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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正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2016-05-14周雯

智富时代 2016年6期
关键词:裁量裁量权公正

周雯

【摘 要】无论哪一个国家,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都是存在的,只是各自的范围和监督方式不同。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滥用这一职权的现象并不鲜见。我们能做的务实的选择就是如何用法律来控制、规范它的行使,从而尽量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

【关键词】行政公正;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作出行为与否和作出何种行为方面做合理选择的权力。许多学者探讨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设想,其中比较受到认可的是设计合理的制度来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但是,仅有制度控制还是不能够完全避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因此,笔者认为行政公正原则也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方法之一。

一、行政自由裁量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及其滥用的表现

(一)行政自由裁量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1、法律规范的不可详尽性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

法律相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滞后性,而且每一部法律都要求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法律不会也不可能朝令夕改。

2、行政职权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

社会原因也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存在的必然性。社会生活的日渐复杂,政府职能也日趋扩大。行政权涉及的范围不仅仅是传统所及的治安、国防和外交,而是扩展到生产、生活、社会福利、教育文化等领域。由于行政权涉及领域的不断扩大,再加上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不断增强,使越来越多的行政事务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自己的判断灵活处理

3、对行政效率的要求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

针对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社会现象,为使行政主体能够审时度势、权衡轻重,对各种特殊、具体的社会关系产生的问题灵活果断地处理,在适用方式、方法等方面应有一定的主观自由选择的余地。为此,我国的法律法规赋予行政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可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增强行政的能动性。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

1、行政自由裁量显失公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根据其违法事实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罚款数额为1—200元,拘留时间为1-15天。执法中,各地公安机关具体适用这一条款时,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处罚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

2、对法条任意作扩大或缩小解释。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如遇条款不明确时,不是依据有解释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解释来处理行政争议.而是自行作扩大或缩小解释,背离行政立法的目的。

3、利益驱动,枉法裁量。行政执法中,有不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于本单位及自身利益的需要,作出有利于本单位及自身利益的裁决;亦有不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达到晋升、提级的目的,执法中不公开办事制度,枉法裁量。

4、凭印象、凭习惯作出裁决。现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很大一部分没有进行过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这些人员在不熟悉自身业务的情况下,难免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产生歧义和偏差。处理行政争议凭习惯,凭经验,凭印象做出裁决。

二、行政公正原则所涵盖的内容

行政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方面的内容,三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一)实体公正是行政公正的本质要求

1、依法办事,不偏私。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办事,是行政执法法治理念的要求。法律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而是针对人们整体,确定人们整体利益的。

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这一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无论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作出抽象行政行为,都必须平等地对待相对人,不能因相对人身份、民族、宗教信仰不同而区别对待。

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既要合法,也要适当。一方面,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能考虑不相关因素。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具体执法中应考虑相关因素,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认识、推理、判断,任意地、武断地作出决定和实施行政行为。

(二)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证

现代的正义观念已经由传统观念中的实体正义转变为了具有“显示”作用的程序正义,程序的公正是程序法本身所应具备的独立的价值理念。实体的公正是如此的难于捉摸,而程序的公正却是一种大家都“看得见”的公正。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因此,程序的公正在当前中国显得尤为重要。

(三)形象公正是行政公正的外在要求。

公务员的执法形象必须公正,公务员在执法过程中,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之外,在言行上还要符合公务人员的身份,否则,就会妨碍行政公正的实现。目前,个别公务员由于对自身形象没有给与足够重视,导致了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政府公务人员的办事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对行政机关执法是否公正产生怀疑。

三、行政公正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一)平等裁量原则

平等裁量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中平等地对待任何有关的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应当充分体现出对于各种行政相对人的平等人格的尊重。尽管不同的行政相对人可能在地位、身份等方面有差异,但行政主体却不能因此而优待或歧视某些行政相对人。因此,行政主体应根据事实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按照同一标准做出自由裁量。

(二)公正裁量原则

公正裁量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中始终出以公心,秉公办事,不为任何出于私利的考虑所左右。本质上看,行政自由裁量权代表着社会全局性、普遍性的公共利益。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不能被用于达到行政主体的私人目的,不能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蜕变为追逐私利的工具。公正裁量原则是对平等裁量原则的补充或限制。

(三)据实裁量原则

据实裁量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应当始终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进行自由裁量。事实是客观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行政主体应当充分尊重客观存在的事实,既不应随便缩小事实,也不应任意夸大事实。

【参考文献】

[1]冯玲,兰寒松.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和谐运用[J].法制与社会,2007,2.

[2]司久贵.行政自由裁量权若干问题探讨[J].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3]郭道辉.依法行政与行政权的发展[J].现代法学,1999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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