(额度)及进出口税费缴纳等规定相对繁琐,海关的征管成本、企业或个人的遵从成本都较高。另外,对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退运货物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税费的处理,澳大利亚海关规定:如因消费者认为货物不合适、不喜欢等原因,且已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费的退运货物,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可退还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费的情形。但是,如将进口货物复出口,在特定的情况下,有权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关税。

二、对我国海关制度的思考与启示

为更好地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和规范海关管理,海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提高管理手段和技术水平,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优化通关流程。

(一)创新、完善邮递商品和快件管理制度

以个人购买者为主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其进出境商品具有相当的个人物品特征,但也有部分商品具有再销售的贸易货物属性。虽然海关总署2014年第56号公告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商品的个人物品属性,但也增加了不法分子利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政策,通过化整为零的"蚂蚁搬家"方式来逃避进口税收征管的可能,这显然不利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此外,这种以货物贸易方式批量进口,进入保税监管区域或场所后又根据订单按个人物品属性进行清关和缴税的模式,会对一般贸易方式造成不利冲击,从而影响我国进口贸易结构调整和良性发展。因此,海关有必要改变基于个人物品和货物区分来给予通关便利的方式,适当借鉴美国和澳大利亚海关的做法,根据所购买的进境商品价值来适用不同的通关和管理模式,从而使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特别是小额贸易商品获得更多税收和通关便利。

(二)逐步发展与海关联网的跨境贸易

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相关平台为海关收集和获取信息提供重要技术支持,而目前,上海等城市的相关平台虽各具特色,但并不是真正意义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没有充分发挥其快速通关和信息收集优势,所以,海关应逐步拓展这些平台功能,完善通关模式,实现涵盖所有进出口模式下的在线购物、报关报检、缴税和退税、结汇以及物流监管的全方位信息化。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特点是中间环节减少给交易双方带来的价格与速度优势,所以与海关联网平台应以更全面和完善的服务,提高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通关速度,吸引更多企业和消费者加入这些平台。

文献资料

[1]鄂立彬,黄永稳.国际贸易新方式:跨境电子商务的最新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4(3)

[2]来有为,王开前.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形态、 障碍性因素及其下一步[J].改革,2014(5)

作者简介:

裴雨晴 (1988-),北京人, 研究生, 研究方向: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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