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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刚律师和他的无罪辩护

2016-05-14李蒙

民主与法制 2016年6期
关键词:律师法官证据

李蒙

2016年2月4日,举国瞩目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案再审开庭。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刚出庭为许玉森辩护。他在充分了解本案情况的基础上,当庭指出本案侦查机关存在以下问题:1.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附卷;2.存在威胁、阻止证人按事实作证的情况;3.存在以羁押、开除工作,迫使证人按侦查人员要求的时间作证的情况;4.存在羁押殴打证人父亲逼迫证人违背事实作证的情况;5.存在代替被询问人签名的情况;6.存在自编自导、自问自答、自抄自写、自己签字、自己按手印伪造证人证言的情况;7.存在为制作《提取笔录》而虚构被提取人姓名的情况;8.存在不鉴定被害人具体死亡时间等等诸多不可思议的情况与做法。通过条分缕析、鞭辟入里的辩护,他有力证明了原审判决书认定许玉森犯抢劫罪所适用的证据,来源不合法、不真实、不客观,依法应当纠正,并建议在司法制度改革中结合本案情况,完善法官的免责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福建平反了多起重大冤假错案,这些重大冤假错案的庭里庭外屡屡出现王玉刚律师的身影。

为死者辩护是怎样的情形?

在陈夏影、黄兴、林立峰绑架杀人一案2015年再审开庭时,王玉刚为已经于2008年患癌症去世的林立峰辩护。当事人已经死亡了,生前又作了多次有罪供述,律师怎么为他作无罪辩护?从业30年,对于王玉刚来说,这还是第一次。

他当庭的法庭陈述是这样开头的:“林立峰,作为你的辩护人,我真诚地邀请你来到今天为你洗冤的法庭上,亲耳听一听、亲眼看一看,在你生前没有任何人告诉过你,在案卷中沉睡了长达十八年之久,早就能够证明你无罪的证据,是怎样被你的辩护人王玉刚一一展示在世人面前。让世人都知道你没有犯绑架罪,你更没有杀人;让世人都知道你是清白的,你是无辜的。无论本案最终的结果如何,最起码今天你都听到了,你也都看到了证明你没有犯绑架罪的证据,早在十八年前就已被记录在案。相信法律将让你——一个虔诚的基督教徒带着洁净的灵魂快乐地进入天堂,现在你就听吧!你就看吧!”一位旁听者后来引述这段辩护词时,幽默地说:“当时听着觉得阴森森的,好像是要把鬼魂召唤到法庭来。”但作为律师而不是巫师,王玉刚如此辩护的目的,当然不是为了召唤亡魂,而是为了召唤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召唤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为含冤而死的林立峰洗清冤屈。

由于林立峰已于2008年在狱中病死,他的有罪供述、亲笔书写的忏悔信、到被害人家放勒索信、特别是在省高院第三次开庭当庭认罪等情节是该案的难点。对此,王玉刚律师以证据三性为基础,采用由表及里、逐一剥离的方式,从被害人失踪时间、被告人作案时间、证人证言、勒索信、忏悔信等15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推翻了原判认定的有罪证据,均被法院采纳。福建高院后来作出的无罪判决,判决书与王玉刚的辩护词重合的部分相当高,应当说,他的辩护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

这几年来,王玉刚为陈夏影案付出了很多心血,并非仅仅是庭上辩护的贡献。包括对三被告人的家人,王玉刚主动做了大量的劝说工作。在案件代理、辩护过程中,他多次到被告人家中,规劝他们要合理合法表达诉求,不要违法上访、妨碍社会秩序。得到无罪判决后的黄兴、陈夏影及林立峰父母,在省高院法官主持下,经王玉刚等各方律师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后,林立峰母亲与受害人方唐某夫妇握手言和。

带台湾商人投案,勘查现场发现疑点

自1985年成为一名律师开始,30年的执业生涯,王玉刚律师无罪辩护获得成功的案例,已经有25个之多。最早的一个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发生在1990年,是在福州市马尾法院的一起故意伤害案。而1994年的吴某受贿案,是他和福建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勇一起辩护的,当时王玉刚在福建第二律师事务所当副主任。陈勇如今是福建省司法厅厅长,吴某则是福建省某县公安局政委,当时是派出所的一名民警。

他与陈勇的辩护很成功,马尾区法院宣判吴某无罪。检察机关抗诉,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吴某案是改革开放后福建省公安机关第一个被法院一审直接宣告无罪的案件,在福建政法系统引起了不小的关注。

2001年发生的潘君星案,是台湾商人遇害。台湾商会会长在福州亭江山脚下有一座孤零零的小别墅,一个风雨交加的夜晚,在别墅被人杀害。此案被公安部督办。马尾公安机关侦查后抓了三个人.其中一人供出潘君星。潘当时在台湾,已经被海基会照会海协会通缉,台湾警方将通缉令送到了潘君星的手上。潘的舅舅在广东东莞做生意,从广东开车回来找到王玉刚,进行法律咨询。潘君星也从台湾给王玉刚打电话,表示自己要回大陆投案。他说,自己没有杀人,相信共产党不会冤枉我。王玉刚告诉他,投案自首就必须如实供述接受审判,还答应他,如果他回来,愿意带他去投案。当时看不到案卷,潘到底有罪无罪,王玉刚也不清楚。

