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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罗尔斯顿“自然价值——义务”理论

2016-05-14张程程

青年时代 2016年6期

张程程

摘要:罗尔斯顿的道德代理人是以自然价值论为基础的,并以义务理论为落脚点,向人关于环境保护提出了道德要求,这些道德要求包括道德代理人对有机生命个体、物种以及生态系统等方面的道德义务。罗尔斯顿所强调的道德代理人对大自然的单向度义务,不仅在理论上体现了价值与义务之间的逻辑关系,还凸显了人与自然的现实关系,这对于面临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双重难题的当代中国具有重要的启示性价值。

关键词:罗尔斯顿;自然价值论;道德代理人;道德义务

从利奥波德笔下的“大地伦理”,到泰勒的“固有价值”,再到罗尔斯顿明确地提出了“自然价值”这一概念,西方伦理学自然价值理论日趋成熟。其中,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对自然价值理论的系统阐述奠定了其在环境伦理学中的地位,但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的巨大价值并非单纯地限定在自然价值论之中,还表现在其以自然价值论为基础探究了道德代理人对大自然的道德义务。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自然价值——义务”理论的中介是道德代理人,罗尔斯顿道德代理人思想的提出,不仅大大拓宽了伦理关怀的范围,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了再次确认,还为我们解决当前存在的各种环境问题,促进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提供了参考。在此,笔者以《哲学走向荒野》、《环境伦理学》等著作为参考资料,立足于罗尔斯顿道德代理人思想对其“自然价值——义务理论”进行梳理、评析,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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