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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与刑罚

2016-05-14王占举

检察风云 2016年6期

王占举

“著名文学评论家T.S.艾略特说,豪思曼诗歌的力量并非全然以文学批评方式显见,有时须以异乎寻常的非文学方式才能感受到,并且举出轶闻作例证。诗歌的社会使用功能,可见一斑。”

这里讲述一则轶闻,同为西方文学界和司法界所乐于称引。

1927年秋,英国诗人豪思曼(A.E.Housman)剑桥大学的寓所,有一不速之客来访。来客乃美国大名鼎鼎的刑事案律师丹诺(Clarence Darrow)。

丹诺在其51年的律师生涯中,为社会底层的弱者辩护,把102 個罪犯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使他们免遭绞刑或电刑,被誉为美国“社会公正的代言人”。丹诺在为被告作辩护时,多次引用豪思曼的诗。1924年夏,芝加哥发生了一起离奇的命案,18岁的利奥波德和17岁的娄伯绑架并谋杀了娄伯14岁的表弟弗兰克斯。利奥波德是芝加哥大学最年轻的毕业生,已被哈佛大学法学院录取。他大约通晓十种语言,是知名的鸟类学家(丹诺甚至认为他本来很有可能成为达尔文第二)。娄伯是密歇根大学最年轻的毕业生,才华出众。两被告到案,当被问及作案动机,竟答以寻求体验。芝加哥以至美国民众一片杀声。丹诺受聘担任两被告的辩护律师。他的辩护,融理性与感情,间诗歌与散文,从被告年龄(越战前美国刑事责任年龄起自21岁)、病态动机、基因遗传、外部环境影响以及尼采通过奴役弱者来扩张自我的“超人”哲学,为被告作有罪辩护,以期使其免遭极刑。

他在连续两天总计12小时的终结辩护中,引用了豪思曼的两首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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