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签字须谨慎
2016-05-14王莹林远程
王莹 林远程
民间借贷作为我国民间重要的融资方式,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起了非常重要作用。一张小小的借条关系到一个人的责任承担与否问题,应予以谨慎对待。
杨浩与杨华系同村村民,2013年的一天,经杨华介绍,杨华的妹妹杨丽向杨浩借款10万元,并由杨丽向杨浩出具了一份借条,确认向杨浩借款10万元的事实。杨丽在借款人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在杨浩的要求下,杨华也在借条签上了自己名字,但不是签在借款人处,而是签在借条的左下角空白处,但未备注属于何种身份。
此后,因杨丽到期未偿还借款,杨浩起诉到法院要求杨华和杨丽姐妹共同清偿债务。杨浩认为,当时借款就是经杨华介绍,没有杨华在中间穿针引线这笔借款也不会发生,而且杨华也在借条上签了字,他才愿意把这笔款借出去,他认为钱就是借给了杨华和杨丽姐妹俩。
法庭上,双方对于杨华是属于何种身份及是否应承担责任存在争执。杨浩主张杨华是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杨华则认为自己只是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杨华系共同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因此杨华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据此法院判令杨丽立即偿还杨浩相关债务并支付相应利息,杨华无需承担偿还义务。
一般而言,在借条上签字只存在3种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很大区别。但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
本案中,杨华应认定为何种身份呢?首先,杨华显然不是共同借款人。杨华签名的位置不是在“借款人”处,而是在借条左下角的空白处,无法推定其有与杨丽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而且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杨浩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杨华接收了款项,因此不能认定杨华为共同借款人。
那么,杨华不属于共同借款人却在借条上签了字,是否可以认定其为保证人?答案也是否定的。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法律关系成立以当事人明确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而现有证据明显不足以证实被告杨华存在保证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正因为此,杨浩要求杨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得不到法院支持。
民间借贷作为我国民间重要的融资方式,在民众日常生产、生活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张小小的借条就关系到一个人的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应予以谨慎对待。向他人借款书写借条内容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同时切不可随意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作为见证人、担保人签字也应明确注明身份,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向他人出借款项则应仔细落实实际借款人,对于存在共同借款、共同使用的人员,应要求共同在借款人处签名捺手印。同时,对于担保人应要求其在借条上明确书写其身份情况,切不可随意在借款的任意空白处签字,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