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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领教师创建积极向上的师生关系

2016-05-14袁建国

新教师 2016年7期
关键词:体罚红线师生关系

袁建国

人大附中校长翟小宁说过:“好的教育就是好的师生关系。”诚然,良好的师生关系,既是教育的手段,又是教育的结果,在教育教学的诸多因素中,可谓举足轻重。

那么,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需要注意些什么?如何引领教师建立积极向上的师生关系?我们不妨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厘清,并指导行动。

一、从历史沿袭看,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需要教师不断提升专业素养

我国古代对师生关系最经典的论述,当属韩愈的“传道授业解惑”了,一直以来,人们将其奉为教师职业的“标尺”。但是,随着教育教学研究的深入,许多教育细节日益成为我们不可回避的问题了,比如,传授什么?向谁传授?怎样传授?效果如何?等等。

课堂是教师职业生涯的主阵地,也是建立良好师生关系,使师生关系发挥良好作用的主阵地,要想把这个阵地“筑牢”,我们必须不断研究这些问题,积极践行先进的研究成果。比如,我们不仅要传授学生知识,培养学生能力,还应该认真研究传授的方法,让学生在体验、感悟中学习,让学生学到方法,掌握规律,让学生思维品质得以提高,引领学生在“学习欲望”的驱动下学习,激励学生主动学习、终身学习,使学生日有所进,不断提升,等等。这些都属于教师的专业素养范畴,也是教师的立业之本。如果教师能不断学习和实践,掌握这些本领,那么就为“与学生建立起良好的关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近现代以来,国外许多先进的教育理论纷至沓来,对我国教育教学影响深远,对良好师生关系的确立也有许多指导意义。比如苏霍姆林斯基的“教师和儿童之间永远保持和谐的、富于人情的、相互关怀照顾的关系”,后现代主义的“重塑课程主体,充分释放教学主体的灵性智慧和自由创新精神,使课程价值重心从学科内容本位转向个体生命本位”等,都要求我们一定要突出生命个体。

这种变化,可以从课改前后对课堂的评价上看出些端倪。新课改前,我们往往关注教师“讲得怎么样”;新课改后,我们开始关注“学得怎么样”;现如今,我们又将目光聚焦到“每个生命个体学得怎么样”。课堂之上如此,课堂之外,我们也应该具备这样的意识,并为之付出努力,这也属于教师的专业素养,也是建立良好师生关系的前提条件。

二、从法律法规看,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需要教师不突破“底线”,不触碰“红线”

关于师生关系的规则,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可以找到诸多规定和要求,都是我们必须身体力行的。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第三十四条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还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的相关内容等。这些都是教师的“底线”,突破这些“底线”,便一定会影响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有关规定等。这些都是教师的“红线”,触碰这些“红线”,也一定会影响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触犯法律。

至今仍清楚地记着一位老教师的“名言”:“当我想打学生的时候,我就把手背过去。”这句话至今仍影响着我,它告诫我,当与学生发生矛盾冲突,或者学生惹老师生气的时候,一定要克制自己,不能体罚学生。

相比于体罚,“心罚”者近年越来越多。这种“心罚”对教师来说是相对“安全”的,因为它不露痕迹,家长、学校都抓不住“把柄”,但其对学生、对家庭的危害,比体罚还要严重,它往往会给学生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使学生心灰意冷、孤立无援,严重者会造成学生离家出走,或产生心理疾病,有可能使学生一生都走不出阴影。有一位青年教师,因为学生时常违纪,家长又不配合管理,有时候还故意找茬,便对学生“视而不见”,不闻不问,甚至私下里告诉其他学生“不要理他”。开始的时候,那位学生还觉得挺“自由”,着实疯狂了一段时间,后来发现自己上课老师不管不问,下课学生不理不睬,在学校里没有朋友圈,没有存在感,便越来越孤单,越来越无趣,最后竟然患上了抑郁症,不得不离开学校进行治疗,之后转到其他学校,但精神上仍然存在着问题。后来这位教师也非常自责,但为时已晚。

近来各地不断出现学生殴打甚至杀害教师的事件,虽然背景不同,原因各异,但或多或少,都与教师不注意方式方法,突破了“底线”,触碰了“红线”有关。曾经读过这样一句话:每一个孩子都是一朵有着自己不同花期的鲜花,作为教师,要用自己的爱心与耐心等待孩子花期的到来,为孩子的盛开而喝彩。我想,无论是体罚还是“心罚”,都是触碰“红线”的行为,教师们一旦触碰“红线”,造成伤害的不仅仅是教师自己,还有学生、学生的家庭。我们为什么不耐心静待花开呢?

三、从教学实践看,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需要教师明辨概念,与时俱进

关于师生关系问题,古今中外的各种论述,国家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则,应该属于“应然性”和“本然性”问题,它们与教育教学实际中的“实然性”和“或然性”问题存在着不少冲突,需要我们厘清。

一是“道”的发展性问题。如今,教师们所传之“道”,应该具有鲜明的时代性,而不能仅拘泥于历史传承或教材。因此,教师应该终身学习,并在学习中不断拓宽知识视野,丰富知识结构。

二是“授”的个体性问题。“授”绝不仅仅是“给予”,应该与现代教学理论紧密结合,与自己的个性特长紧密结合。在现代教学理论风行的今天,复旦大学附中的黄玉峰老师却以“放羊式”和“灌输式”独步教坛,就是其个性特长突出所致。我们不能让共性剥夺了个性,否则,教育就没有了色彩。

三是“惑”的多元性问题。当前,网络技术高速发展,人们获得知识的渠道越来越多,学生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又非常强,因此,学生的“惑”有可能无所不包,这也需要教师必须适应时代发展,必须将自己的教育教学与网络信息技术高度融合,不断提升自己“解惑”的本领。

四是“爱”的契约性问题。不可否认,教师很难做到发自内心地爱每一个学生,但从法律层面来说,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教师代表学校,甚至代表国家和社会承担义务教育,这是一种“契约关系”。既然国家法律法规明确提出了“爱学生”等相关要求,教师就有责任不折不扣地履行契约。这种矛盾如何处理?以李镇西老师的观点,如果我们没有“爱学生”等职业认同,那有两种办法:第一是改变职业,第二是转变观念。

五是“管”的平等性问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播者,也是教学活动的管理者,而管理是领导和控制行为,这与“师生平等”的规则是不是抵触?从法律层面讲,这里的“师生平等”应该是人格上、学术上的平等。教师作为管理者,就必须有管理的特权,否则正常的教学秩序就无法保证,也谈不上更广泛意义上的平等了。因此,在日常教学管理中,我们提倡教师在平等的前提下管理,用平等的管理服务于学生。

另外,创建积极向上的师生关系是“师”“生”双方的“互惠”行为,不仅应该充分发挥两者的积极作用,也应该充分调动学生家长的主观能动性。虽然教师与家长在创建积极的师生关系方面发挥的作用有所不同——教师以理性行为居多,而家长更多的是感性,但家长是必不可少的宝贵资源,我们应该有效利用。

(作者单位:山东省平原县教师进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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