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话式裁判对民事程序瑕疵之矫治
2016-05-14朱福勇
社会科学 2016年7期
朱福勇

摘要:在传统“职权干预型”程序结构下,法官“独白”式裁判导致程序瑕疵案件层出不穷,引起当事人不满,备受社会质疑。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维护司法权威角度出发,程序瑕疵必须得到治理,而抑制程序瑕疵的路径,应当构建对话式裁判,确立对话理念,明确对话范围、对话程序和对话限度。从提升法官对话能力和促进当事人积极对话着手,健全配套措施,保障对话式裁判规范有效运行。
关键词:民事审判;程序瑕疵;对话式裁判
一、问题的缘起:程序瑕疵应当予以治理
所谓程序瑕疵,是指法院违反程序法规定或者工作失误而形成的个别方面有失完善的民事裁定或判决,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出现瑕疵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从权利保障、法院监督和检察监督方面来回应程序瑕疵问题。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第200条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并把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瑕疵作为再审的事由。理论界主要从程序保障、程序异议、管辖和复议等具体制度、当事人诉权和诉讼法律责任的角度加以研究,对程序瑕疵问题的消解呈现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观点是主张程序权利减损、程序结果无效和程序行为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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