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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标题党是危害新闻真实性的毒瘤

2016-05-14朱巍

民主与法制 2016年6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诚信信息

朱巍

转载或转发的便捷性是互联网传播的重要组成方式,基于对用户关注度的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载新闻信息时,更倾向于对原有标题进行所谓的“加工”,这就形成了互联网信息传播所特有的“标题党”传播模式。

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出现后,用户对新闻的选择性关注和深入了解,绝大多数都是通过标题进行筛选。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时政经济类信息的转载,为了避免信息传播的“雷同”,吸引更多用户的点击,也更愿意使用“耸人听闻”“抓人眼球”“轰动效应”的标题。在网络传播实践中,标题党产生的负面效果远远超过了其可能带来的关注度追求。

侵害了著作权的人身权利

标题党随意篡改标题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的人身权利。标题本身是新闻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结智力成果的独创性劳动,属于著作权法的规制范围。其实,我国对标题是否属于著作权法适用范围是一个发展和探索的过程。早在1996年《国家版权局办公室关于作品标题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答复》中曾模糊地将文章标题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范畴。当时国家版权局对标题党的治理工作还仅存在于传统媒体之上,没有更多地考虑到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发展实践。针对这类情况,2015年国家版权主管部门下发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该文件明确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作为版权法律规制范围。

从著作权法看,保持作品完整性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转载和转发中进行歪曲性篡改。不过,在网络转载实践中,存在大量版权人与转载方私下签订转载合同的情况,这些合同中有可能存在允许更改标题的规定。但是,从著作权法来看,网络版权人与著作权人并非是同一主体,除了少量的职务作品外,大量传播的新闻、文章、访谈、音视频等信息的著作权人都是版权人之外的其他主体。不管是从合同法或从著作权法上看,版权人都没有权利代替著作权人去处分涉及著作权人身权的权利。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即使版权方与转载方存在私下协议,也不能未经真正著作权人同意而授权他人歪曲篡改标题。

可能构成侵权

标题党歪曲篡改标题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曾有声音要求将媒体侵权作为侵权法的一章,后来因为很多因素,媒体侵权没有独立成章,而是放到侵权法一般条款,即过错责任中加以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出台了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在这个解释的第10条,明文明确了转载者的过错责任判断标准。该解释将“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作为判断转载者承担侵权责任过错的重要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对标题党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构成分为三个层面:一是转载方有添加或修改标题的行为,二是修改后的标题直接导致文题不符或误导公众,三是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对标题党侵权责任构成的认定,可以说是比较具体而全面的。该解释的适用主体不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且还包括网民本身。网络时代自媒体的出现,给传统传播法提出了挑战。自媒体的转发或转载行为,到底是传统转载效果,还是一种新的发声?如果属于前者,按照之前传播法的实践,转载行为本身属于不完全抗辩事由,即便是有侵权行为,责任也会相应减轻。如果属于后者,则可能涉及表达自由层面,版权可能也不能作为表达自由界限的有效规制。司法解释将标题党归类为行为人自己责任范畴,即每个人要为自己行为承担后果,不论是否信息为转载,只要有对标题的歪曲并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后果,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规定实际是否认了传统传播法转载是抗辩事由的理念,是侵权法对自媒体时代转载标题党侵权的新认识,是比较符合网络传播发展方向的。

影响网络诚信

标题党会严重侵害到网络诚信建设。互联网治理是一项工程,除了法律本身以外,网络治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网络诚信。在一个没有欺诈和人人守信的网络世界中,没有人会单纯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更不会只针对标题进行实质性修改。目前网络经营者动辄以标题党示人的主要动机,实质就是以不诚信的欺诈,或者以低俗猎奇的心态去引导网民。毫无疑问,标题党对网络诚信的最终目标是南辕北辙的,标题党盛行的网络社会,必定是诚信缺失的垃圾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标题党行为,短时间上看,可能会吸引点击量,扩大网站广告收益和知名度,实际长此以往,丧失的将是网站的立身之本:诚信。

标题党对于网民来说也比较普遍,很多网民喜欢以哗众取宠和耸人听闻的标题发布或转发消息。自媒体的标题党将使得网民本身的诚信遭到社会质疑,言不符实或恶意篡改信息实质就是饮鸩止渴,用本应珍惜的诚信换取短暂的关注度,这在网络征信与现实征信积极对接的趋势下,是得不偿失的。所以,标题党也是自媒体用户上网发布信息的恶习之一。

负面影响巨大

标题党是违反国家新闻传播基本政策的违规行为。从我国的《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到国家网信办《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约谈规定》,再从原新闻出版总署的《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到《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无一例外的都是要求网络信息传播必须遵守新闻真实性原则,任何人和单位对新闻发布、转载、转发或转引之时,不得恶意歪曲原意,不能以篡改标题为手段追求所谓的关注度。

其实,很多情况下的标题党对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负面影响都是非常巨大的,新闻监管单位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近期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情况看,很多违背职业道德和良心的媒体,都以各类相关股市波动的标题党来牵强附会,以达到关注度效应。这些标题乱象的损害结果,就是更加引发了民众对股市的担忧,较易产生波及整个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的蝴蝶效应。我国前段的证券交易异常,与网络泛滥的标题党有着直接关系。通过这一事件得到的教训非常值得反思。就在2015年10月中旬,包括新浪、搜狐、网易、凤凰网等在内的北京17家重点网站,在北京网信办的指导下,集体承诺杜绝新闻“标题党”。吃一堑长一智,希望未来的标题党能够在网络传播中越来越少,让新闻信息回归真实性底线,这样才能使我们的互联网真正晴朗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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