潘君星偷渡回到大陆,找到王玉刚律师,王玉刚立即带他前往公安局投案。到了马尾公安局后,王玉刚将潘君星交给了公安局的一位中队长,同时对他说:“我把潘君星交给你们的时候,他身上是没有伤痕的,在之后如果我看到他身上有伤,我一定会不依不饶地控告你们!”说完,就让潘君星脱下衣服,给他拍照。拍完照,要求中队长将潘立即送到看守所。直到潘君星被送到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王玉刚才松了一口气。

等到此案进入诉讼阶段,王玉刚看到案卷,发现公安机关的证据环环相扣,非常完整,他这个一直以刑事辩护为主的“老江湖”心里也有点发毛:警方的证据如果都是真的,怎么作无罪辩护啊?看来必须去勘查现场,如果能发现疑点才有希望。

在一个也是风雨交加的夜晚.王玉刚来到案发现场,他发现:案卷中提到的被撬坏的别墅一楼厨房的铁门,居然完好如初,与警方拍摄的照片不一致。等到进入别墅,他来到死者被杀的卧室,躺在那张床上体验死者被杀死时的情景。警方叙述的案情,是死者被杀后尸体被翻动跌到床下,但王玉刚无论怎么使劲儿翻,也无法从床上一下翻到警方用白灰划定的尸体的位置。他还进一步发现,在楼梯口有血迹,离床铺还有三米多,一直滴到楼下。这些血迹是从哪里来的?四名被告人的身体皮肤没有破损呀。他还发现二楼的窗户被撬了,案卷中却没有交代。

带着这些疑点,王玉刚与福州中院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进行了深入的意见交换,得到认同。法院经开庭后直接宣告无罪,而福州市检察院没有抗诉,一审判决就生效了。

倪彬案中印象深刻的当庭宣判,真凶21天后落网

2001年1月12日晚,在福清市渔溪镇紫荆花发廊里,两名顾客被歹徒枪杀。公安抓获他们认定的涉案嫌疑人倪彬,获取了有罪供述。该案随后被移送审查起诉,一审法院判处倪彬死刑。倪彬上诉后,王玉刚担任他的辩护人。在二审中,王玉刚据理力争,指出该案证据存在重大常识性缺陷。二审法院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将案件发回重审。

重审中,王玉刚与另一位辩护律师唐伙明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顶着重重压力,庭前进行了走访、调查,指出附卷证据显示真凶另有其人,庭审中采用由表及里,剖解证据。2003年11月21日,重审法院合议庭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当庭宣判倪彬无罪,真凶21天后在湖南落网。为此,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通报表扬了他。该案是至今为止全国首案宣告被告无罪在前、真凶落网在后的典型案例。

王玉刚记得,重审开庭临近尾声的时候,法官问公诉人要不要撤回起诉,公诉人说,要有盖章的法院公文。法官将法槌一敲说: “本庭代表本院现在休庭五分钟。”在五分钟后庭上法官直接宣告指控被告人倪彬犯故意杀人罪不成立。

“本庭代表本院。”这句话给王玉刚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他认为,如果这样有担当的法官多一些,如果合议庭就能决定判决结果,那么习总书记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能早日实现。

在昊昌龙案中殚精竭虑

2011年,在大家熟知的吴昌龙案中,王玉刚是2002年就担任了第一被告人陈科云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亲自模拟制作涉案爆炸物、到爆炸现场勘查,近60次会见当事人。2011年4月26日上午8点30分,省高院在福州中院开庭审理,王玉刚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了庭审。开庭后1个小时左右,王玉刚突感腹部不适,随即剧痛难忍,豆大的汗珠从头顶流下。王玉刚的病况被合议庭法官发现后,立即指示为法庭提供医疗保障的福州军区总院急救医生为王玉刚进行紧急处理。经医生诊断,王玉刚病情为急性阑尾炎,建议立即送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但王玉刚考虑到当事人陈科云只聘请了他一个律师,为不影响庭审进程,从被告人的利益出发,冒着生命危险,继续履行辩护人职责。王玉刚从严密的证据体系中准确地提出13个方面的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2013年5月3日,福建省高院宣判该案陈科云等人无罪。

代理申诉林青华案,踏上申冤新征程

本社记者采访王玉刚律师时,他不太愿意多谈自己的事,却一而再再而三地提起正在代理的一起申诉案件——林青华案。

林青华案发生在1 996年7月,他被指控因无力偿还岳父债务,而潜入林华英的卧室盗窃,被林华英发现后,枪击林华英致其重伤,枪击李花致其当场死亡。经过一审、发回重审、第一次重审、再次发回重审、第二次重审,2005年11月,福建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对林青华的死缓判决。林青华被投监后,至今拒绝减刑。

王玉刚通过对案卷的仔细研读,到现场认真勘查,发现了此案的大量疑点。他不收律师费,自掏差旅费,还到林青华家中多次走访,见其父母年事已高,家中非常贫穷,每次去都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他与福建高院当年审理过此案的法官交换过意见,没想到法官们一提起此案都印象深刻,纷纷表达自己当年如何坚持无罪意见却没有被采纳的苦衷,更坚定了他为此案申诉下去的信心。他告诉记者,目前已经有两位福建省检察院的退休检察官准备将此案交给福建省检察院建议复查,但两位退休检察官不愿向媒体透露自己的姓名。

回首这30年作的无罪辩护,王玉刚真是感慨万千。他说: “刑事辩护律师就是要以证据为基点,坚守法律底线,敢于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哪怕其看起来罪大恶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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